作者sieglinde (阿福)
看板sex
标题Re: 钓援交....
时间Sun Jul 16 11:35:13 2006
: 虽然跟西斯也没什麽关系,
: 不过我很想问说,
: 钓出来是要以什麽罪送办?
援交妹的话,依社维法80条送办
嫖客不罚,除非他有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29条的情形
: 而且这样不是不公平吗?
: 既然都还没做,怎麽可以抓?
: 如果要以网路上的言论当作证据,
: 听起来也蛮薄弱的,因为我说不定是打嘴炮而已,
: 不一定要真的作
解释一下,钓鱼跟所谓诱捕侦查是不完全相同的
关键在於行为人本来有没有犯意
钓鱼是指,对方并没有犯罪的意思,警察教唆鼓动他
挑起他的犯罪意思;比如我本来没有犯罪的意思,
正妹主动丢水球问我说要不要援,我才想好吧,进而
谈论价钱等等,这叫做钓鱼
这种做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违反了警察职权行使法
第三条:
警察行使职权,不得以引诱、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违法之手段为之。
第二个问题是,中华民国现行法律根本不罚嫖客( ̄▽ ̄#)﹏﹏
试看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一 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
二 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卖淫或媒合卖淫而拉客者。
前项之人,一年内曾违反三次以上经裁处确定者,处以拘留,得并宣告於
处罚执行完毕後,送交教养机构予以收容、习艺,期间为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
所以说,只有卖的那个人会有罪,嫖客目前尚无法令可罚....
但是西斯版的乡民们,看到这里不要高兴得太早喔,嫖客在一种情形下是可罚的
那就是违反儿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29条:
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乡民在网路或报纸等媒体,贴上”正妹密我,援”这一类的
讯息,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促使别人来跟你性交易,是可以依照儿少性
交易防制条例送办的喔,当然反过来说,警察要办案依法也是不可以利用
张贴这种讯息的手法来引诱援交妹的
所以文中的警察老婆,应该是抓儿少29条,不是抓社违法80条,因为
在那个情况下的嫖客是没办法法办的,实务上通常用的方式,是让本来就在
找客人的援交妹自己送上门来,不可以打着”我要找援交”的名号,或者是
主动开口问她要不要援,这样会有挑动对方犯意之虞(?),其实根据在下
经验谈,通常你进入聊天室,性别选男,就会有勤快的妹丢水球问你了...
但是只罚嫖客,真的是非常不公平
底下补一个警政署做的法令问答,应该解释的比我上面都清楚
问十五:警察实施「诱捕侦查」,是否构成「陷害教唆(引诱、教唆人民犯罪)」之违法行
为?
答:
一、所谓「陷害教唆」,系指行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由於警察之设计或引诱,始萌生
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行为。「陷害教唆」与「诱捕」不同之处在於,「诱捕」(或称乔装
侦查)系警察对原已有犯意之人,提供再次犯案之机会,然後再加以逮捕。故若行为人本
来就有犯罪意图,纵或警察有积极提供其机会,行为人即不得主张「陷害教唆」。
二、例如,在贩毒案中,小盘毒贩经警破获後为求减刑,即配合警方佯为再次交易,等上
游毒贩现身後再行逮捕,此种情形上游毒犯之犯意是「本来就存在」,因此并非为「陷害
教唆」。其次,在网路援交案中,如果行为人是自己先上网广告,警方依其提供之联络方
式佯为召妓逮捕之,而该行为人之犯意亦是本来就有。此外,在机车抢劫案中,女警佯装
为某柔弱妇女,故意在抢犯经常出没之处所单独夜行,「引诱」抢犯现身行抢,再由埋伏
在旁之同仁加以逮捕,行为人的犯意也是本来就有,均非所谓「陷害教唆」。质言之:警
察之「诱捕侦查」有无构成违法,端视被诱捕对象有无犯意而定(注:前立法委员邱太三
於本法案在立法院第二次朝野协商时,坚持本项主张,故特於条文立法理由加注说明。高
检署陈瑞仁检察官亦就司法实务观点,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在联合报发表专文支持此论点
)。因诱捕侦查方法,较具争议性,实施时应注意证据掌握,审慎为之。
◎参考法条:警察职权行使法第三条。
内政部警政署92年9月2日警署刑侦字第0920127371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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