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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YingJiou (谢谢指教)》之铭言: : 前阵子发生一件案例,一名女子被男性强迫帮他舔生殖器。 : 女子仅止於对性器的舔舐,并未符合刑法关於性交之定义─ : 称性交者,谓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或使之接合之行为」是新刑法,还没实施。 : 以舌头舔阴茎,不符合第一款进入口腔或使之接合的定义(舌头舔阴茎是伸出在口腔外); : 而若要适用第二款,则事实是被害人以性器以外之身体部位与男子性器接合, : 实际上行性交的是被害人。故法官判处男子强制性交不成立,仅为强制猥亵。 这段对於第二款的解释我觉得大有问题。 暂且先不讲「使之接合」是新刑法,根本还没适用,即使是承认了「使之接合」 本案不成立的原因在於并没有进入或者接合的情况,不符合性交法律定义, 没有所谓性交发生自然也没有强制性交的问题。 : 被害人在本案中本身是被强制为男子性交,故男子有强制行为,而被害人有性交行为。 : 而根据刑法的体系解释,强制性交应该是加害人对被害人『施强制且施以性交』才该当; : 故加害人仅施以强制,而被害人有性交行为,并不能直接适用强制性交, : 因本案被害人性交的对象(即加害人)并不是被强制,加害人可爽的咧; : 除非被胁迫对他人性交的被害人性交的对象本身其性交之意愿也被违反, 这样的解释是完完全全错误的! 强制性交是加害人对被害人『施强制且施以性交』才该当,这样的说法并没有错, 错就错在於「施以」性交的解释。 加害人真的仅施以强制吗? 我们仔细的去想想看,加害人施予强制的内容是什麽? 没错,就是类似口交,逼迫被害人用舌头舔舐加害人阴茎。 这不就是加害人胁迫的内容吗? 怎麽会加害人「仅」施以强制呢? 若是加害人「仅」施以强制,那麽被害人何故去舔人LP? 就是加害人胁迫的不是吗 : 例如甲乙都不想性交,丙胁迫甲去强制性交乙, : 这样施强制的行为人丙才可能该当强制性交 : (丙为间接正犯,若为间接强制的情形, : 甲可能该当强制性交,却因无期待可能性而免去责任,不被处罚; : 若为直接强制的情况,则甲充其量算是丙的工具,甲的性交连行为都不算)。 除非甲乙都想性交,否则丙必然构成强制性交。如果都自愿没有所谓强制问题。 : 然而,若如此解释强制性交,必须行为人既施强制、又对被害人为性交才该当强制性交, : 则强制猥亵罪将从此如同虚设具文!分析如下: : 如果今天我拿枪抵住一名女性帮我打手枪, : 实际上施行强制的是我,行猥亵的是她(拿枪抵住人家不能说是猥亵行为吧), : 我顶多该当强制罪,因为她并没有对她猥亵的对象行强制猥亵,仅是合意猥亵。 : 那以後本来会该当强制猥亵的行为人, : 都只要利用间接强制的手段就能把罪减到强制罪的刑度, : 所以,要不就保留这个法律漏洞给犯罪人去钻, : 要不就明确规定,强制性交和强制猥亵, : 可能是行为人强制,被害人性交或猥亵也能成立。 所举的例子是错误的,没有漏洞可钻。 理由已经说过了,若是你仅仅拿枪抵住,当然不是强制猥亵,但是若真的只是 仅仅拿枪抵住,被害人何故看了LP便摸? 遇到痴女了吗? 当然是拿枪抵住被害人然後喝令帮我打手枪否则将对被害人有不利後果,这样才对嘛。 这样一个整体的行为道道地地就是强制猥亵不是吗? (说这不符合猥亵也没关系,这不是我的重点) 一个整体的行为怎麽可以切割「我强制」、「她猥亵」呢? 你说的案例本来就构成,不必修法。 其实随便想想都知道,胁迫被害人为猥亵性交老早就有了的事情,还等修法? 这些案例我看实务毫无异议的都成立强制猥亵或强制性交。 : 之所以产生以上讨论的盲点,是因为强制性交保障的兼含抽象的自由法益, : 不像财产法益的单纯, : 例如:我拿枪胁迫甲拿走我的钱,因为是我胁迫他拿我的钱, : 客观上我已经自己舍弃财产的支配,所以甲不会该当窃盗,我更不可能成立窃盗, : 顶多成立强制罪,单就窃盗行为而言─姑且不论我对甲的强制,并不涉及甲的自由; : 但若是我拿枪胁迫甲帮我猥亵,则我也只该当强制罪? : 我舍弃了自己的性自主,所以甲不该当强制猥亵? : 我自己胁迫甲帮自己猥亵,我自己更不可能对我自己成立强制猥亵罪。 这样类比也是谬误的。 拿枪胁迫甲拿走我的钱,之所以不可能成立窃盗,除了已经自己舍弃财产的支配之外 还有一点是,拿了钱对於甲来说并不是一件坏事,当然甲可以说你的臭钱我不要, 但是真的不要可以在於脱离控制之後,可以马上舍弃, 至少多了一笔钱在法律上不是坏事。 但是反观强迫甲帮我猥亵或性交,当然是对性自主的侵害,这跟甲拿一笔钱 可以相提并论的? 甲被迫拿了一笔钱侵害了甲法律上什麽好处? 甲被迫帮人猥亵或性交跟甲的性自主全然无关? 怎麽会比在一起一样看待呢? : 结语:一审法官吃屎。 .................. 我有点莫名其妙,照你的解释法官究竟依法判对还判错? 吃什麽屎? 天外飞来一句满足乡民仇恨法官的愿望? 未免太媚俗了吧。 好似法官越脑残,司法品质越低落越让人消愁解恨一般的。 以下是另一篇 : 我再补充几句好了,以免一些死读书的看不懂我的意思。 : 如果(例一)今天我拿枪指着甲的头,让他拿按摩棒去捅乙女,根据刑法对於性交的定义ꄊ: 我因为有个支配甲的间接强制行为,所以甲对乙的性交其实要归咎给我, : 如果乙并没有性交意愿,则我算是藉甲为工具行对乙女强制性交之事 甲乙没有性交意愿,对甲乙来说,都是强制性交。 : 如果我现在一样拿枪指着甲(例二),让他拿按摩棒去捅一个本来就想要让甲捅她的丙女ꄊ: 那我对甲只会成立强制罪,并没有强制性交的问题耶! : 是甲性交别人耶,除非甲性交的方式是双方对向,亦即生殖器接合的种类, : 才能说甲既性交丙,丙相对地也性交了甲, : 那这样我才有强制性交的问题(对甲而言我是危险前行为的不作为犯), : 而且是只对甲有强制性交,因为丙是有性交合意。 这是对於犯罪如何发生理解有误,对於甲当然就是强制性交, 甲既然不愿意与他人有性行为,经由胁迫而发生,对甲来说当然就是侵害他的性自主权 性行为的发生怎麽会是有什麽双方对向的问题呢? 两人合意才叫做性交,不同意就不是性交? 不会吧?! : 若由以上的模式,拿枪指别人,请她猥亵我自己,当然就没有强制猥亵的问题啊! : 因为我自己没有被强制嘛! : 当然那是以"强制性交"必须是"强制行为支配下且同时对他为性交"的模式, : 才会发生我之前一篇文提到的法律漏洞。 模式错误,也没漏洞。 之所以会以为有法律漏洞是因为对於「同时对他为」理解有误 事件的发生可以亲自实施也可以透过支配他人,在法律的评价上不该有别。 : 依我看,解释成加害之一方行强制, : 被强制方对他人为性交(不论他性交的对象是否被强制)亦有可能该当强制性交比较妥当ꄊ: 不过这样很麻烦, 其实这才是正确的说法,也很简单吧,私底下认为,你的说法比较复杂了些 乡民们你说呢? :如例二,我也会成立强制性交,而不只是强制罪, : 因为事实上我没有违反到甲的性交自主性啊,顶多只能算是猥亵。 甲不想发生性行为却因为你的胁迫而发生了,这不就违反到甲的性交自主性? : 所以,不论怎麽解释都会产生问题,要不就修法,要不就只好法官造法, : 依情形个别认定乱涵摄一通。不过,这就违反了最根本的罪刑法定主义。 : 欢迎讨论。 我看实务上都这样子,好像没有人说他个别认定乱涵摄一通违反罪刑法定 结论:不知道是哪位版主M原文的,可以取消了,以前认识不清楚没有关系 原文的见解可以说是极少数中的极少数吧。 後记:原本要写更多风凉话的,想想算了,还是乡民眼中这已经够酸了? XD 另外推文看到「接合」,如果我没记错,粗糙印象是为了女性。男生才有进入 女生要接合,这样才「平等」,也就是说某些人以为没有了「接合」会有 「进入」文义上漏洞。也有人主张进入是男性霸权字眼,要改用「包容」。 不知道搞哪门子的女性主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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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7.98.147
1F:推 ishihara07:期待你更多的风凉话 06/28 15:53
2F:→ ishihara07:大概是字很多 版主就M了 06/28 15:54
3F:推 KUSOXD:推这篇 06/28 16:52
4F:推 CoolboxXD:字好多又深奥..雾煞煞...老实人说真的看不太懂甲乙丙丁. 06/28 17:54
5F:推 Nosweat:风凉话是不必了,虽我觉得他说的不对,但是倒是挺认真的 06/28 17:57
6F:→ Nosweat:这被会被m出乎意料,觉得只是普通而已,没特别好 06/28 17:58
7F:推 FoxTz:前篇提出了一个很有趣的想法,但你这篇综括的刚好说明了盲点 06/28 18:20
8F:推 FoxTz:两篇各有各的价值,我觉得都值得留下来让大家看看。 06/28 18:21
9F:推 Nosweat:小狐跟我有第一次对话罗(羞)! 这比m文还让人性奋哪 06/28 18:26
10F:推 Nosweat:另外回应上一篇,强迫舔香蕉跟被强迫含棒在我们看来一样 06/28 18:50
11F:→ Nosweat:但是很明显的,含着跟只是舔而已文字意义上跟原来定义不同 06/28 18:50
12F:推 Nosweat:「进入」看到了吗,舔不可能是进入,就算新刑法通过之後 06/28 18:53
13F:→ Nosweat:我认为还是不会构成,因为接合是要弥补进入所产生的漏洞 06/28 18:54
14F:→ Nosweat:解释上,当然要跟进入有相同的判断,而不能仅仅只是接而已 06/28 18:55
15F:推 Nosweat:简单说,要接「合」。至於会有含着光舔大不同的情况发生 06/28 18:59
16F:推 Nosweat:那可能是哈棒本不该成为性交,提高猥亵的刑度就可以了 06/28 19:01
17F:→ Nosweat:进入的漏洞是:某男喝令某女帮他咬,某男不动某女吞吞吐吐 06/28 19:02
18F:推 Nosweat:某男辩称「我没有『进入』阿」,我是被进入阿,所以不构成 06/28 19:04
19F:→ Nosweat:乡民们谁能接受这样的说法?本来就是男的使他的lp进入的嘛 06/28 19:05
20F:→ Nosweat:所以我觉得不需要接合的概念弥补漏洞,实务上也认为这构成 06/28 19:07
21F:→ Nosweat:结论是,接合一说,多此一举,似乎小看对法官法条的理解 06/28 19:09
22F:推 emigma:好像大学刑法课的主角 06/29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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