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YingJiou (谢谢指教)
看板sex
标题[讨论] 之前那个强迫人家舔他阴茎 却仅被判强制猥亵的案子
时间Tue Jun 27 14:16:56 2006
前阵子发生一件案例,一名女子被男性强迫帮他舔生殖器。
女子仅止於对性器的舔舐,并未符合刑法关於性交之定义─
称性交者,谓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以舌头舔阴茎,不符合第一款进入口腔或使之接合的定义(舌头舔阴茎是伸出在口腔外);
而若要适用第二款,则事实是被害人以性器以外之身体部位与男子性器接合,
实际上行性交的是被害人。故法官判处男子强制性交不成立,仅为强制猥亵。
被害人在本案中本身是被强制为男子性交,故男子有强制行为,而被害人有性交行为。
而根据刑法的体系解释,强制性交应该是加害人对被害人『施强制且施以性交』才该当;
故加害人仅施以强制,而被害人有性交行为,并不能直接适用强制性交,
因本案被害人性交的对象(即加害人)并不是被强制,加害人可爽的咧;
除非被胁迫对他人性交的被害人性交的对象本身其性交之意愿也被违反,
例如甲乙都不想性交,丙胁迫甲去强制性交乙,
这样施强制的行为人丙才可能该当强制性交
(丙为间接正犯,若为间接强制的情形,
甲可能该当强制性交,却因无期待可能性而免去责任,不被处罚;
若为直接强制的情况,则甲充其量算是丙的工具,甲的性交连行为都不算)。
然而,若如此解释强制性交,必须行为人既施强制、又对被害人为性交才该当强制性交,
则强制猥亵罪将从此如同虚设具文!分析如下:
如果今天我拿枪抵住一名女性帮我打手枪,
实际上施行强制的是我,行猥亵的是她(拿枪抵住人家不能说是猥亵行为吧),
我顶多该当强制罪,因为她并没有对她猥亵的对象行强制猥亵,仅是合意猥亵。
那以後本来会该当强制猥亵的行为人,
都只要利用间接强制的手段就能把罪减到强制罪的刑度,
所以,要不就保留这个法律漏洞给犯罪人去钻,
要不就明确规定,强制性交和强制猥亵,
可能是行为人强制,被害人性交或猥亵也能成立。
之所以产生以上讨论的盲点,是因为强制性交保障的兼含抽象的自由法益,
不像财产法益的单纯,
例如:我拿枪胁迫甲拿走我的钱,因为是我胁迫他拿我的钱,
客观上我已经自己舍弃财产的支配,所以甲不会该当窃盗,我更不可能成立窃盗,
顶多成立强制罪,单就窃盗行为而言─姑且不论我对甲的强制,并不涉及甲的自由;
但若是我拿枪胁迫甲帮我猥亵,则我也只该当强制罪?
我舍弃了自己的性自主,所以甲不该当强制猥亵?
我自己胁迫甲帮自己猥亵,我自己更不可能对我自己成立强制猥亵罪。
结语:一审法官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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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orace0422:一审法官吃屎 06/27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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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TurokChen:干...上诉吧 06/27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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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midstrong:该不会是大学刑法课的作者吧? 06/2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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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推 fdfdfdfd51:应该叫法官也舔舔阴茎 06/27 16:49
12F:推 katana80201:原po马英丸= = 06/27 16:59
13F:推 jiankate:啥鬼东西 XD 06/27 17:00
14F:→ IAMTCH:你不说我还没住意到XD 06/2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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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推 delephine:所以林东茂和许玉琇皆不采此看法~~ 06/27 17:18
18F:→ nick5017:哈 哈 判的好 06/2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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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F:推 pcalex:拿枪指着人是谋杀未遂~~(逃) 06/27 18:22
21F:推 rocwwf:想不到上西斯板都可以复习法律= = 我本来要休闲一下的说 06/27 19:46
22F:→ poety:第二段内容与第三段论证有矛盾,此文第三段之後纯胡说八道 06/27 19:50
23F:推 rocwwf:觉得强制猥亵罪那里解释怪怪的...恩... 06/27 19:53
24F:推 jerrykk:举例失败 拿枪出来已经多了好几条罪 06/27 21:38
25F:推 MaYingJiou:觉得哪边论证有问题的欢迎讨论 不然我会觉得你只是嘴炮 06/27 21:46
26F:→ poety:若舌头舔阴茎或是阴茎给舌头舔都不构成法律上的性交行为 06/27 21:50
27F:→ poety:那何以有行为主体不是性交,然行为客体却为性交的论证!? 06/27 21:51
28F:→ poety:一二款皆同在"进入或使之接合",而异是在是不是使用性器而已 06/27 21:53
29F:→ poety:你案例所争议处,只有舌舔屌或屌给舌舔算不算 接合 而已 06/27 21:58
30F:→ poety:故第二段以下的为文皆无意义,也流於乱套~ 06/27 21:59
31F:→ MaYingJiou:我没说"舌舔阴茎"不构成性交耶!我说是被害人性交啊! 06/27 22:12
32F:→ MaYingJiou:连这个都选择性跳过不看,我不认为跟你讨论有何意义。 06/27 22:13
33F:→ ximo:吼 马英九 还我牛!! 06/28 00:46
34F:推 clkuo:既然舌头舔阴茎不符合第一款使之接合的定义.又如何该当第二 06/28 01:44
35F:推 clkuo:款.第二款也是以使之接合为要件阿.. 06/28 01:49
36F:推 clkuo:所以此案件依你的前题 根本不会不该当性交 後面为文无意义 06/28 01:54
37F:推 clkuo:前面打错 是不该当性交 也就是被害人也不会有性交行为 06/28 02:03
38F:→ rescueme:第一款的重点在口腔 第二款的重点在身体其他部位 06/28 02:10
39F:→ rescueme:舌头伸出口腔就不会该当第一款 06/28 02:10
40F:→ rescueme:但却是被害人以身体其他部位与加害人性器接合 这样清楚? 06/28 02:11
41F:→ clkuo:我有个疑问 要怎样才算以性器与他人口腔接合.以非进入为前提 06/28 02:20
42F:推 weq:这一篇不适合m文...法律上的错误实在太多了(罄竹难书)... 06/28 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