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hldich (枫)
看板sex
标题Re: [新闻] 政大口交狼 8年至少奸5女
时间Wed Apr 12 09:31:47 2006
※ 引述《hom746 (莫菲尔斯)》之铭言:
: ※ 引述《hsianglu (翔)》之铭言:
: : 应该修法~
: : 把性侵犯 [去势] 这样子就好啦!
: : 人权团体?? 靠~ 最好是啦!
: : 如果被性侵的是他的家人,最好是还人权的起来!!
: : 一堆打嘴炮的团体 = =
: : 补个靠
: 我是在推文中说枪弊的那位
: 连续强奸犯怎麽来的
: 原因无它
: 是政府制造出来的
: 对於这些强奸犯
: 应该直接枪弊
: 关进监狱还会浪费米
: 总归一句话
: 法律是保护坏人的
也不尽然是这样啦
强制性交犯罪者多半只是为了逞兽慾
多半不会真的动手伤害或杀害被害人
试想
若强制性交者一律处死刑
那他们在犯後杀害被害人的机率就大增了
反正强制性交是死刑,杀人也是死刑
乾脆把人杀了,被逮到的机会还比较低哩
这的确是立法者当初制定效果时的考量之一
也不能说对或不对
总之顾虑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目前似乎只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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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51.110
1F:推 bluek:喔 原来还有这层考量 04/12 09:53
2F:推 hardcore:还不简单,强制性交的一率不麻醉阉割...累犯即斩首 04/12 12:11
3F:→ hardcore:奸杀的一率无麻醉阉割之後直接斩首...不是很简单? 04/12 12:12
4F:推 shushu70330:推奸杀斩首 04/12 12:28
5F:推 for0304:法律系的各位大大加油了 的确需要想个方法解决 04/12 12:56
6F:推 haycheese:不然把他弄得生不如死好了 04/12 14:22
7F:推 chunwei:那何不仿照新加坡的鞭刑呢? 04/12 14:32
8F:→ peterchern:这个考量确实是必要的 不然实在太令人发指.... 04/12 14:45
9F:推 zxcv4321:正常人都想得到这层考量吧 斩首的神经病 04/13 12:26
10F:→ Ximena:人尽其用~可罚劳动工作~累犯者可加工作狱更重... 04/13 21:08
11F:→ icestar:推一个~很有道理耶~~ 也推阉割强奸犯~ 04/14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