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xfiend (sexfi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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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我们需要妖魔化强奸犯吗?
时间Tue Nov 8 03:05:06 2005
转贴一篇旧文,意思应该是不应该继续用更重的刑罚
来对付强奸。还有,强奸犯的「再犯率」说法存在偏见。
http://intermargins.net/Column/ning_yinbin01.htm
被称为华冈之狼的受刑人假释被驳回,今年无法进入台大社会系。
可是就在同时,曾抢劫艺人白冰冰的受刑人假释通过,台大社会系表
示欢迎入学,也没有引发社会恐慌。为什麽两者有这样不同的待遇呢
?
从刑期来看这两个个别案例的犯罪严重性与道德上的恶性,显然法律
上并未认定前者的强奸案远超过後者的抢劫案。故而两者的差异必然
是来自社会心理。
当前对强奸的社会心理认知主要源自西方犯罪心理相关研究之影响,
然而考察西方的性伦理发展历史,我们惊讶地发现,十八世纪以前,
强奸并未被视为非常严重的道德缺失,手淫才是各种性罪恶之首;因
为当时的性道德主要建立在生殖功能的考量上,无法达成生殖目的的
手淫在这种社会背景中当然是大恶。这个例子显示,强奸之恶性重大
不是个客观事实,而是社会因不同需要而产生的知识论述变化所带来
的结果。
今日中西社会对强奸犯的心理想像主要来自西方十九世纪所「发明」
的「性变态心理」说法。性行为原本就只是生理的需要,就像吃饭排
泄一样没有什麽很深奥的道理,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至於不道德的性
行为虽然有社会因素,但也没有深奥的道理,例如强奸就是男女不平
等下的性冲动犯罪,卖淫就是社会不平等下的贫穷犯罪,都是「社会
的自然史」。但是十九世纪的快速社会变迁使得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成
为急迫需要,某些意义暧昧的性行为於是在这个新的秩序中被特殊地
看待(包括同性性行为以及其他今日被大众视为变态的行为﹐如愉虐
、反串等等),被视为源自某种特殊的心理人格或某种童年心理发展
的障碍。行为成了个人人格的表现,某些性行为则被「病理化」,成
为变态心理的表现。这种把性行为赋予心理人格意义的做法,在二十
世纪到达了高峰,许多行为只要是不符合社会的需要或道德,就被赋
予一种心理人格,被妖魔化。接下来,对於偏差行为的社会控制便可
以透过对这种行为的心理化、病理化来进行,用心理治疗来辅导矫正
那些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
最近二十年,随着同性恋、跨性别等等主体以社会运动来抗争洗刷心
理变态的污名,新的「病态心理人格」又纷纷被「发现」:惯性外遇
者、滥交者、恋童者、酗酒者、家庭暴力者、网恋上瘾者等等都被病
理化,这些人也在各种治疗机构或团体中费力地追忆其家庭关系与童
年,期待拼凑出一个合乎病态心理的剧本。强奸者就是这个犯罪病理
化浪潮中比较晚近加入治疗大家庭的成员。
其实,就再犯率高而言,窃盗、吸毒、黑帮、卖淫都超过强奸;任何
惯性犯罪者的「惯性」,都可能变成某种心理人格的「证据」,然而
有的惯性犯罪是「社会自然史」的一部份,不会被病理化(例如中年
妇女卖淫),有的则被视为需要矫正其心理人格(如未成年少女卖淫
);这说明了病里化没有客观标准。强奸原本也可能像抢劫一样只是
一种「社会自然史」的犯罪行为,但是惯性抢劫不被视为心理变态,
强奸却被病理化,强奸犯被妖魔化。
强奸的病理化和妖魔化真的创造出来一个吓坏人的妖魔。有
人想到要和强奸犯一起上课就不寒而栗,但是却可以和抢劫犯同堂共
处,差别就在於後者没有被病理化和妖魔化,因此也不会造成长期的
心理创伤。然而妖魔化的代价同时也使得女人的心理更脆弱,恐惧的
阴影更随时随地存在,更使得受害者难以走出阴影。以这些真正长期
深远的後果来看,我们还需要继续妖魔化强奸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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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66.143
※ 编辑: sexfiend 来自: 61.57.66.143 (11/08 03:06)
1F:推 eff:要!!! 强奸的都去死!!! 11/08 03:06
2F:→ HornyDragon:妈的 屁话一堆 说的都很好听 11/08 03:07
3F:→ scores:公告不是说要息战了吗? 11/08 03:11
4F:→ scores:上道点自砍吧... 11/08 03:13
5F:推 jaeulin:抢劫和强奸的差别你分的出来吗? 无聊~ 11/08 03:13
6F:推 minshow:吵什麽?强奸犯整组"牲礼"砍掉 考上大学认真念书不就得了 11/08 04:14
7F:推 pipi520:标准的 "火还没烧到我家" 心态 11/08 04:28
8F:推 mail1:如果你妈你妹你朋友遇到这种事 看你砍不砍强奸犯 11/08 05:06
9F:→ mail1:抢劫跟强行抽插一样? 钱没了可以再赚 你被抽插一次看看呀 11/08 05:07
10F:推 sougly:楼上各位别激动 这年头 也是有强奸犯会写文章的(茶) 11/08 06:13
11F:推 DarkChilles:钱没可以再赚 让人心灵受创剁鸡都不够 11/08 07:07
12F:推 cutem:不需要妖魔化强奸犯!因为强奸犯本来就是妖魔! 11/08 07:28
13F:推 leowuTF:强奸就是该死~念多少书都是该死~书读多的强奸犯更该死 11/08 07:42
14F:推 kdy:强奸犯是无辜的,有罪是他的弟弟,希望当初写这篇文章的作者 11/08 09:07
15F:→ kdy:女儿被强奸时,能微笑的向强奸犯说:9527,谢谢你~ 11/08 09:09
16F:推 pttdog:的确不须妖魔化,死化你说好不好 11/08 09:15
17F:推 searenata:强奸犯对受害人的心理创伤是不是妖魔化的後果? 11/08 09:37
18F:→ searenata:能够证实不是或者证实它造成极端的强化再来吧… 11/08 09:39
19F:推 arrio:强奸等於抢劫 猪就等於你啦 11/08 09:45
20F:推 accordingto:大家一起连署强奸犯唯一死刑条款吧 11/08 09:46
21F:推 awxefrgt:不同意 懒得回你 公告了自D吧 11/08 09:56
22F:嘘 hvariables:不要再写这种没营养的文章了 11/08 10:08
23F:嘘 jerrybb:哪有妖魔化 把自己的快乐建筑在别人的痛苦上 干 11/08 10:28
24F:嘘 ioz:能拿强奸跟抢劫这两种完全不一样的事情来比,你是脑袋装洨喔!? 11/08 10:29
25F:→ ioz:想请教一下写这篇文章的白目,被强劫跟被强奸他会选那一种?我想 11/08 10:30
26F:推 FoxTz:啊...那个...据说...置底星星文好像有说点什麽哪 <(_ _)> 11/08 10:34
27F:→ ioz:他应该会选择被强奸吧!搞不清状况的白目,真他X的欠嘘! 11/08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