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pengoodbook (吃葡萄不吐葡萄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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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女人要知道的法律知识5
时间Sun Nov 14 02:27:11 2004
陆.夫妻财产篇
22.法定夫妻财产制
原则上,结婚前或结婚後,你都可和丈夫一起决定要采用那种夫妻财产制。
但碍於传统观念的限制,很少有夫妻会特地至法院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
若夫妻未主动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则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
因此,台湾大部分的夫妻都采用民法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联合财产制。
所谓联合财产,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条,结婚时属於夫妻之财产
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所取得之财产,为其联合财产;但特有财产不在其内。
所谓特有财产是指:专供你个人使用之物,如你平日穿戴用的衣服、眼镜等;
你职业上必需之物,比方说你是打字员,打字用的电脑就算;
另外,父母或亲友送给你的东西,必须要经赠与人声明为你的特有财产後,才作算;
当然,你也可以事前与丈夫约定你那部分的原有财产为特有财产,不纳入联合财产范围。
23.夫妻财产制可以约定吗?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条,夫妻得於结婚前或结婚後
以契约就民法所订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
目前民法所订的约定财产制有两种: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
所谓共同财产制是指:只要属於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律夫妻公同共有
任何一方不得片面处分。而分别财产制则是立基於「结婚不结财、不结产」的观念
结婚前与结婚後,夫妻自己名下的财产都处於完全相同的状态
不因结婚而有任何变化或结合。
要提醒的是:你若是在婚後才要和丈夫约定夫妻财产制
这表示你和丈夫之前的联合财产关系也消灭了;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条之一,这将涉及剩余财产分配的问题
(也就是你可向丈夫要一半的剩余财产,而他当然也可以)
为避免纠纷,建议你事前与丈夫协议抛弃各自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而後再向法院办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登记。
24.家庭生活费用谁付?
台湾大部分的夫妻都不另行约定夫妻财产制,而直接适用联合财产制。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在联合财产关系中,家庭生活费用原则上由丈夫支付
丈夫无支付能力时,才由妻子负担。
如果丈夫有能力支付,却拒绝给生活费用时,妻子可以起诉要求丈夫负担
也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恶意遗弃」之事由,向法院诉请离婚。
25.太太名下的财产是太太吗?
在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亲属编修订之前,妻子名下的财产被推定为丈夫所有。
修订之後,只要是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财产就归妻子所有
除非丈夫能举证证明妻子名下的财产是自己的。
但法律原则上是不溯及既往的
修订後的法律无法适用到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购置财产的中老年女性。
因此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民法亲属编施行法才又新增一条溯及保障的第六条之一。
也就是自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後,只要是登记在你名下的财产
无论你是何时取得,你的就是你的。
26夫妻财产谁来管谁来用?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条,联合财产中,夫或妻结婚时所有之财产
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之财产,为夫或妻之原有财产,各保有其所有权。
也就是说你的就是你的,你丈夫的就是你丈夫的。
但要注意的是,联合财产制之所以称「联合」
是因其制度设计是将夫与妻的财产统一由其中一人来管理、使用与收益。
而现行民法规定,联合财产原则上由丈夫来管理、使用与收益,除非另有约定
才由妻管理。也就是说,结婚後你努力赚钱买了一栋房子,房子登记你的名下
所有权当然是你的;但你的丈夫却有权决定要怎麽使用这栋房子!
27.离婚时夫妻财产要怎麽分?
联合财产制还有一个重点: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条之一
联合财产关系消灭时,包括离婚、配偶死亡、或改由其它约定财产制
夫或妻於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得而现存之原有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後
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
但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不在此限。
这种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制度之设计是立基於:
家庭财富为夫妻双方共同创造,成果也应共同分享;
这对婚後为家庭尽心尽力、却毫无经济收入的家庭主妇来说,的确比较有保障。
但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并非专为女性而设,倘若你的收入比丈夫高,离婚时分财产
也许你也要分给丈夫比较多的财产。
总之,进入联合财产关系後,你心理就要有准备:
丈夫从此赚的钱有一半就是你的,但你赚的钱也有一半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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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明山的夜景最美的不是繁荣的都市
而是平淡的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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