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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一个长期租屋的法律人,这次的租赁专法上路後,终於抽空好好研读了一番~ 就顺便来跟大家分享一下研读後心得 懒人影音版:https://goo.gl/t3pY6w 106年12月27日公布了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有够长的)并在六个月後施行, 也就是今年的6月27日开始,本法加上施行细则加起来总共有79条,但是真正有规定到 租赁当事人权益的大概只有20条左右,其他大部分都是定义以及规定什麽是租赁发展 服务业(跟我们这些租屋族没啥关联),但是大家要知道的是,在还没有订立这个租赁 专法前,其实都可以依照民法租赁契约规定来处理一切房客跟房东的纠纷,那立法院为 何还要特别通过这个租赁专法(恩………这不好说),了解一下这次的修法,我觉得在 将来跟房东签约前「多听、多看」可以避免掉许多纷争,以下就针对一些我认为比较重 要的条文分享,我都会附上条文的出处,如果兴趣的人可以再自行去查阅完整条文~ #1:押金只能收两个月(第7条) #2:房东不仅有修缮义务,更要在签约前跟房客说明修缮的范围及项目。 如房东怠惰未修缮,房客可自行修缮并请求房东偿还或是直接从租金中扣除费用。 (第8条) 其实大家应该都知道,租屋期间如果东西坏了,房东有修缮的责任,但、是、常常会发 生住到一半的时候例如冷气坏了、床垫睡坏这种小事,然後房东通常都会靠北说「这是 你用坏的,你要赔」,难免会产生纠纷,所以这次新法的第8条又特别规定了房东必须签 约前向房客说明修缮项目及范围,所以之後大家在租房子签契约的时候必须特别留意,契 约上有无明确约定房东的修缮范围及项目为何,多一点注意与细心,确实可以降低之後 产生纠纷的机率。 #3:房东的出租广告必须合於真实。且若受托刊登租赁住宅广告之媒体经营者(例如591 租屋网)「明知或可得而知」广告之租赁住宅面积、屋龄、楼层别及法定用途与事实不符 者,使房客因信赖该广告而受有损害,房客可向房东及刊登广告之媒体经营者请求连带损 害赔偿。(第13条规定) #4:注意租赁契约中不得约定事项,如下: 一、不得约定抛弃审阅期间。 二、不得约定广告仅供参考。 三、不得约定承租人不得申报租赁费用支出。 四、不得约定承租人不得迁入户籍。 五、不得约定应由出租人负担之税赋,若较出租前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负担。 六、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约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担保责任。 七、不得约定承租人须缴回契约书。 八、不得约定违反法律上强制或禁止规定。 如果契约上面有出现以上的约定,大家签名前一定要特别小心喔 (更详细的内容大家可以点进去行政院的网站看:https://goo.gl/zcKJWC ) #5:房客应经房东书面同意,才可以转租房屋。(第9条) #6:房客如果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前终止租赁契约,且房东不得要求任 何赔偿,但房客要在终止前30日检附相关事证以书面通知房东: 一、因疾病、意外产生有长期疗养之需要。 二、租赁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并有修缮之必要,经承租人定相当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 内修缮。 三、因不可归责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赁住宅之一部灭失,且其存余部分难以继续居住。 四、因第三人就租赁住宅主张其权利,致承租人不能为约定之居住使用。 #7:退租时,房东与房客应共同完成屋况及附属设备之点交。一方未会同点交,经他方定 相当期限催告仍不会同者,视为完成点交。 如点交後尚有遗留物,经房东定相当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时,视为抛弃其所有权,其所需处 理费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房东得请求房客给付。(第12条) #8:最後的最後,如果真的不幸遇到很雷的房东,产生纷争,大家可以向直辖市或县市政 府申请调处,而且不用缴调处费用喔~(第16条) 以上就是枯燥乏味的租赁法律小知识分享,多了解一些法律,将来可以更保护自己~ 希望大家都可以幸运遇到好房东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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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rent-exp/M.1533567458.A.4DA.html
1F:→ spmark: 大部分都是原本的法律早就规定的了,这专法其实很鸟 XD 08/06 23:19
2F:→ mimily0504: 你讲的第8点, 也就是原条文的第8条, 第3段[前项由出 08/07 00:35
3F:→ mimily0504: 租人负责修缮者] 也就是说契约可以约定修缮范围, 并 08/07 00:36
4F:→ mimily0504: 非租赁修缮的义务都一定是房东要负责. 第8条最後讲得 08/07 00:37
5F:→ mimily0504: "出租人为修缮租赁住宅所为之必要行为,承租人不得 08/07 00:38
6F:→ mimily0504: 拒绝"这种才是必须遵守的. 08/07 00:39
7F:→ mimily0504: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08/07 00:45
8F:→ mimily0504: 我等看细则很久了... 08/07 00:45
9F:→ mimily0504: 专法2/3都是包租代管, 租赁的部分只有一小部份说的清 08/07 00:59
10F:→ mimily0504: 楚一点[二、承租人迟付租金或费用,达二个月之租额,] 08/07 01:16
11F:→ mimily0504: [租额,经催告仍拒缴。] 这点土地法就不适用了 08/07 01:18
12F:→ spmark: 楼上讲的修缮的部分,原本的法律就都有了.... 08/07 02:30
13F:→ spmark: 租赁专法比土地法大,所以以後只要欠费共达2个月就可轰人 08/07 02:34
14F:→ mimily0504: 还是欠租啊 更何况也没讲可以清空.... 08/07 03:27
15F:→ mimily0504: 真的拖时间是终止到搬走 08/07 03:34
16F:→ spmark: "承租人迟付租金或费用" 水电瓦斯管理费....比本来好了 08/07 03:43
17F:→ spmark: 本来是欠租扣掉押金还要给欠2个月,现在有进步一点点点点 08/07 03:44
18F:→ spmark: 清空部分,就....用手段了 08/07 03:44
19F:→ spmark: 记得新法有退租後的处理方法,主要还是在"退租"两字 08/07 03:46
20F:推 e20021104: 推推 08/09 13:58
21F:→ jack096: 专法优於一般法,修缮可以另约。或现况吧? 08/11 04:24
22F:→ jack096: 包租代管想学日本,可是只有代位求偿,没有先赔偿。 08/11 04:25
23F:推 wazzup25: 推推 03/2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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