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rganco (Morgan)
看板rent-exp
标题Re: [心得] 我的租屋经验
时间Sun Apr 10 20:39:10 2011
※ 引述《survival1010 (C'est la vie)》之铭言:
: 这间套房目前租了大约10个月左右。
: 它是属於老旧公寓,某一层楼改成套房式约4间。
: 我这间的楼上是顶楼加盖的晒衣间,但是只要每逢大雨,淹进晒衣间。
: 我的房间就会滴水,後来我仔细查看之下,才发现天花板有一道很长的裂缝。约1米
: 最近一次又是因为上面有装抽水马达,马达坏掉,又淹水,搞的我连假都没办法好好睡。
: 尤其是水又很脏,滴到我的床舖上,整个几乎都毁了,洗的洗,丢的丢。
: 房东的处理态度是很快,但似乎都是亡羊补牢,毕竟要把天花板裂缝补起来,是浩大工程
: 不过我很不满意的是,房东没有意愿要赔偿我的损失,甚至有一晚我还跑去网咖包台。
: 所以我也跟他讲,就只租到这月底,我打算再去找其他间。
: 而他也以租约未到之理由,勉强扣留2000元的押金,让我很不爽。
: 唉~连假4天~睡的不好~心情又差!
: 最後我也疲惫,反正月底我就要赶快搬出去,远离这间房间。
~
~承租的房屋出现壁癌并且会漏水,
房东也依照民法第429条规定善尽修缮责任与费用。
但是房屋壁癌与漏水情况一直无法改善,
承租人只可以依照民法第435条规定要求终止契约并且要求房东无条件退回押金;
如果有因渗水问题而造成承租人财物之损失,也可以一并要求相关赔偿。
房屋壁癌与漏水现象於承租人於开始租屋虽然没有发觉或是产生,
也算是承租物的瑕疵,房东虽然已经尽力改善,但是却一直无法改善;
按民法第423条规定房东应以合於所约定使用、收益之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并应於租赁关系存续中保持其合於约定使用、收益之状态。
若是因房屋严重漏水造成租赁的房屋一部分无法使用,
承租人的权益遭受损坏,依照第435条规定可以要求房东减少这段期间的房租,
否则承租人依法可以终止契约,房东不能以承租人毁约为由没收押金。
对於承租人依法提出减收租金或是终止契约与赔偿财物之损失时,
房东不予受理或是协调一直无法达成共识,
承租人可以提出相关举证到当地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参考法规
民法
第423条 租赁物之交付及保持义务
出租人应以合於所约定使用、收益之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并应於租赁关系存续中保持其合於约定使用、收益之状态。
第429条 出租人之修缮义务
租赁物之修缮,除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外,由出租人负担。
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所为之必要行为,承租人不得拒绝。
第430条 修缮义务不履行之效力
租赁关系存续中,租赁物如有修缮之必要,应由出租人负担者,
承租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缮。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内不为修缮者,
承租人得终止契约或自行修缮而请求出租人偿还其费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第435条 租赁物一部灭失之效果
租赁关系存续中,因不可归责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赁物之一部灭失者,
承租人得按灭失之部分,请求减少租金。前项情形,
承租人就其存余部分不能达租赁之目的者,得终止契约。
希望以上对您有帮助 过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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