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pony (ilovepony)
看板rent-exp
标题[合约] 找人继续承租我的合约?
时间Wed May 5 01:44:56 2010
因为个人因素,
所以打算在台北住七个月之後就要回老家,
目前有看了一间重意的房子,
但房东说 "不接受短期租屋,最短签一年约,或是後面5个月我自己找房客来续我的约,
若是找不到房客就以违约论扣一半押金"
在这个状况下,我想请问板上各位大大4个问题:
一、在打合约时,需要特别注明以上状况吗? 还是不用另外注明找房客这个问题?
二、续我约的人,需要另外打契约吗? 还是要写其他证明来表示他是续我约?
三、想续我约的人若想住满一年(我剩下的五个月+承租人额外的7个月)可以被接受嘛?
四、像我这种状况在打合约时有没有甚麽细节需要特别注意??想请各位大大指点。
我是第一次租房子,
对这合约东西不太懂,
不知道要用什麽字眼明确表达我想问的,
若有冒犯,请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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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2.168.190
1F:→ myenomoto:1.要注明,不然房东可以主张不得将租赁权转与他人 05/05 09:31
2F:→ myenomoto:然後算你违约或是继续住下去。 05/05 09:32
3F:→ myenomoto:2.最好房东你续租人都要在场把合约更名或重签 05/05 09:33
4F:→ myenomoto:3.这样看房东 05/05 09:33
5F:→ myenomoto:4.违约的部分双方如果认同的话就白纸黑字写下 05/05 09:34
6F:→ ilovepony:感谢me大~ 05/05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