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dricchang (Cedric Chang)
看板rent-exp
标题Re: [金钱] 请问各位,合约已过,只住到13号,需要 …
时间Thu Mar 11 20:03:37 2010
※ 引述《climb248 (为善最乐)》之铭言:
: 请问各位大大,
: 敝人住竹北,而且3月13号要搬家,但房东和我吵说要给足一个月的钱,这样合理吗?
: 合约是签一年,现在已经住了快2年了,第2年并未再签另一份约,所以我告诉房
: 东,我想以天数计算最後一个月,但是他拒绝,这样子的话,法律是站在他那边,
: 还是我这边?
: 请各位大大解惑,谢谢。
他那边+1
而且还是要提早一个月告知才是!
如果你没有在 2/28 之前告知 也就是说你是三月才告知
那麽你还是非常有可能得付四月份的房租 @@
没有重新签约,形式上形同以旧约续约,
甲方或乙方有人想解约,并提早一个月告知对方
约满重新签约,就算提早一个月告知,如果约未满,还是得赔偿。
约满不签约,想解约如有提早一个告知,就不需赔偿。
即使重新签约,应该没有房东会跟你让你以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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