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nyingwen (探寻另一个世界)
看板rent-exp
标题Re: [问题] 有关退租的问题
时间Wed Oct 1 23:40:14 2008
提供一些个人见解,如有错误请不吝指正^^
※ 引述《a12106653 (Ching)》之铭言:
: 标题打这样其实我也不知道对不对 = =+
: 这是我朋友发生的事情
: 因为他害怕会有什麽法律的问题
: 所以请我上来po文
: 事情是这样:
: 他从大一就住在那里,住到现在大四了
: 合约从上次的96年7月1日到97年6月30日
: 但是6/30後他还是继续住着的。
: 没有告知房东说要继续住或是搬走
: 而且还没有签这一学期开始的契约...
民法
第 451 条 (租赁契约之默示更新)
租赁期限届满後,承租人仍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对
之意思者,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契约。
: 但是,在这两天候补学校的床位候补上了
: 他想要住学校。
: 透过他爸爸跟房东的谈话
: 房东说:不行,这样要缴一年的房租给我。
: 然後今天他发现上学期的契约上面打了两条
: 有一条好像是一般市面上买的契约都会有
: 乙方若有违约情事,至损害甲方之权益时,
: 愿听从以甲方赔偿损害
: ,如甲方因涉诉讼所缴纳之诉讼费、律师费用,
: 均应由乙方负担。
这一条其实只是重申法律规定而已,有损害当然要赔偿,
诉讼费用由败诉医方负担也是法律本来就规定的。
: 另一条是房东自己加上去的
: 他说期满无论是否继续承租,均须於一个月前告知甲方。
: 但是,我朋友他并未告知
: (房东也没有过问)
: 想请问大家
: 就这两条契约内容以及我朋友发生的状况
: 如果他要搬离那里,但是不想付房东要求的一年房租
: 有可能吗!?
: 还有就是如果自己偷搬走会被告吗!?
: 谢谢大家....
我个人的浅见是,原本为期一年租约已经默示更新而成为不定期租赁,
依法应该可以随时终止之,但要依习惯先通知,
法律上只有规定出租人终止租约的部份如何通知。
房东虽然加了一个条款说要一个月前通知,但很抱歉的是没有规定效果,
所以没通知也不会有什麽效果,至多可以说依习惯要扣押金,这是不是习惯也还不一定。
其实,有人什麽事都没做也会被告,所以,会不会被告不一定是看事情,
有时候要看房东是不是习惯走法律途径的人(就是他是不是很爱告人)
就算你被告,房东也要举证你朋友不通知的损害,他要费很多力气,
或者你朋友多住的那些时间要付租金,
除非他很爱告人,或是你朋友愿意付很多钱给他换得一个不告的承诺,
否则他告你我觉得不合算。
你朋友的爸爸打电话给房东,就是要终止租约吧!
我想如果租金都有付,反而房东要退押金给你朋友才是。
保险的方法是寄存证信函说要从某天起终止自97.7.1起的不定期租约。
这个时候可能要注意搬走的时候要蒐证搬走的状况,照打包搬走房子的照片,
叫房东来看或寄存证信函给房东说已经搬空钥匙已经放在某处房子还他,
请他在一定时间内去看房子如果有问题在一定时间内要告知你朋友,
不然你朋友无法确定问题责任在谁,也把搬空照片寄给他。
否则他万一破坏房子,然後又说你朋友没把房子还他,那可能就很糟糕了。(要赔)
不过也不一定要这麽麻烦,如果房东不会采取法律行动也不会太恶劣,
做这些也是白费工,吓吓他就好了,
说他要一年的租金是恐吓取财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叫大人去理论等等。
法律有时候不是那麽好用,社会的方法反而直接又有效。
附上条文
民法
第 450 条 (租赁契约之消灭)
租赁定有期限者,其租赁关系,於期限届满时消灭。
未定期限者,各当事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但有利於承租人之习惯者,从其
习惯。
前项终止契约,应依习惯先期通知。但不动产之租金,以星期、半个月或
一个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应以历定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之末日
为契约终止期,并应至少於一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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