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nneth (蕾娜丝)
看板rent-exp
标题[问题] 关於水电费在契约上的表达
时间Thu Apr 3 21:43:51 2008
因为工作的关系 在土城租了一间独立套房
契约是一般书局都买得到的制式契约 ...
其中有一条契约是关於提前解约要付一个月的租金的那一条已经有协议删除
改以提前三个月前通知即可不需付租金or押金
契约条文内都没有谈到关於水电费的支付问题
房东是说都以独立水电表为主 然後是说"以台电计价" "以自来水公司公告计价"
但是毕竟白纸黑字写在上面比较安心 没有写在上面光用讲的真的很不安心
至少到时候有争议 还有契约条文可以为依据
想请问各位版友 我新增写上去关於水电费的条文如下 是否可行?
租赁期间之电费计算以台湾电力公司公告之电价表计算,
另租赁期间之水费计算以台湾自然水公司公告之水费价表计;
以上费用产生期间以独立水/电费表每月ˍ号至次次月ˍ号之跳表度数为计算之单位
(日期会事先问过房东电费缴费期间跟水费期间是几号的)
上述若对费用乙方有任何疑虑...
这里该写什麽比较妥当呢?
请问各位有什麽需要修改的地方呢?
拜托麻烦各位版友们多多指教<(_ _)>
※ 编辑: Lenneth 来自: 220.130.60.211 (04/03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