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lest (回到童真的神采)
看板rent-exp
标题Re: 终止契约的告知期限
时间Tue Jun 26 13:19:14 2007
我来回答我自己的问题好了
----------------------------------事件开始----------------------------------
6/24 我打电话给我的房东→没接
所以就索性写信告知他6/30要请他来看的事情
然後当天晚上他就回信说
希望您告知房东白天 或 晚上
可以给新租客 最好的带看的时段
目前预定◎六月最後一周(6/25-6/30)会开始可带看◎
原则是 带看会尽量白天时段 先敲门
若未回应则会开锁带看10分钟 离开会确保上锁
晚间若须带看会先打手机电话告知~
我心想搞什麽阿
为什麽他可以自己开门进来看
赶快去问念法律的同学
才知道有几条法律条文可以用
1.民法450
(租赁契约之消灭)
租赁定有期限者,其租赁关系,於期限届满时消灭。
未定期限者,各当事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但有利於承租人之习惯者,从其
习惯。
前项终止契约,应依习惯先期通知。但不动产之租金,以星期、半个月或
一个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应以历定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之末日
为契约终止期,并应至少於一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前通知之。
所以如果是定期化契约就不需要提前告知
基本上契约到期时间前搬走,当天告知就可以
因为房东老早就知道你会搬走,他不问是不是要续租那是他的问题
只要在时间到契约消灭的时候告知他就可以了
2.刑法306跟307
第 306 条 (侵入住居罪)
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无故隐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滞者,亦同。
第 307 条 (违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体、住宅、建筑物、舟、车或航空机者,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既然房子已经出租给承租人,虽然房子的所有权归房东,
但是使用权是归承租人
所以房东依法不得进入承租人的住处
否则违反刑法306跟307之规定
後来跟房东说
我想他也知道自己理亏
但是还是一直跟我卢'共识'的问题
真的是很机车
希望可以帮的上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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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30.221
1F:推 sessptt:推 真的有很多搞不清楚的房东 06/26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