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nafox (行善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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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系列专题 /房贷与房租 不可同时申报扣税
时间Sat Apr 28 15:31:34 2007
昨天在自由时报看到的报导,给大家在报税时参考用。:)
记者郑琪芳/专题报导
租屋族与房贷族申报综所税时,要记得扣除房租或房贷利息,依规定综所税购屋
借款利息每户每年可扣除30万元,房屋租金支出是每户每年可扣除12万元,但纳
税人不能同时申报房贷利息与房租支出,只能择一申报。
纳税人申报购屋借款利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登记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於95年度在该地址办妥户籍登记,且无出租、供营
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
三、取具95年度支付房贷利息的单据正本,单据上若未载明房屋地址,则应提示
建物权状及户籍资料影本。
四、二个门牌的房屋打通者,仅能选择其中一屋列报。
不过,如果是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但由纳税人本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则纳税人
及配偶应为同一申报户,才可列报;而且,申报购屋借款利息每一申报户以一屋
为限,每年扣除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且须先减除当年度列报的储蓄投资扣除额,
再以余额申报。
举例而言,张先生去年支付房贷利息35万元,但在银行也有存款利息所得13万元
,则张先生今年报税时可申报扣除购屋贷款利息是22万元。
至於租屋族则可以申报扣除房租支出,每一申报户每年上限是12万元,但仅限於
纳税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国内租屋供自住所支付的租金。而且
已申报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申报房租支出,即使上半年租屋、下半年购屋者
,也只能在房租支出与房贷利息之间择一申报。
申报扣除房租支出时,须检附下列文件:
一、承租房屋的租赁契约书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证明影本(如:出租人签收的收据
、自动柜员机转帐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
二、本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於承租地址办妥户籍登记的证明,若未办
妥户籍登记,则可出具纳税人载明承租的房屋确实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
业务使用的切结书。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如果在「国内」就学
并住宿在校或在外租屋,宿舍费或房租都可以列报房租支出扣除额,但宿舍费如
果已经列报在教育学费扣除额之内,就不能再列报房租支出。
此外,很多人租屋时,都会与房东口头或书面约定「房租不报税」。不过,台北
市国税局指出,这样的约定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明文列在租约里也一样,房客
还是可以申报房租支出,但要考虑到房东可能会因此调涨房价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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