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nafox (文月)
看板rent-exp
标题「买卖不破租赁」!?
时间Mon Jul 10 01:43:32 2006
关於「买卖不破租赁」这个说法乃依据原[民法]第425条「所有权的移转不破
租赁」之规定,意思是:如先有租赁契约存在(房客也搬进去居住了)则屋主之後
的所有权移转(房屋买卖),房客仍可继续居住到租约期满为止。
但,民法已於民国88年对其适用范围作了限制,将不定期租赁契约及逾五年定期
租赁契约而未经公证者排除在外。
也就是说假设双方签订的租约是不定期租赁契约,或是五年以上定期租约,未经
法院公证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赁契约立约在先,并以已搬入居住为由,对抗新的
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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