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yddy (紫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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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租赁法律
时间Thu Jun 8 00:03:11 2006
租约是否一定要有书面
租赁,属於契约行为的一种。大部份的契约行为,只需要口头
约定就能成立,并且生效。例如买卖就是一种契约行为,买报纸、菜摊上买菜等等…都是
买卖的一种。如果随便买个东西,都得要双方签契约书才能算数的话,那麽恐怕我们逛街
、买菜时要带的契约书,比要带的钞票不知道要多了多少! 所以基本上,在租赁关系中
,房东、房客之间只要把房子、租金讲定,纵使未签订契约书,双方都会因租赁关系有效
成立而受拘束,不得任意反悔,否则就得负担法律上的责任。不过就租赁期间,因民法有
特别规定,所以有无书面契约便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极大影响。
租约是否非经法院公证不可
很多房东或房客经常会要求租约要送法院公证,已公证或未公证的租约究竟有何差别
,常常使很多人弄不清楚。原则上租约纵使未公证,仍然可以合法发生效力,并非一定要
公证,才能合法生效。公证租约最重要的目的,乃在保障当事人,於他方不履行契约时,
可直接向法院民事执行处声请强制执行,而不需旷日废时的打官司。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买卖不破租赁
更精确的说,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意涵应为「所有权的移转不破租赁」,这意思
是说,如果先有租赁契约的成立,并且房客也搬进去居住,则屋主之後的所有权移转(即
房东将房子卖给他人)时,房客仍可继续居住,其权益丝毫不受影响,此时,房客的房东
自动更改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法律直接规定,不待做任何行为)。 但是,民国八十八
年新修正的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对适用范围作了限制,将不定期租赁契约及逾五年定期租
赁契约而未经公证者排除在外。换句话说,如果所签订的租约是不定期租赁契约,或是五
年以上的定期租赁契约而未经法院公证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赁契约订约在前并以搬入居住
为理由,而对抗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在以上两种情形下,房客将处於不利的地位,
这大概是修法时为了解决假租赁的情形而未考虑周全之处。
我是学校负责校外赁居业务工读生
手头上有教官提供的法律资料
PO给大家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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