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a8841 (匡国军节度使)
看板rabbit
标题Re: [讨论] B.C计画之老师回答
时间Sat Nov 14 01:02:53 2009
谨以法律系学生所学粗浅补充..
期中考累翻了,所以仅是注意版上动态,发文有点迟。
※ 引述《linacourry (小愿)》之铭言:
: 不过是否商誉受损要厂商内部自己判断
在卖家所称之货源厂商,对於其商誉是否提出侵权,确实是厂商内部事务。
然而卖家对商品之描述,既声称乌有之来源,亦为诈欺罪「行使诈术」之要件一部分。
: 另外附上万一B计画无效我所定的D计画
: 刑法339条 普通诈欺罪
: 1.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 2.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意同
: 3.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诈术定义:传递事实不符的资讯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扭曲或掩饰事实等手段
刑法第339条诈欺罪
客观要件:施用诈术、相对人陷於错误、因错误而处分财产、
相对人或第三人财产受损失、诈骗者或第三人得到等额利益。
主观要件:故意与不法所有的意图。
这里有两个重点,一是何为未遂,二是举证
刑法第25条 I:已着手於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
第27条 I:已着手於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者,
减轻或免除其刑。
而刑法分则之不同罪则,在要件上都有所不同,是否为未遂犯,
要回归刑法总则,犯罪着手时点之判断。
犯罪的行为阶段:预谋、预备、着手(实行开始)、未遂(实行期间)、既遂(实行终了)。
但着手时点的判断,学说上很纷歧,林山田的刑分只有写一两行,
「行为人只要着手实行以诈财为目的的施诈行为,即可成立本罪的未遂犯。
至於被害人是否因行为人的施诈行为,而陷於错误,则不影响本罪未遂犯的成立。」
所以在今天这个情况来看,如果有版友确实向卖家购买猪用油,
那就简单,不论刑事诈欺,举发下去就对了,因为既遂相当好举证。
而民事上诈欺是相对人陷於错误而订定契约,因此买卖事实存在也够用。
然而现在大多版友是没被唬住或只陷於错误很短时间,没有向卖家购买而造成财产损失,
没契约订定而无法主张民法诈欺,
刑法上仅剩下339条未遂犯处罚规定,此时如何认定未遂之时点就可讨论,
究竟如林山田老师主张,着手施诈即以未遂犯论,还是要使人陷於错误才算未遂呢?
这要看举证之内容以及检察官、法官采用的见解了。
: 我念法律的学长说诈欺是公诉罪
只要向司法机关举发,检察官就会发动侦查程序。
建议向地检署举发,毕竟警察易有怠惰或误解情形。
: 1.郑先生事先已知为猪只食用油的证据
: 2.企图掩盖事实:我记得在板友找出来是猪只食用时~他还说人家找的是长链油
: 暗指人家搞错,後来才说是猪只食用
: 3.在卖场无标示为猪只食用证据
: 4.其他(制作人可自行补充)
: 如果有人愿意做的话~麻烦了
: 等弄好我会寄去台南地检署给检察官
: 因为已确定是诈欺
: 检察官会起诉
先给个GJ
这里几点是证明关键:卖家有客观上的施诈行为、主观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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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方面:
消保法第2条第二款:
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
因此卖家不得以其非公司或企业而规避消保法之适用。
消保法第七条 II: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
应於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之方法。
第7条之一 I:
企业经营者主张其商品於流通进入市场,或其服务於提供时,
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张之事实负举证责任。
这里是经营者之标示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
所以今天卖家有责任提出证明其商品适合兔子之检验结果,而非「你去检验啊」
假如有人购买了该商品,致使兔子遭受生理上之损害,
可以主张
消保法第7条 III:
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於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第8条 I 前段:
从事经销之企业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所生之损害,与设计、生产、
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另可主张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刑法第354条毁损器物罪,
因为兔子不管多可爱你对牠感情多深,法律上终究只是一个「物」、一个「动产」。
对卖家来说,别人家兔子吃了油败肾爆肝都只是一件器物毁损而已!
消费资讯标示方面,卖家原违反消保法第22、23、24、25条之事实,
以及第56条之罚则,因为卖家经主管机关通知改正後已撤除商品资讯,
所以这边不多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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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日奔波只为饥。才方一饱便思衣。衣食两般皆具足。又想娇容美貌妻。
娶得美妻生下子。恨无田地少根基。买得田园多广阔。出入无船少马骑。
槽头结了骡和马。叹无官职被人欺。县丞主簿还嫌小。又要朝中挂紫衣。
若要世人心里足。除是南柯一梦回。
《悦心集》〈不知足诗〉by 爱新觉罗 胤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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