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看板pts
标题[讨论] 公共电视法34/35 与11条关系?
时间Fri May 19 18:05:41 2017
https://www.facebook.com/lee.chihte/posts/10209244516454561
引
http://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2072084
"提案,认为公视节目制作资讯不够公开透明,要求以後公视要公开制作厂商、
预算经费等资讯,1个月内提改善报告。"
另外
https://stars.udn.com/star/story/10091/2471472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临时提案,提到公视内部办法「公视连续剧企划案受
理程序与工作流程办法」,目的是建立连续剧精致戏剧品牌,符合戏剧政策及
需求,但办法订得过於笼统。
提案内容提到,公视政策与营运方针,只要总经理核定即可,不需向董事会负
责,且没相关监督机制,要求公视1个月内邀相关制作团队及专家学者办公听
会,提改善办法,提案召开公听会。"
相关:
公共电视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25
第 11 条
公共电视属於国民全体,其经营应独立自主,不受干涉,并遵守下列之原
则:
一、完整提供资讯,公平服务公众,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提供公众适当使用电台之机会,尤应保障弱势团体之权益。
三、提供或赞助各种类别之民俗、艺文创作及发表机会,以维护文化之均
衡发展。
四、介绍新知及观念。
五、节目之制播,应维护人性尊严;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宪法基本精
神;保持多元性、客观性、公平性及兼顾族群之均衡性。
第 29 条
公视基金会应本设立之目的有效使用经费。
34 条
公视基金会应将其业务计画、基金管理、经费使用、财产目录、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及其他有关营运与财务状况之文书,经会计师签证备置於基金
会,以供公众查阅。
第 35 条
公视之人事、薪资结构、预算 (工程投标项目除外) 、研究报告、年度报
告、捐赠名单、着作权资料、及其他经董事会核定公开之资料,均应供公
众按工本费索阅。
稍微查了一下没有看到会议纪录的提案内容,不过从目前新文忠看的争议点大概在
公视董事会认为立委应该向董事会反映而不是作成提案方式,不过因为没
看到提案内容不知道该提案要求的是谁该去完成或执行
不过从公视董事会回应是认为
1.办法可以检讨修正公开
2.不采立院公听会
3.应该是立院-->董事 (所以当初提案要求对象是?)
不过到了公视员工(?)口中变成干预预算跟节目遴选还破坏11条
但是没有看到公视在34/35条的义务?
公视34/35会影响公视11吗???
其实我是不太了解这位员工(?)的指控是如何连接两者的....
其中若直接要求检讨单独办法"内容"或可能过於干涉
但是若就办法之形成与公视本身政策及管理形成之公开痛明为检讨
可能就比较不会有干预之嫌
PS. 冯建三的投书 结语酸酸的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473806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221.169.122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ts/M.1495188347.A.A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