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us (亚典波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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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讯] 新闻局公布公视法修正草案
时间Thu Mar 29 10:58:50 2012
行政院院会通过「公共电视法」修正草案
张贴日:2012/3/29 人推荐此文我要推荐
为因应数位化财团法人公共电视台文化事业基金会营运公共电视的发展需求,行政
院院会今(29)日通过「公共电视法」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陈冲表示,本次公视法修正,新闻局已从完备公视基金会的组织及运作、
明定公视基金会与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间的关系、因应数位化传播环境变迁的规划
等方面,进行通盘检视,有助於落实政府部门的广电资源整合,强化公视竞争力,
请新闻局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该法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订公视基金会得向政府申请分配、指配电波频率、核发执照,不受预算法第
94条之限制。(修正条文第2条)
二、增订公视基金会使用国有财产所生之收益,应列入公视基金会收入,不受国有
财产法第7条规定之限制。(修正条文第4条)
三、增订公视基金会为他事业股东时,应以公视基金会名义当选该事业之董事或监
察人,并应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职务之规定及其违反之法律效果。(修正条文
第8条)
四、增订公视基金会经营之无线电视台,应列为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及有线电
视节目播送系统之必载频道。(修正条文第10条)
五、修正公视基金会董事会董事人数为13人至17人;增订董事会组成应兼顾员工、
原住民及客家族群之代表性,并调整董、监事评选审查门槛标准;另增订董事
总额未达13人、原住民籍或客家籍董事各未达1人或员工董事变更时,应即补聘
。(修正条文第11条、第17条)
六、增订董事任期届满而不及改聘时,得延长其职务至新聘董事就任时止。(修正
条文第14条)
七、增订公视基金会董事长得兼任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董事长,兼任之职务应为无
给职,且不得支领任何名目之费用。(修正条文第15条)
八、增订公视基金会监事会之职权范围,并明定监事、常务监事及监事会之消极资
格、任期、解除职务、解聘、是否为有给职等相关事项之准用规定。(修正条
文第19条)
九、增订公视基金会取得经费之来源,并依公视基金会业务运作需求、年度工作计
画及其持有股份之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之发展、物价变动指数等,每年检讨调
整政府捐赠经费。(修正条文第25条)
十、增订公视基金会应将受赠股份产生之现金股利及红利之70%捐赠公共化无线电
视事业。(修正条文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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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历史,并不是在过去就完全结束了,它将种下日後的种子,终於有一天
开花结果」-----杨威利 《银河英雄传说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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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9.21.223
1F:→ georgebb:差不多就这样了吧 能让政治势力"尽可能"减少干预就不错了 03/30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