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lt (可可-smokin' cigarette)
看板prozac
标题[公告] 板规4.0版补充条款相关说明
时间Sun Nov 15 23:07:45 2015
因前次板上发生有文章被检举违反医师法
板主依下列站方公告处理
http://webptt.com/cn.aspx?n=bbs/prozac/M.1442932559.A.11A.html
但经板主群讨论後 认为站方公告内容过於简略
有可能被不肖人士滥用甚至提起诉讼
且後续热心板友去函询问卫生局承办人员
得到以下答覆
http://imgur.com/5WVbhyo
故板主群有必要针对站方所布达之规定进行补充说明
站方公告内文之法源依据如下:
【医师法】第11条
医师非亲自诊察,不得施行治疗、开给方剂或交付诊断书。
但於山地、离岛、偏僻地区或有特殊、急迫情形,为应医疗需要,
得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指定之医师,以通讯方式询问病情,
为之诊察,开给方剂,并嘱由卫生医疗机构护理人员、助产人员执行治疗。
前项但书所定之通讯诊察、治疗,
其医疗项目、医师之指定及通讯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医师法】第28条
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擅自执行医疗业务者,
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其所使用之药械没收之。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在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医疗机构,於医师指导下实习之医学院、校学生或毕业生。
二、在医疗机构於医师指示下之护理人员、助产人员或其他医事人员。
三、合於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
四、临时施行急救。
经板主查询多方判例後 发现目前对於所谓"网路诊断"之认定
卫福部并未公开说明何者属於违法之文字 何者又属於需罚之情形
仅简略说明由主管机关认定之
因板主群并非卫福部相关负责人员 也并非法律、医疗从业人员
在中央主管机关对此条款皆以个案处理 未有通用规则的状况下
执行板规时 实际上可能难以认定是否确实达到违法标准
为保障板友发言权利 板主群讨论後决定补充板规4.0补充条款
但也要另外提醒大家 任意声称对方患有有某某疾病/装病
即使没有违反医师法 仍可能因人身攻击涉及毁谤或公然侮辱
因此仍须请板板友们谨慎用词 感谢大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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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ease see the end of me ☆ Please see the end of me │
│ Please see the end of me ☆ Please see the end of 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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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ease see and kill me, please ☆ Please see and kiss me, ple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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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rozac/M.1447600068.A.5C6.html
※ 编辑: belt (123.193.95.10), 11/15/2015 23: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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