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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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 开除国会议长违宪?(原文作者:廖元豪)
时间Sun Sep 22 11:32:57 2013
不好意思呢~~~
您的见解好像跟法院的看法差很多ㄟ
法院的见解可是认为人民团体法的有关会员权利义务规定
与公共利益有极大关连,核其性质应属强制规定,而不得
以当事人合意变更其内容喔
【裁判字号】 99,诉,402
【裁判日期】 990810
【裁判案由】 确认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资格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9年度诉字第402号
(四)退步言之,纵认被告於临时中常会中曾裁示:「总之,由於
中常委个别表示请辞,以及14位有权递补的中常委参选人也
放弃递补,形成中常会必须进行全额的补选。……然而大家
在此关头,为了党的改革,能够愿意为党牺牲个人……」,
且谢龙介等16位中常委曾提出临时提案三「建请本党重新全
面改选本届中常委,以协助主席推动『党优政强』施政理念
,并有效回应社会对本党执政的形象期待,全面推动清廉改
革」,经主席裁示「本案并同『中常委补选案』,请组织发
展委员会切实办理」,此有前揭会议纪录可参(见本院卷第
26、30、31页),而得据以认定该次临时中常会系以第18届
第1 任中常委陆续辞职为由,决议重新全额补选,故原告同
意临时中常会决议,即等同表达辞职之意。
惟人民团体选举
罢免办法第44条第1 项规定,乃就人民团体之人员辞职方式
加以规定,此种与选举罢免相关之规定,意在维持人民团体
相关人员职务取得、丧失之公正、公开与公平,非仅涉及个
人职位取得、丧失之私人利益,更与公共利益有极大关连,
核其性质应属强制规定,而不得以当事人合意变更其内容。
则纵使原告曾表达以临时中常会决议做为辞职条件之意,或
对外於新闻媒体表示辞职,然其自始未曾出具辞职书面,而
与前开规定不符,自难以认定其已符合法定辞职要件,当不
生辞职之效力。
再来
最高法院判决也认为违反人团法的开除会员决议是无效的喔
【裁判字号】 100,台上,1621
【裁判日期】 1000929
【裁判案由】 请求确认会议决议无效等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一号
原审以:青商总会虽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七届理事会
第七次会议中开除上诉人总会及分会之会籍,惟台南女青商会章
程第十四条有丧失会员资格之规定,青商总会得否开除分会会员
资格,已非无疑;
况青商总会仅由理事会决议开除上诉人会籍决
议,未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追认,违反人民团体法第十四条及第
二十七条规定,尚难发生开除之效力。
.....................
因而废弃第一审所为上诉
人胜诉部分之判决,改判驳回其该部分之诉。经核於法并无违背
。上诉论旨,指摘原判决违背法令,声明废弃,非有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无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一条、
历审裁判 相关法条
【裁判字号】 98,台上,2172
【裁判日期】 981119
【裁判案由】 确认会议决议无效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二号
本件上诉人为台南女青商会九
十六年度会长,乃被上诉人所不争执。而青商总会虽於九十八年
一月三日第五十七届理事会依总会章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
第二目规定,开除上诉人之会籍,有该次会议记录可稽(见原审
卷八八页)。惟根据青商总会章程第八条规定,该会之会员系包
括团体会员(即分会)及个人会员,似不包括分会个人会员。则
青商总会所开除上诉人之会籍究系指青商总会或台南女青商会之
会籍?倘属前者,是否影响上诉人在台南女青商会之会籍?如为
後者,青商总会有无此项权限,其根据为何?均有待厘清。
况人
民团体法第十四条规定开除(除名)会员须经由会员(或会员代
表)大会决议。第二十七条复规定会员之除名,应由人民团体会
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决行之。则青商总会理事会上述开除上诉人会籍之决议,能否谓
未与人民团体法之规定抵触而使上诉人在台南女青商会之会籍丧
失,尤非无疑。苟上诉人在台南女青商会之会籍并未丧失,其提
起本件诉讼,是否无法律上之利益,及欠缺权利保护要件,即非
无再行研求之必要。原审未遑详予究明,遽为上诉人不利之论断
,尚嫌率断。上诉论旨,指摘原判决不当,求予废弃,非无理由
。
※ 引述《yoshilin (我是台湾人 我挺关说)》之铭言: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铭言:
: : 教你一个基本观念
: : 第 71 条
: :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但其规定并不以之为无效者
: : ,不在此限。
: : 人团法第14,17条就是个法律强制规定
: : 限制了人民团体开除会员的要件及程序
: : 违反此一规定就算你党章有授权也是无效的
: : 如果你不清楚
: : 请请教您的委任律师
: 我查到的强行法是凡属
: 「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法律规定
: ,则不问当事人之意思如何,均得为绝对适用之法律
: 若法律关系仅涉及当事人间之私人利益,而相关法律之规定与国家、社会或其他非当事人个人之法益亦无直接关连,
: 则法律之适用与否,
: 可任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 仅在於当事人间并无特殊约定时始有适用之余地,此类法律称之为任意法
: 所以人团法,浅见以为应为任意法,毕竟看不出来除名党员
: 跟国家社会及非当事人有何法益关联
: 若说政党开除不分区立委党籍 会对国家立法权力有所关联
: 那会变人团法对政党是强制法 对其他团体是任意法 应该没有法条会有这种弹性
: ※ 编辑: yoshilin 来自: 111.248.178.40 (09/22 11:03)
: → yoshilin:若真的是违反善良的法律关系无效是民法 111.248.178.40 09/22 11:10
: → yoshilin:跟人团法倒也没有关系 111.248.178.40 09/22 11:11
人团法现在属民事法院管辖
怎麽跟民法没有关系?
就算是行政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41条准用民法第71条之规定
一样是无效,怎麽说没有关系?
如果您不清楚法律规定
还是先请教您的律师吧
别在这边擅自解读吧
免得贻笑大方
第141条(行政契约无效之原因)
行政契约准用民法规定之结果为无效者,无效。
行政契约违反第一百三十五条但书或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者,无效。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1.240.215.124 (09/22 12:25)
1F:→ yoshilin:以你提出的最高法院判决看来 210.209.142.37 09/22 14:26
2F:→ yoshilin:是总会没有开除分会会员的章程 210.209.142.37 09/22 14:26
3F:→ yoshilin:所以需依人团法规定 不然为何都先提 210.209.142.37 09/22 14:27
4F:→ yoshilin:内部章程後再提法律规定 210.209.142.37 09/22 14:28
5F:推 yoshilin:又以你对该法解释,民进党对党员除名程序 111.248.178.40 09/22 15:54
6F:→ yoshilin:不知是否违法了? 111.248.178.40 09/22 15:54
你还有意见吗?
第廿九条
有关各级组织之惩罚事项,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提案,移送
中央评议委员会议决。
有关党员之惩罚事项,由各所属党部执行委员会提案,移
送评议委员会议决。但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移送中央评
议委员会者不在此限。
评议委员会议决有关下级组织或党员之惩罚案,得要求当
事人或组织提出说明或答辩。
不服评议委员会惩罚之决定,得向上级评议委员会申诉。
情节重大之惩罚案其不服上级评议委员会惩罚之决定者,
由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复决之,但复决前受罚人停享在党内
之全部权利。
本党纪律条例另订之。
第十八条
中央评议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候补委员三人,由全国党
员代表大会直接选出,并由评议委员互选一人为主任委员,
任期均为二年,连选得连任。
7F:推 yoshilin:怎会没,既然中评会不是党大会 111.248.178.40 09/22 19:19
请你去把人团法的规定看清楚再来质疑好吗?
第 13 条 人民团体之
会员代表系指由会员单位推派或下级团体选派或依第二十八条
规定分区选出之代表;其权利之行使与会员同。
第 14 条 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决议而致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
除名。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1.240.215.124 (09/22 19:23)
8F:→ yoshilin:依你见解,就是没资格开除 111.248.178.40 09/22 19:20
9F:→ yoshilin:如何产生在所不问 111.248.178.40 09/22 19:21
10F:→ yoshilin:你又说是强制规定,法条只有党大会 111.248.178.40 09/22 19:22
法条说的是会员大会或或会员代表大会
你到底有没有在看条文啊?
11F:推 yoshilin:括号不是或而是取代,就是第二项代表除名 111.248.178.40 09/22 19:26
取代什麽?
法条说的有权开除会员的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你还有什麽问题?
12F:推 yoshilin:不然依你之意,解散也代表来就好? 111.248.178.40 09/22 19:28
【裁判日期】 1000929
【裁判案由】 请求确认会议决议无效等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一号
原审以:青商总会虽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七届理事会
第七次会议中开除上诉人总会及分会之会籍,惟台南女青商会章
程第十四条有丧失会员资格之规定,青商总会得否开除分会会员
资格,已非无疑;况青商总会仅由理事会决议开除上诉人会籍决
议,
未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追认,违反人民团体法第十四条及第
二十七条规定,尚难发生开除之效力。
13F:推 yoshilin:以台南女青商会章程第十四条之规定为前提 111.248.178.40 09/22 19:33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二号
本件上诉人为台南女青商会九
十六年度会长,乃被上诉人所不争执。而青商总会虽於九十八年
一月三日第五十七届理事会依总会章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
第二目规定,开除上诉人之会籍,有该次会议记录可稽(见原审
卷八八页)。惟根据青商总会章程第八条规定,该会之会员系包
括团体会员(即分会)及个人会员,似不包括分会个人会员。则
青商总会所开除上诉人之会籍究系指青商总会或台南女青商会之
会籍?倘属前者,是否影响上诉人在台南女青商会之会籍?如为
後者,青商总会有无此项权限,其根据为何?均有待厘清。
况人
民团体法第十四条规定开除(除名)会员须经由会员(或会员代
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复规定会员之除名,应由人民团体会
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决行之。则青商总会理事会上述开除上诉人会籍之决议,能否谓
未与人民团体法之规定抵触而使上诉人在台南女青商会之会籍丧
失,尤非无疑。苟上诉人在台南女青商会之会籍并未丧失,其提
起本件诉讼,是否无法律上之利益,及欠缺权利保护要件,即非
无再行研求之必要。原审未遑详予究明,遽为上诉人不利之论断
,尚嫌率断。上诉论旨,指摘原判决不当,求予废弃,非无理由
。
14F:推 yoshilin:青商总会无开除分会会员之规定,才以法 111.248.178.40 09/22 19:36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二号
况人
民团体法第十四条规定开除(除名)会员须经由会员(或会员代
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复规定会员之除名,应由人民团体会
员(或会员代表)*
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决行之。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1.240.215.124 (09/22 19:41)
15F:推 yoshilin:争点在於总会无开除分会会员规定 111.248.178.40 09/22 19:44
16F:→ ronlee543:不只权限有争议,连开除的程序都有问题 61.228.94.7 09/23 14:58
17F:→ ronlee543:不管是人团法还是判决多次提到後者。 61.228.94.7 09/23 15:01
18F:→ ronlee543:就算有权限,也要遵守适当之程序才行。 61.228.94.7 09/23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