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情报] 王金平已经跨越宪政法治的红线
时间Fri Sep 20 11:13:25 2013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铭言:
: ※ 引述《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之铭言:
: : 当然有关系,可以关说检察官不起诉,你所谓独立的司法连审都不用审
: 所拟对认罪协商制度有意见吗?
请问什麽叫『所拟』?是『所以你』最新的缩写方式吗?
那後面要不要比照英文缩写的方式打个黑点呀?
认罪协商制度有他诉讼经济上的大把理由
但没有一条理由可以否定我国检察官在司法权中扮演『非单纯行政官/国家原告』的作用
观念举出来之前,先了解一下那观念的背景会好一点,您说是不是呢?
: : ^^^^^^^^^^^^^^^^^^^^^^^^^^^^^^^^^^^^^^^
: : (呵欠)哪一条法律明文禁止啊?违反了有什麽实质效果?
: 立委职权行使法
---------纯属空话,刑责在哪?
: 公务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哪边规定了『单纯关说不收钱者』的法律责任?
或者精确的套本案说,哪边规定了民代关说的责任?
貌似第11条还明写着『民意代表以外...』blabla,哈哈
....居然阁下的所谓法律依据是这两部法律啊?我还以为有什麽新兴见解呢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 别有用心?
: : 我倒还真想知道, 偏偏要等王金平案出来了才有如是舆论上的说法
: : 包括要检讨331号解释啊这种的,
: : 到底是怎样的用心呢XD
: 331号解释是我提的吗?
: 别顾左右而言他喔
没啥啊,你提到谁别有用心,我造样造句而已
: : 倒是现有的资料很清楚的显示了立法权首长对司法个案的影响力,科科
: 清楚?
: 传闻证据与可拿来说嘴?
: 等你抓到直接证据再来说吧!
对对对,我们都相信特侦组一定是用超低温的冷气逼供出一堆传闻证据的XD
: : (冷笑)不意外死亡大抵就该开始侦查了
: : 侦查的结果是什麽呢?或者起诉或者不起诉或者签结
: : 总之都是跟起诉与否有关系
: : 这当然是关说检察官
: : 再者,假设想用这个例子当例证批判马英九的行为的话
: : 也稍微举个连结的关系来
: : 今天,你指控会影响检察体系更多的最高行政首长
: : 除了接受检察体系报告(然後等到公开记者会後才开始动作)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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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了什麽跟这篇报导类似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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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者起码有什麽可以跟王金平行为相似的东西?
: 所以你的意思是立法委关说才叫关说
: 上级长官的关说不叫关说?
(冷笑)
如前标记部分所述:
什麽时候『听个报告』也叫做关说啦?
等找到除了『合理怀疑』以外的东西证明马英九指挥特侦组这麽做了,再来讲这些吧
: 好个选择性地忽略啊
: : 有没有『不告不理』这几个字要多讲那麽多遍的八卦?
: : 此外,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跟不起诉处分实质确定力的问题您到底要不要考虑呢?
: 民事诉讼也不是不告不理啊
把刑事跟民事搞在一起还真是法学独获而创见的理论啊!大家快来看!
: 还是你要说我国刑事诉讼法不采当事人进行主义而是纠问主义
: 审检不分立?
话都是你在说的,貌似我都没这麽说喔XDD
这件事跟审检分立,当不当事人的有啥关系啊
现在所谓『往当事人主义修正』,
基本上是针对以往『法官检察官一起欺负被告』之讥去修正的
并增加了交互诘问,实际侦查检察官莅庭的理想期望
但没有改变我国检察官在起诉阶段的职权核心
事实是我国检察官跟美国的就是不一样
不是单纯原告,所做的决定也有实质确定案件的能力
请问客观性义务跟不起诉处分实质确定力的问题您到底要不要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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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0.24.17
※ 编辑: roxinnccu 来自: 1.160.24.17 (09/20 11:19)
※ 编辑: roxinnccu 来自: 1.160.24.17 (09/20 11:23)
1F:推 Hartmann:推 123.204.86.161 09/20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