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opoliest (中肯无益於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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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 准备迎接周三的台湾政治911事件
时间Sat Sep 14 02:14:01 2013
※ 引述《ronlee543 (..)》之铭言:
: monopoliest,不要再闹了。
: : 你的「简单立论」里,要怎麽放下这一天发生的事情?你的立论不是「简单」,是
: : 建立在非常脆弱和薄弱的「证据」上。基本上你的证据只有一样,王金平和曾勇夫事
: : 後的说词,同时没办法解释6/28到底是怎麽一回事。
: 要定罪的那一方要提出充分的证据。所以那不是我的证据,是你的证据。
: 你以为人家不知道你在玩什麽?
: 「举证之所在 败诉之所在」
: 说成是我的证据,然後我提不出来,所以我的立论不成立?
我说的是你的立论极其脆弱,除了依照两个当事人的说明外,并没有其他的事证。
更重要的是,你更没办法解释6/28在打给曾勇夫电话前後,都打给柯案的相关人士这
件事情。
: 不要闹了。
: 请你提出证据说明王金平的行为足以使他撤销国民党党籍。
: 不要再鬼打墙了,我这两天讲过的东西都包含你提的内容。
: 王金平打过哪那些电话,大家都知道。
: 纵使不恰当,可以申戒,可以停权三个月,不至於要撤销党籍。
: 我再帮你说明我们之间的歧义。(你讲一堆,没一篇切中要点:)
: 王金平打的那些电话,
: 到底是在关心一般性的原则-检察官不应滥权上诉,
: 还是在关心柯建铭的个案?
: 要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下面两点:
: 第1,立法院曾做出决议要求检察官不应滥权上诉。
: 第2,柯建铭的案子已判决无罪。
: 所以王金平打那些电话,虽然不恰当,但不至於要撤销党籍。
通联记录显示的是王金平不是只打给曾勇夫那通电话,例如还包括打给陈守煌的两
通。王金平十分钟内打了三通电话。
6月28日11时51分。王金平打给陈守煌。(有通联纪录无监听内容)。
6月28日11时52分。王金平打给曾勇夫。(有通联纪录无监听内容)。
6月28日11时58分。王金平打给陈守煌。(有通联纪录无监听内容)。
而在当天晚上他打给柯建铭时,对这些电话的解释是:
6/28 20:30 王金平打电话给柯建铭
王:这样啦,那个「阿煌」有打电话来了。
王:他(煌)是跟我说那个女孩姓林,林秀涛,他(煌)说他是勇伯啊的人啦。
王:我已经跟勇伯说完了,他(曾)说好啦,他会尽力、他会弄
你的「虽然不恰当,但不至於要撤销党籍」是完全忽略这整个前後发生的事件链,
抽离现实之後才能得到的空泛说词。
也许我是遗漏了,可不可以请你提示一下你对这
整个对话的解释?
让我再说一次,你的论证结构:
==============================================================================
: 王金平打的那些电话,
: 到底是在关心一般性的原则-检察官不应滥权上诉,
: 还是在关心柯建铭的个案?
: 要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下面两点:
: 第1,立法院曾做出决议要求检察官不应滥权上诉。
: 第2,柯建铭的案子已判决无罪。
: 所以王金平打那些电话,虽然不恰当,但不至於要撤销党籍。
==============================================================================
这个论证结构的成立,是因为你刻意诱导只看两点,而不去看其他的几点。我把你
的论证加入6/28的电话记录,结论就会完全不同。
: 要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下面四点:
: 第1,王金平至少打了两通电话给陈守煌,也就是林秀涛的上司。
: 第2,王金平在打电话给陈守煌的当天,也打了电话给柯建铭,说陈守煌告诉他柯案的
: 相关资讯(那个女孩姓林,林秀涛,他(煌)说他是勇伯啊的人啦)。
: 第3,王金平在打给陈守煌的两通电话中间,还打电话给曾勇夫。
: 第4,王金平在当晚与柯建铭的电话中,提到:「我已经跟勇伯说完了,他(曾)说好啦
: ,他会尽力、他会弄」
加入了这四点後,要我如何相信他们电话里面不是在谈个案、而是王金平特别打个
电话给法务部长,谈一个立法院通过的决议?所以我才说,你的辩证方式就是个盖棉
被纯聊天的解释而已。
: 尤其,黄世铭自己最轰动的澎湖县长案,判决无罪,但县长已被搞下台。
: 你用什麽理由来说服大众要站在黄世铭那一边?
: 基隆市长张通荣的行为,那样都停权三个月,
: 王金平要求检察官不要滥权上诉,居然要撤销党籍?
: 不符合比例原则。
我不懂比例原则,我不会讨论这个,而且这个扯得还蛮远的。
: 再讲国民党据以处理的理由:「损害党的声誉」
: 我之前讲过,声誉这种东西,既然无法像杀人犯的刀那样有指纹证据,
: 指的是社会舆论、社会评议、党员意见。
: 结果民调不赞成马英九的居多。
: 国民党党员大部份也不觉得王金平要受这麽重的处份。
: 所以,是你的证据跟理由问题比较大。
: 假设法院都还没有判决,没有进入任一审。
: 然後在起诉之前,王金平就要求检察官不要上诉,
: 你说要撤销王金平党籍,那还比较说的过去。
: 就算王金平有罪,台湾这样的宪政制度也有问题。
: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五款
: 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擧、选擧结果报告和本院议员的资格……
: 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
: 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
: 台湾一个小小的政党考纪会,就可以拔掉立法院长。显然不合理。
: 参考美国宪法,我的版本如下:
: 1.政党不得撤销现任不分区立委之党籍。
: 2.对不分区立委之惩处,应由该党立委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3.立法院长由全体立委共同选举,各立委又各自代表其选民,
我倒是不知道美国有不分区的党代表....
: 因此院长之地位崇隆,不受政党影响。
: 对立法院长之弹劾,应由全体立委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 为什麽不分区立委的惩处是由该党立委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而不是像美国那样三分之二?因为美国没有不分区议员,全以人口决定,
: 但是台湾的不分区立委是由政党推荐,本意要代表政党。
: 为避免不分区立委违背政党理念,
: 因此由该党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开除。
: 这样才算真的有在解决立法委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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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5.14.13
※ 编辑: monopoliest 来自: 123.205.14.13 (09/14 02:15)
1F:→ ronlee543:你的坏习惯,文章随便看,随便回。 61.228.30.74 09/14 02:16
2F:→ ronlee543:"美国没有不分区议员"不是早讲了 61.228.30.74 09/14 02:17
3F:→ ronlee543:还用的着你在那边酸? 61.228.30.74 09/14 02:17
4F:→ ronlee543:我讲过内容都包含你讲的,懒的回你了。 61.228.30.74 09/14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