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96932000 (HILO-TES)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废死与猎巫者
时间Thu Jan 3 18:50:45 2013
※ 引述《mistwvearn (Denyrmo)》之铭言:
: : 标题: Re: 废死与猎巫者
: : 时间: Thu Jan 3 16:51:28 2013
: : 推 a96932000:是没错XD~我只是想疑问生命权的部分 140.123.110.86 01/03 16:54
: : → a96932000:毕竟就算我这麽说,陈进兴就生物学的角度 140.123.110.86 01/03 16:54
: : → a96932000:上肯定是个人啊XD~ 140.123.110.86 01/03 16:55
: 个人推测你想论证的目标是『坏人没人权』
: 但从废死者的角度来讲,人权指的是普遍的『人权』
: 亦即在我们还没开始做任何事、并成为好人或坏人前,
: 仅仅作为人出生在世上时就已然拥有的权利,而不是专属於好人的『好人权』。
: 因此,就算坏人也有人权。
: 私以为如果要从这条路线走的话,
: 就必须说明『某些行为』有着一定的特殊性,
: 而这种特殊性,将使得任何行为者『失去』或『视同放弃』其人权。
: 正如一个『放弃学籍的学生』将不再是学生一般。
拿学生来比喻就像是"犯了严重校规被退学的学生"也不再是学生了
至於能不能这样比喻,或者合不合适~就各自表述了~
对我来说,我会疑问,难道残酷或者重罪累犯这样的行为
没有这种特殊性吗?
这个答案,就目前台湾法律上是"肯定"的
有人说台湾法律目前不严谨,许大法官说的才对~
高严格状态下的宪法才是对的~
对我来说,难道高严格状态下的宪法就肯定是对的吗?
若真是对的,那修宪又是???
: 对於这种行为,我们才能爽快的做出死刑宣告干掉他们。(反正他们没人权了)
: 不过困难在於,
: 一来许多强论述可能会主张人权是无条件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失去或放弃、
: 二来具有『放弃自我权利』这种特性的行为本身就很难找
: 就连一般的『杀害他人』这种行为都难以达到这种死刑条件,
对,一般的杀害他人并没有达到唯一死刑
因为目前台湾的死刑跟一命抵一命根本扯不上边~(至少对我来说是这样
所以杀一人是不一定会被判到死刑的
: 因为杀人犯只是藐视『被害者的』人权而已,
: 对『自己的』人权多半还是很珍惜,遑论放弃
: (你看阿扁在监狱也是哭天抢地的想扞卫『自己的』权利
: 总结来说,个人以为要从『人权』的角度去打废死,难度会非常高就是。
: 比起名为人权的蜀道,旁边名为效益主义的平原或许会更好走一点(...吧
对我来说杀人犯不是藐视被害者人权
他是剥夺被害者人权~
或许会认为我在玩文字游戏,但这两者对我来说是有差的~
EX:你给我闭嘴! (对我来说这是藐视我的发言权,但我还是可以说话,只要我想
EX:直接把我嘴巴封住!(这就是剥夺我的发言权
要从人权的角度出来打废死真的很困难XD
这种有大方向,但枝微末节是各自表述的东西真的很难单靠言语说服另一方
至於效益主义...
不用我提,要废死也肯定会遇到这个问题~
毕竟要说服众立委修法或者大法官们重新审核死刑
都得过名为效益的平原~
就这方面来说,比起各自表述的人权蜀道...
效益的平原会更加现实...
说1就1说2就2,很难有各自表述的空间~
举例来说:要如何说服立委去违反大多数民意来修法就是个大问题了
只能说~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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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110.86
※ 编辑: a96932000 来自: 140.123.110.86 (01/03 18:57)
※ 编辑: a96932000 来自: 140.123.110.86 (01/03 18:57)
1F:推 qrwtey:效益论跟义务论的基本矛盾两难 好像很难彻118.168.207.168 01/11 13:13
2F:→ qrwtey:底的说谁对谁错? 只是价值观的不同以及个人118.168.207.168 01/11 13:13
3F:→ qrwtey:选择?118.168.207.168 01/11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