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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这篇是希望你知道,你回的这篇根本没有反驳到我的观点 只是显示出你不得不在各种例子里,另外找理由来闪避 还有,可能逻辑不太好, 所以误以为「补应报思想之不足」的预防原则,可以用来否定应报思想 ※ 引述《HowChu (好球)》之铭言: : ※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 : 支不支持废死,是个人的事; : : 但我想请这些人权团体和支持者,理由可不可以不要这麽烂? : 不可以,因为你根本不懂别人再说甚麽 : 没资格要求别人 : : 推动废死去谈不应该有「应报思想」根本就是错的! 这是最烂的理由 : : 我想问问这些自认懂法、却又否定「应报思想」的人, : : 什麽叫作立法和量刑的「比例原则」? : 没有这个东西,如果你认为有 : 请自己掰理论出来,不要拿四个字乱套就了事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官就刑事案件对於被告科刑时,应审酌刑法第 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所列量刑的标准。但过去若干案件,针对犯罪情节极为相近的不同 案件,不同法官的实际科刑结果,可能差异甚钜,而且法官几乎未具体说明其如何科刑。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六号刑事判决则揭示有罪判决之科刑固为法院自由裁量 的事项,然法院行使此项职权时,仍应受比例原则及平等原则等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不 得恣意为之;而且量刑必需记载具体而明确之理由,不得仅以抽象空泛之词,为量刑之依 据。 : : 如果不是应报,为什麽刑期要和罪行成比例? : 因为有罪刑相当原则,不是甚麽乱凑的比例原则 : : 为什麽「强盗」的刑责要比「偷窃」重? : : 难道是有科学研究或历史记载,足以推论强盗犯比偷窃更难悔改吗? : 因为应报理论,一般预防,特别预防理论都认为强盗比窃盗重 : 不要只听过一种就话唬烂 你所谓的预防理论是有科学科据的吗? 没有,预防理论多半和应报一样,只是文化和人性的类推而已 : : 认罪谶悔之後为什麽还要服刑? 不就是「罪有应得」吗? : 也可以不服刑,告诉乃论罪可撤回,还有缓刑缓起诉易科罚金免刑等等 你这句是逃避问题 就好像人家谈废死,你说如果只是诈欺就不用死; 我讲的就是需要服徒刑的罪,你扯易科罚金 显露的不是你的法学知识,而是逻辑不好…… : : 为什麽要有罚款? 是因为科学研究罚越重的越不容易被犯吗? : 因为怕轻罪入监被带坏 这句也是 逻辑不好 我的问题不是「为什麽不是所有人都服徒刑,而要(轻罪)要有罚款」 而是根本上的「为什麽要有罚款 -- 为什麽不是认错改过就算了,而还要有罚款?」 : : 为什麽对未成年进行的犯行,要被求处较重刑责? : 那是少数 「那是少数」也算是个理由吗? 那死刑犯也是少数人,我们还要讨论他们吗? : : 为什麽杀直系血亲要处较重刑责? : 因为孝道影响 原来只要有「孝道影响」就可以采应报思想吗? 你的问题在於,在通用原则上没办法辩驳 而放任自己一句一句地、不断在个案上找理由 但这样反而无法证明自己是有理的,只是显得不断闪避到子议题里而已。 : : 不就是「刑」要去「应报」你的「罪」吗? 这就是「比例原则」啊…… : 你要笑掉所有刑法学者大牙吗 : 应报理论出生的时候 : 比例原则还不知道在哪咧 : : 整部刑法,从立法给刑、检方求刑、法官判刑,到出狱後更生, : : 都是建立在坚实的「应报思想」上。 : 不管哪本刑法课本,翻开前五十页一定有一般跟特别预防理论 : 该两者就是为了补应报理论不足而生 : 坚实个头啊 如果不是根基上就是应报思想,那何必「补不足」? 直接取代掉、废弃和禁绝就好啦 你说的话根本就自我矛盾 我们会说民主政治里的哪些理论,是为了「补封建专政之不足」吗? : : 那些服完刑责的,为什麽在法律上等同其他清白之人? : 怕有案底找不到工作,只好继续干坏事,破坏社会安宁 again,我问的是为什麽「服刑期满」可以视为无罪之人 你说什麽「怕找不到工作」? 为了反驳而反驳,逻辑很差 : : 是因为他们通过了「好人检定」,被认定再也不对社会带来威胁吗? : : 或至少确认他已谶悔才放出来吗? : 人心隔肚皮,要怎麽确认人家不会威胁社会,怎麽确认忏悔 : 这麽轻松就不会这麽多人再犯了 是啊,我也知道啊,但这不就正好说明了, 「犯了罪要受刑、刑满就视为无罪」 这种应报思想是刑法核心吗? 再提醒一次,以後看到长文,不要一句一句回,这样看起来逻辑很零碎 : : 不是,是因为他服完了「应得」的刑责。 : : 而这个「应得」的刑责,就是立法、检方、法院,不断透过应报思想去推定的; : : 这就是他所犯的「罪」和「业」,他的「应」和「报」。 : 你把一般跟特别预防理论摆哪去了 你都帮我说了,这些预防理论只是用来「补 应报思想 之不足」 根本没有和应报思想矛盾 你问我把它们摆在哪里吗? 摆在应报思想的旁边啊…… : : 所以说,我也不是这麽反对废死,但是要用「不应该有应报思想」, : : 或视之为落伍、不文明; : : 如果要这麽做, : : 哦,sorry,请先看看世界哪一国的刑法不是用应报思想在量刑、处刑的。 : 全部不是,因为他们还知道一般跟特别预防理论 : 不像你只知道一个 那是你以为我只知道一个 如果你想知道更多, 我可以分享一个我去年底整理的文章给你进修一下 法律门外汉的懒人包 http://www.wretch.cc/blog/oodh/7377857 : : 有哪一个国家的刑法是不度刑、完全依赖某种「检定你是否变成好人、不必再与世隔绝」 : : 的机制来关犯人的吗? : 有人主张废除刑罚,全采保安处分吗 : 点个名听听如何 没有,所以谈废死,用否定「应报思想」来立论的人 根本就没有落实自己的观点 所以不该这麽做,不是吗? : : 台湾如果能诞生这种制度,不要说废死了,应该把整部刑法废掉重写吧……。 : : 所以说否定「应报思想」,是我所看过,支持废死最烂的理由。 : 如前述,甚麽都不懂的人没资格看喔 逻辑不好的话不要回喔 : : 有人会说,人不应该为了任何理由,去剥夺另一个人的「性命」? : : 如果这个理由真的可以「命定为真」,姑且不论,那为什麽国家可以发动战争这种事; : 联合国宪章禁止发动战争,自卫跟联合国授权,及不甩联合国例外 : : 我想知道,那为什麽人就可以为了一些理由去剥夺另一个人的「自由」和「财产」呢? : 因为生命法益大於自由跟财产法益 : 所以在刑法上的保护不一样 : : 是哪位神说「你们不可以杀人,但理由充足的话,可以囚禁他、抢他的钱」吗? : 刑法大神表示 : : 要诉诸人权的话,照说人不应该为了任何理由, : : 去剥夺另一个人的「性命」、「自由」和「财产」。 : : 就算有人去剥夺了另一个人的 性命、自由、财产 : : 公权力也不该剥夺他的 性命、自由、财产 : : 因为人就是不该剥夺另一个人的 性命、自由、财产 : : (命定)就是不应该! : 哪个人权把三者等量齐观的 : 如果你要自己创造的话麻烦自己掰一个 : : 如果说,用刑罚减轻犯罪只是想像而已、应报思想只是为了满足大众一时的爽快; : : 而大家应该原谅这些人,仇恨不能解决任何事 : : -- 何况他们也是受整个社会的影响才犯罪的。 : 人家只说死刑减轻犯罪只是想像吧 : 别故意扭曲好吗 : : 如果说这样合理,那我提议应该把死刑、徒刑、罚款都废除。 : 提议驳回,基於扭曲跟无知的提议没有参考价值 : : 道理很简单,因为没有人应该剥夺他人的 性命、自由、财产 : 这个道理是你掰的 : 没人把生命跟人身财产等量齐观 : : 就算这个人先对别人这麽做了,公权力也不该对他这麽做。 : : 那当然我们就遇到一个问题,这样要一个什麽都不能做的「公权力」何用? : 帮你铺光纤让你发废文 : : 所以,无断去命定「人就是不能剥夺他人性命」,也是一个颇烂的理由。 : : 说实在话,废死之後,少一个人死,又和我自己好像没什麽关系 : : 看起来是一种「何乐而不为」的事…… : : 但,这麽说的话;放过那些逃漏税大户,少一个人花钱,也和我好像没什麽关系…… : : 但其实人可以犯了错,却得到偏低的处罚,这样跟你我真的没关系吗? : : 如果是的话,那为什麽我们要加重经济犯罪 (诈欺) 和 组织犯罪 (黑道) 的刑责呢? : : 就让他们做很多坏事、却被轻轻得罚,不行吗? : : well,支持废死的人应该多想想…… 我不是说应该反对废死;但至少给我一个不那麽烂 : : 的理由吧…… 剩下的部份都只是谩骂而已,略过 以上,希望你知道,你回的这篇根本没有反驳到我的观点 只是显示出你不得不在各种例子里,另外找理由来闪避 还有,可能逻辑不太好, 所以误以为「补应报思想之不足」的预法原则,可以用来否定应报思想 -- ███◣ @PTT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iw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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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35.196.58
1F:推 iambluepig:其实我觉得扯太远了!会被跳着打! 36.227.80.225 12/25 12:11
我个人也是这麽觉得,所以在这里附一个简短版: 整部刑法都充斥着「刑与罪相应」的应报思想 不论是预防理论,还是社会治疗,都只是修饰而已 否则贪污官员只要褫夺公权,就无法再贪了,那还关他干嘛? 我们既不是认为 小偷的再犯率比强盗低,也不是确定了小偷比强盗更快谶悔向善 但我们还是把偷窃的罪订得比强盗低 因为刑要与罪相应,这就是比例原则,就是应报思想的实现;「一罪一罚」的改革也是。 台湾早就不是「一命偿一命」了,废死者还是老把「不应存有应报思想」当理由; 就是要否定「刑要与罪相应,所以需有死刑,来处份极重罪者」的说法 但如果刑不需与罪相应,整部刑法都该重写,这就是我的观点。
2F:→ Williamxxx:有没有反驳不是自己说了算 112.105.83.147 12/25 12:48
3F:→ valepiy:法学程度有差距 1.160.25.223 12/25 13:04
4F:→ iambluepig:其实这些都是其次~法律是可以改的! 36.227.80.225 12/25 13:13
5F:→ iambluepig:重点是只要能提出~如何抚平被害家属的 36.227.80.225 12/25 13:14
6F:→ iambluepig:情绪~补偿~跟资源的浪费!就很足够了! 36.227.80.225 12/25 13:14
※ 编辑: oodh 来自: 111.235.196.58 (12/25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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