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鲠在喉)
看板politics
标题[讨论] 监察系统现代化
时间Sun Apr 8 10:56:31 2012
直接进入主题,
先大概叙述一下国际的监察制度,再讨论的构想:
一般来说,各国监察官大致分为两类,其一为监察使,其二为护民官,
监察使多出现在成熟或稳定民主国家,大多针对廉政、审计与行政效率上的监督,
增加政府透明度,接受国民陈情与申诉,提供法院外更快速、亲民的处置,
且也会对国会、行政机关,甚至对银行或国营企业提出一些法律建议,或纠正不当行为
而护民官多出现在第三波民主,由於是从专制到民主,往往重视防止贪污与滥权,
与成熟稳定的民主国家不同,他们往往更积极主动,多来自国会任命监督政府,
其主要目的并非透明度,而是肃贪与人权保障,就近提供人民权益受损的及时救济
在另一些国家,则是在国会设置审计总署,或独立设置审计法院,或如我国设置监察院
另外在丹麦,法务部与监察使进行分工,虽有重叠但仍能不受窒碍发挥功能而非制肘,
值得注意的是,丹麦有所谓的「检警合署办公」制度,
丹麦经过多年发展发现,为了让调查更能提前发挥「程序保障」与「取证的合法性」,
除了他们的检察官与警官多是「律师」出身外,还合署办公使警察蒐证时能得到合法性,
在法务部下,设置若干个检警合署的地方检察署外,还有两个「特别检察署」,
其一为「重大经济犯罪检察署」,其二为「国际犯罪检察署」,
这两个特别检察署也是检警合署办公,由於这类犯罪皆属重大犯罪,故讲求效率,
因此丹麦这种合署办公模式,充分发挥了其功能,加上与监察使的合作更能廉政肃贪,
因而,丹麦的清廉度在世界上是数一数二的,他们的机关效率发挥极大功用
仔细的观察与比较各国监察制度发展模式,我国监察院虽然有独立性,
然而,其蒐证能力、专业能力、在社会上的道德评价,就司法实务上的经验,
以及任命过程中采取的的「一致性任命」,而非「个别任命」,
我想,不少人应该会质疑监察院的功能,甚至其除了满足政党分配外,有何实益?
因此提出以下的方法,与大家分享:
一、监察委员专业化、个别化:
监察委员改为个别任命,就各不同领域依专业性单独任命,并减少委员人数,
不再依各部会业务范围组成委员会,而是依监察业务需要设置单一委员,
甚至可以将行政院那些「具有监督性质的委员会」挪至监察院,
譬如,金融监察委员、劳资关系与社会福利监察委员、人权与司法保障监察委员、
传播通讯监察委员、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监察委员、廉政与审计监察委员等,
而各监察委员可提名一至两名监察助理辅佐,但须国会同意,
监察院院长则「轮流」担任,但除了主持监察院会议与院内行政事务外无其他权力
二、监察院与法务部、法院合作:
监察委员只针对其监察范围有权定义、申诉回覆、纠正或要求检警与之合作,
而具体蒐证工作则由检警负责,监察官有主动调阅相关文件,
「直接」受理来自人民申诉,申诉回覆可作为「法院判决之依据」,
对於法院不当之判决与检警蒐证侵害权益,人民也可向人权与司法保障监察官申诉,
对於不当判决,可以向司法院提出「类似非常上诉的上诉」,保障当事人权益,
检警蒐证造成程序上之侵害而法院忽略者,监察委员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之,
另外,监察委员对於「大法官宪法解释」也可以提出建议
三、两套合作的监察系统:
第一套即是「监察院」,於院内设置调查员「分部」协助监察委员完成其业务,
另外,就行政院各部会内部设置「监察次长」,由监察院会议任命之,
负责各部会日常行政可能发生之不当、侵害人民权益与贪污渎职之调查,
第二套则是「护民官系统」,设置於各地方,负责就近受理各地方之申诉与监督地方,
由地方议会选出一名护民官主持「护民官公署」,
再设置两名副护民官,其一由护民官任命,负责协助护民官与管理底下「各保护官」,
另一则由监察院会议派遣之副护民官,负责审计工作与地方行政之监督,
护民官公署内设各种不同的保护官,譬如消保官、儿保官等,
都须具备律师、该领域专门业务或相关司法实务工作之经验,以及经考试及格取得之资格
四、监察与考试两院之合作:
选举事务应移出行政院,资格审查由考试院审核,选举活动由监察院与护民官负责,
举行国家考试时,监察院长有监督之责,并依监察院会议指派监试官,
换言之,考试院负责一切公务员或政务官任命资格审查,与维护公务员行政中立与效率,
监察院则负责一切行政机关施政是否合乎程序、是否侵害人权,是否浪费贪污或渎职等,
我认为,该两院都不应直接任命若干委员,而是应该就职权加以限制,
甚至,考试委员或许可以自中央研究院与高级公务员间选出,而非太过泛政治认命
以上,大致是我对监察院改革的想法,这想法很久了,不过几经修改,也只能如此了,
台湾其实很多思维并未改变,这不只是「那些人」的政治分赃,
也有很大程度是「委员制」未必就要「泛」任命,其实大可以「分开」任命,
哪一种人适合怎样的工作,现在应该已经不是那麽的困难了,
甚至该两院的人事资格应该要「更严格」,才能维持其更大的独立性,
当然,理论建议与是否能实现,那是两码子事,至少我认为这样可以更好,就提出来分享
--
无法用道理说服,就用事实让其慑服,
无法用事实慑服,就用武力让其臣服,
无法用武力臣服,就直接让其穿丧服!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9.152.186
※ stevegreat08:转录至看板 Policy 04/08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