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gsu (佳惠再也不理我了吗)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讨论] 集会游行许可或报备制?
时间Sat Dec 17 17:54:58 2011
※ 引述《stevegreat08 (暴君)》之铭言:
: ※ 引述《ilgsu (佳惠再也不理我了吗)》之铭言:
: : 宪法赋予人民的集会游行权利,
: : 不应该以戒严时的集游法限制。
: : 其中又很大一部分是说不应该以集游法限制。
: : 基本上如果是戒严的集游法,
: : 当然不应该以之限制。
: : 所以我说应该修改,
: : 但仍然应许可。
: : 否则今天只要我高兴就可以召集六七个好朋友,
: : 跟警察机关说一声即可坐在马路中间讨论事情?
: 首先,何谓集会游行?宪法为何要保障集会游行?
: 集会游行是言论自由的集体化表现,
: 换言之,即一个人的力量太小,故要展现这符合某些群体要求
: 申言之,言论自由之所以保障是因为政治自由,让意见得以被他人所熟知
: 集会结社自由,自然也是政治权力的一部分,
: 接着问,你一群朋友站在路中央其「目的」何在?
: 是为了发表政治立场为目的?还是为了争取自己或他人权益为目的?
: 报备制是为了让警察知道,你们待会有人要去讲一些可能引发反弹的事,
: 以及可能会造成公众的不便,故而通知他们让他们准备,
: 但不代表你有「滥用」路权的权力
: 因为,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但这些权利是宪法直接保障而固有
你说的没错。
其实我说到六七个人、一群朋友,是因为有人先提到这样的概念。
所以我说,
1.有的状况莫说六七个人,六七十个人在一起也不是由集游法来规范到他们。
2.若你的目的是要争取权益或发表政治立场等等一般所谓集游的目的,
其实也要看你对场合的使用,是否会造成其他人民(主仆说的其他主人)被妨碍。
所以我说不能滥用权利。
我对报备制的认知是你选定时间地点,报备就有权。
既然如此,当然包含你高兴在路中间也可以;
因此当然要用许可制,来让人没有「滥用」路权的权力,因为这会违背公益。
反之,不违背公益,那当然不应拒绝,所以"应予许可",就像报备即可一样。
: : 如果报备制如我所想,报备就等於有权,
: : 只要三人以上(公民课说三人以上才称为开会),
: : 高兴就有权去占用很多会妨碍别人的地方?
: : 至於说道不影响公众地走在路上,
: : 我必须说,任何法律都有其规范的范围,
: : 所以那是根本不被集游法规范到的事情。
: : 否则六七人不影响公众走在路上须许可乃莫名奇妙之事,
: : 难道六七人不影响公众走在路上须报备就不莫名奇妙吗?
: : 但若废除集游法,难道六七人可以高兴就跑到马路中间集会不莫名奇妙吗?
: : 我暂时对许可制改革的公益原则构想,
: : 可以让不妨碍公益的集游就形同报备制(如果我对许可报备的理解无误),
: : 因为"应予许可",跟报备报备即可实质是完全一样的。
: : 但是会妨害公益的,当然还是要以许可制审查,不能报备就让他集游。
: : 最後必须说,有些人说因为宪法赋予权利,
: : 就不能以集游法限制,根本完全是错误说词。
: 其实,我国集会游行法本来就是有问题,
: 报备制与许可制不是重点,
: 重点是若要审查,审查的机关与理由「合理」吗?
: 我刚刚有说,集会游行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
: 因此,如果要许可制的实质审查会不会发生「双重标准」呢?
: 但如果许可制是形式审查,譬如要求纠察员、秩序保证、负责人与路线等,
: 这与报备制又有差别吗?报备制不是通知一声就好,而是有「基本要求」
如果是这样,可能我会报备制有所误解。
不过所谓「基本要求」是什麽呢?
基本上我同意重点在於审查的机关与理由是否合理是最大重点。
: 一样回到刚刚说的,你与六七人在路上其「目的」何在?
: : 宪法很多权利本来就需要法律的规范,
: : 不然我有言论自由权,岂可有诽谤罪、公然侮辱罪......限制我?
: : 我有人身自由权,岂可用刑法关我或用行政法管收我?
: : 宪法赋予我财产权,岂可立法收我税,宪法规定的义务是否有纳税我忘了,
: : 但宪法总没说有缴罚金罚锾的义务,那岂可有法律处我罚金罚锾怠金?
: : 法律限制人民权利,其实也是在保障其他人民的权利和公众利益。
: : 比如防止我随便乱讲人难听话、防止我为所欲为。
: : 所以我认为集游法应该是以保障人民集游权为目的,
: : 而也当然会有一些限制,
: : 那就是为了公益有不许可的空间,
: : 也就是除非基於公益考量,否则应予许可(或:不得拒绝申请)。
正是这样。
我也是在讲权利不是无限上纲,
所以我说:有些人说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所以法律不应限制,
这是完全错误的言论。
除非那是宪法保留的部份,比如说提审制。
: 权利不是无限上纲,
: 刑民法与行政法是用来规范人民的,宪法是用来拘束政府的
: 因此,为了公益政府可以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课予民众任何义务,
: 但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与平等原则等,
: 台湾最欠缺的是一般人权的概念,人权凌驾所有法律之上,
: 因此法律在制定时,要考量人权保障与程序性保障
: 所有法律,几乎都在处理权利发生冲突时,到底该如何解决,
: 譬如你妨碍名誉,你用你的「言论自由」去打击对方「人格权」,
: 请问,法律应优先保障何者?这不是公不公益的问题,而是私人纠纷的问题!
: 租税、服兵役与接受教育是宪法所要求的义务,
: 但是其背後都涉及到民众的权利,然而政府与社会只知这是义务而非权利,
: 要知道,德国可因良心与宗教拒绝服兵役,改以其他方式服役,
: 但在台湾,谁知道且接受这样的概念,光是为刺激生育率都能说课更多负担了!
: 公益与私利没有谁先或谁後的问题,只有「机会成本」的选择,
: 租税是法定义务,但是所得在免税条件下的人可以免税,那这是私利还是公益?
: 权利与义务是一体两面,但教育是权利也是义务,为何如此?
: 因为教育是人民可以提升生活水准的手段,因此人人都应该「有权」受教育,
: 而教育是训练现代国家人民使之有民主素养的方法,因此人人都「有义务」受教育
: 集会游行法合不合理,其实就先知道集会游行是人民基本权利,
: 许可制与报备制,到底何者能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呢?
: 之所以要让警察机关知道,有两个原因,
: 其一刚刚说了为了处理用路问题,其二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
: 想想如果警察不知道,台独上路争取权利,爱国同心会会怎样咧?
如果是集游,我是认为绝对必须让警察知道。
但若不是集游,像有人说六七个人走在路上也要申请许可......
我只能说不要牵扯太广。
要申请许可是因为行为属於集游法要规范的范畴,
换句话说行为不属於集游法规范的范畴,当然不受规范,也当然不用许可,
连报备都不用。基本上六七人怎样这个问题不是我提的。
绝大多数六七人走在一起的状况只是事实状态,不是法律问题。
至於这里说其一,是我本来就认为应采许可制的原因,
不然报备就我的认知是,即使路权有问题,仍然必须准
(甚至根本没有准不准的问题,因为报备只是一个事实行为,
就像行政法中所说单纯送至义务一样...不过我不知道我对报备制是否有误解)。
还有,即使警力什麽的不足以保护当事人,也不能不准。
所以我才说,应该要许可制,但审查的理由应以公益为原则,
不应该以人家的主张为审查范围(大法官好像说过这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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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质啊,他们那群蓝衣怪客
张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狰狞、凶残暴戾、嗜血成性、杀声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声怒吼、泯灭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乱舞、
凶神恶煞、如禽似兽地朝我猛扑,根本不是来救你们;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风化雨、和蔼可亲、轻声细语、
面带微笑、满心欢喜、口宣佛号、轻移莲步、柔情似水、温柔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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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8.114.102.67
1F:→ stevegreat08:我认为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 111.249.147.33 12/17 18:41
2F:→ stevegreat08:辅,否则是不是以公益为理由打击对手 111.249.147.33 12/17 18:42
3F:→ stevegreat08:?再者,何谓公益?用路权吗?还是言 111.249.147.33 12/17 18:43
4F:→ stevegreat08:论自由权?这些都是集游法的问题 111.249.147.33 12/17 18:43
5F:→ stevegreat08:其实台湾是个知道守法而不知宪政的 111.249.147.33 12/17 18:44
6F:→ stevegreat08:国家,不然早就像美英劳工抗争了... 111.249.147.33 12/17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