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politics
标题[讨论] 二探美、英、德宪政与「论法的精神」
时间Tue Nov 8 06:20:41 2011
之前分享了一些美国宪政的「特徵」,以及美国先贤如何让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引入
美国的宪法当中,包含了一个行政首长、两院制、任期制、联邦制、独立的司法系统等,
也比较了罗马共和时期的政治体系,来说明美国先贤如何建构美国三权分立的架构。
可以发觉,美国政府的组成与罗马共和时期的政府组成十分类似,这是因为孟德斯鸠
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拿了罗马共和时期的政治形态当作例子,另一个例子则是「
英格兰政制」,但孟德斯鸠观察到的英格兰政制与後来的西敏寺制度不同,这或许是因为
时代背景不同,当然也有可能是孟氏刻意忽略,这部份留到稍後解释。历史上,罗马共和
虽然名为「共和」,但是事实上却非如现代化的民主制度,简单来说是一种「民族国家的
政治体制」,因为当时所谓的共和仅限於「罗马人」,至於罗马人以外则是「被统治者」
,自然不在「共和」之列。所谓的「共和」,其实并非民主政治,而是一种「混合政制」
,即融合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三者:两名执政官,皆自贵族中选出;元老院由各地贵
族与地主组成;平民会议则是百人团组成;另外还有监察官与保民官等。由罗马共和国的
全称:罗马元老院与其人民,不难发现这个「混合体制」的特徵,也因为这个「特徵」,
孟德斯鸠认为可以有效的减缓或防止政体的腐化,因为当其中一个阶层腐化时,另一个阶
层的「制约」将会发生功效,而将国家权力不但分属於不同的机关,更应该分属於不同阶
层的手中会更好。这是他认为「分权」的好处,也成为他支持贵族存在的原因(注:孟德
斯鸠本身就是出身贵族世家,而且也担任过法国法院的法官)。
说到这边,孟德斯鸠又拿了一个国家的体制作例子,那就是英格兰的制度,熟悉英格
兰体制的人,一定知道英国国会的传统:王临国会。所谓的「王临国会」指的是国会是由
三个部份(阶级)组成的,而非一般所称的两个部份,分别是:国王、贵族院与平民院。
就立法程序上,法案在下议院(平民院)被提出,三读通过後即送到上议院审议,审议後
送至「国王的枢密院」,由国王用章发出敕令颁布全国,这道敕令就是有名的「枢密院令
」,才能成为正式法案,。内阁其实就枢密院的核心部份,这又是後话,有兴趣的人可以
直接读相关历史,但这是「宪政传统」上。目前只要下议院通过,内阁签署了,基本上法
案就通过了,国王虽有权力否决,但是鲜少用之,就是避免造成宪政冲突。每年国会第一
次开会时,在新闻上总是可以看到国王坐在上议院,旁边有个秘书官或上议院议长,宣读
着去年所通过的法案(重要的法案才会宣读,次要的法案则不会出现),在转播中可以看
到女王雍容华贵的坐在长背的皇座上,秘书官每读一个法案,女王都会一直说「是,我同
意」然後盖章,一直到宣读结束,再送女王回宫,几乎每年都上演着同样戏码。这是英国
的传统。之所以介绍英格兰政制,就是要解释孟德斯鸠所观察到的「权力分立」原则,而
「三权分立」是权力分立原则中最好的方式,但英格兰後来并没有如孟德斯鸠所说的一样
如此贯彻「三权分立」,而是形成另一套系统,称为「西敏寺制度」(注:以英国国会开
会地点的西敏寺教堂来命名)。孟德斯鸠主张「贵族应该存在」,就是要建立两院制的议
会,以及「让司法得以独立、公正、客观」。社会一定会有阶级之分,最传统的分法就是
贵族与平民。所谓的贵族是一群有着「显着世家、优良传统且与王室有着亲近的血缘关系
,或历代侍奉王室」的家族,有时包含一群「高级僧侣、祭司或宗教领袖」等,前者是世
俗贵族,後者称为灵职贵族,英国上议院的全称就是:「英格兰与联合王国的灵、俗贵族
们」,带者着英国的上流社会,与平民院相对之,立法权之所以赋予这样两院构成的两院
,是为了「协和」来降低矛盾冲突或一方侵害到任一方,且两者追求利益不同,可以容纳
更多声音。关於立法权由两院组成的国会职掌,相信大家不陌生,就几言带过。这次要说
的重点在「司法权」。
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有一节专门讨论「怎样架构公正且客观的司法
系统」,他分为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是犯罪事件,另一个是私法纠纷。若案件为前者,倘
若涉嫌犯罪的人是平民,应该要交由平民组成的法院作审判,倘若是贵族,则应该要由贵
族组成的法院作审判,这是因为要让「被审判的人没有感受到来自其他阶层的人压迫或强
加的规范」,且形成判决後也会拘束审判者自己,是以必须更谨慎的判决,另一方面,法
院不时常存在,每年定期组成法院,依照法律审判,如此人民害怕的将不是「时常担任法
官的某个阶层」,而是法官这个「职位本身」。还有一个观点,是各阶级所被要求的道德
程度不同,所以其他阶层并不能以自己阶层的观点去拘束他方。这是关於刑事案件的审判
,以上的原则正是为了保障被告的自由与权利,免於他人侵犯而设计的。但是民事纠纷却
非如此,两个平民发生纠纷时,应该要由贵族在第三者立场作审判,而非由平民组成的法
院审判,这是法官自人民中产生,其立场也一定会是两造当事人之ㄧ,譬如今天是审判租
赁契约的纠纷,平民法官一定是时常为出租人或承租人之ㄧ,如此将有偏颇,於是由第三
人审判,会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这正是孟德斯鸠希望建立贵族制的原因。除了贵族有
异於人民教会重视公益与国家长远利益,以及其家族传下的优良道德传统与治国经验,使
立法权的行使更为安定外,更重要的就是「司法权的公正性」。在近代,上述的审判原则
在美国宪政中也有将其实现。或许有人会质疑,美国没有贵族院啊,也没有贵族,又哪来
贵族审判贵族的机制呢?请注意,美国参议院的组成就是类似於「罗马共和」的元老院,
其组成往往来自於上流阶层,其代表性就类似於英国的「贵族阶级」了,而可以注意到一
个制度--弹劾制度,官员或法官的弹劾由参议院投票决定,其实就是引用了各个制度的
精神,而非到审判一般人的法院,这又是美国宪政的一项「精心设计」。
回到现代的英国制度--西敏寺制度,基本上这个制度的精神就是:两院制、内阁制
、容易形成硬性两党的文化背景、共同一个政治领袖(君王或总督)等,由於是内阁制,
自然与美国总统制的权力分立大相迳庭。进一步言之,西敏寺制度并没有清楚的三权分立
,而是允许立法权与行政权在某种程度上的「结合」,这是因为英国历史所慢慢形成的,
由於西敏寺制度的运作模式,往往容易造就两大党,这与「共识型民主模型」又有不同,
後者虽然也是内阁制,但却往往是「大联合内阁」,譬如瑞士、比利时等,就是属於後者
,而大英国协会员国属於前者。德国比较特别,但偏向後者,由於选举制度的改变,使得
小党在国会生存空间得以扩大,要知道「政党比例制」容易空出小党生存的空间,「相对
多数决」则容易造就两大党,前者如欧陆国家多采用之,後者则如美国、大英国协等。多
党制有多党制的好处,尤其在内阁制中更能让各阶层的声音「得以听见」,也很少有所谓
的「弃保」问题。政党比例制的其中一个目的本来就是「减少废票」,台湾人频频抱怨由
於两大党的政治传统,因而必须做出「弃保」的动作,这点比例代表致有其优点。然而缺
点是由於很难形成「多数共识」,内阁寿命往往「较为短暂」,此时德国建立了一套「建
设性不信任案」就为了防止这个後果产生。也因此,德国虽然是内阁制,却有很清晰的「
三权分立」架构,正是因为多党制、建设性不任案与公正独立的司法系统。这也是台湾能
够引以为监的。
台湾的传统是总统制,但事实上第三波民主化国家中,采用总统制的国家最後往往会
造成很长一段时间的强人政治,而且人民习惯「选择一个领袖」,而非一个「政党政见」
,对於宪政发展而言,其实并非有利。任何民主国家首要该建立的是一个能够在宪法上定
出一套「制衡规范」与「解决纷争的规范」,总统制利用的是「交错的任期」与「独立的
部门」,内阁制用的是「倒阁」与「发挥政党制衡」,但是台湾到底建立什麽规范?在台
湾总统与立法院有「同样、同进同退的任期」,几乎不可能使用的「倒阁权」,以及严重
对立的两党,可以说是一个建立在「悬崖边缘」的政制,竟然还能如此运作多年而不思改
进,难怪外国人说台湾「处处有奇蹟」,除了一个令人「称羡」的经济奇蹟外,还有一个
令人「咋舌」政治奇蹟。然而,我十分不希望这样的奇蹟就这样变成「常规、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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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非菩提树,心非明镜台,
何必勤拂拭,难免惹尘埃
-----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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