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pig1979 (有专业证照的垃圾分类员)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心得]糊涂误国的和平协议
时间Tue Nov 1 15:29:14 2011
之前的不涉及主权议题的ECFA
以及某程序象徵主权的两岸打击犯罪协议
不是完全的涉及主权 如果只是为了解决实务问题
那也就算了
但把主权议题 设定为「一」国之内来处理
以目前老共对台湾在国际上仍采敌对的情况下
这种损及台湾主权的事 实在是不妥当
暂不论实质目的
就法律位阶而言
个人也认为
应规划定性为具国际法拘束力的和平条约(peace treaty) 而非仅和平协议
会比较妥当
当然老共之後评估 也决不可能签所谓的和平条约 是另一回事
规划和平条约 而非和平协议(姜皇池)
2011年 10月20日 总统提出在(1)国家需要,(2)人民支持与(3)国会监督三条件下,将於未来十年内与中国签署「和平协议」。追求和平,国人之所愿,吾人亦感赞同,但此时此际,如此条件与安排,仍令人有所疑虑。
就个人专业所知,国际实践中,用以处理和平问题的法律文件,至少包括:「和平条约」(peace treaty)、「停战协定」(armistice)、「停火协定」(ceasefire agreement or truce)与「和平协议」(peace accords)等等。
前三者是具国际法拘束力条约,且是属於国家与国家间所签署的国际文件;而後者(「和平协议」)则是旨在中止「一国」合法政府与叛乱团体、或是一国之内数个政治实体间的武装冲突,签署以避免生灵涂炭;换言之,「和平协议」属於政府与叛乱团体缔结之「声明」(statements),不仅不属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范,且用以确认系争冲突为一国国内纷争,交战各方之领土同属单一国家。
置於台湾个案事实考量,则发现:(一)台海间并无实际武装冲突,遑论停止武装冲突迫切性;(二)台海状态是中国内战与冷战等复杂国内与国际因素所造成,若是签署单纯所谓「和平协议」,则是将台湾与中国间目前或未来之冲突,定性为中国内战之延续,纯属中国「内部事务」(domestic
jurisdiction),国际组织或第三国介入之法律障碍将因此提高,亦将使美国对台湾军售丧失国际合法性与正当性;(三)「中华民国政府」面对在中国内战中获胜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是方今举世所承认之中国唯一合法政府,若签署「和平协议」,又无力让「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如此在国际法定位上,将使「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国武装叛乱团体」。
使台湾问题中国化
人类史上往往充满令人错愕之情事,中国道士们为求长生而炼丹,因而发明火药,最後成为杀人利器;欧洲传教士坚信「信基督,得永生」,为呼唤众人前来礼拜,希望教堂的钟声,可传播更远,教堂的钟,可更经久耐撞,研究改良,终於炼出「精钢」铸钟,结果不仅用以铸钟,更转而用以模铸大炮钢管,使大炮杀伤力,更加增进。本来都是一番好意,却得到伤心惨目的结果。
吾人相信总统是一番好意,因此希望政府应好好规划签署中国与台湾间之「和平条约」或「停战协定」,否则呼应2005年《连胡会公报》的「促进终止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执意签署所谓「和平协议」,将使台湾问题中国化,实际上落实中国《反分裂国家法》第七条所期待的「和平统一协议」,隔绝其他国际社会成员介入之合法性,将台湾人民身家性命系於中国「佛心佛性」,恐需再细细思量。
作者为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英国伦敦大学玛莉皇后学院国际法博士
转引自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53064/IssueID/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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