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politics
标题[心得] 重组「权力」的架构
时间Tue Nov 1 02:06:41 2011
最近,对於「建立内阁制」的想法越发强烈,甚至也反对混合制,这是因为就实践上
,台湾热衷於「政治人物造神运动」,反而忽略「法的强化」,这不是个民主政治,而是
「潜主政治」,实非民主之福.准此,我认为要建立一个「没有民选元首」的政府,政府
首脑由国会选出,并让法院系统独立於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之外,真正落实「司法独立」
的精神,再者,成立若干「有固定任期的独立机关」也是必须的,这是为什麽呢?
原因在於,行政权资源过多且与人民生活最接近,动辄侵害人民权益.倘若政府由一
政党或一人主导可能会发生更严重问题.在内阁制中,国会与政府结合是一种不会更改的
趋势.让行政权进行分工,第一可以稳定政局,第二也可以拘束政党力量,其中最需要自
行政部门分出的,首推货币.
货币,作为交易媒介、计价单位与价值储藏,对於一个国家的经济十分重要,不论是
奉行自由经济的,或者奉行计画经济的,货币当局如果太过受到政党干涉,往往会有十分
严重的後果,轻则深化分配不均,重则负债过多而主权减损.要知道,货币的权衡性变动
对产业或国家短期有所助益,但是长期而言是不利国家的,货币最严重的问题是通货膨胀
,对於民众以货币形式储蓄者伤害极大,从而使信用过於扩张,风险变成由大众负担的不
利後果.只有货币当局独立,才有可能「最低程度」的保护人民的财产权.
另外,「监察制度」与「地方自治」也很重要.
监察制度在於「监督政府部门与人员是否违法或违宪」,追究其法律责任,与国会追
究政治责任并不相同.监察系统应采设立各专门领域、独任且任期固定的监察官,尽可能
与「政治责任」分开,如不应设立专管内政或外交事务的监察官,而是建立廉政或审计的
监察官;设立公平交易与消费权利的监察官,而非建立经济监察官.换言之,监察系统主
要在监督政府是否违法,或民众受到政府、公部门因作为或不作为的侵犯,而非侵夺检察
官的权限,如当民众的工作权受到企业主侵害,应该寻求检察官或政府主管机关的帮助,
但是若检察官或主管机关不作为,则应该有监察官出面.对此,监察系统有的应该是向国
会报告、迳行纠正政府与弹劾某官员的权限,但非起诉他人,如此其权限不会过大,且又
能维护其客观性、理性,在人数上也不应多,惟应注意他们应由国会选出,任期独立.
地方自治,则应建立二级地方政府,第一级为地区(如县市),主要是连结基层与中
央,其次是促进区域整合与分配资源,其三是监督地方自治,因此建立参议会是必要的;
第二级为社群,基於「直接民权」的理念,应该要选举「专业官员」,而非「民意代表」
,地方的意见可以透过选举参议员的方式,让国会重视地方的分别.另外,对於原住民族
则应该给予他们民族自治权,以及「真正参与国政的权限」,换言之,以「部落」为主体
,向上为「各族」,再上为「原住民全体」,各族有保护自己文化而立法的权限,对於各
政党对原住民的意见也应重视,绝非只在国会保留几个议席即可,而是应该每每国会立法
前,对某些特定议题要先「谘询」他们的意见,并尽可能采纳之,这才是地方自治与原住
民自治最重要的.
总之,内阁制是台湾所必须的,总统应不再由民选产生,其权限由国会议长或另以其
他方式选举之,国会议员改为政党比例制,并保留地方参议员、原住民与少数语系汉族议
员的席次.其次,行政权要分工,监察制度要确认,司法系统要独立,以此保护民众权益
不容易受到侵犯.民主的精神是法治,舍此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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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而又实证的功能:发现原理以解释和预测经济事体
批判而又规范的功能:藉科学研究所得,应用於经济政策之上
意识型态批判的功能:判别事实与价值,防阻学术为政府所滥用
-----吾将永远谨遵学习人文社会科学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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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11.249.134.50 (11/01 03:07)
补充一点,上述的监察制度,仍在「政府监察使」阶段,
但近代监察制度,多以「人权保障」为出发点,
因此,现代化的监察制度应包含两者:
其一,监督政府或公部门的行为、财政是否合法,人员是否违法
故应设立,廉政监察官、审计监察官等等
其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上的社会保障
故应设立,人权监察官、公平经济与劳动权益监察官等等
而人数不应多,采独任制,任期应长达跨越两个正常的国会任期,
由国会选出,得连选连任一届,并独立任期,各监察官任期应独立计算,
如此,以维持相当的独立性
至於监察官的职责,则应给予弹劾、纠正等,并应向国会定期报告,
监察官底下可以设置各副监察官或助理监察员,
然而有一点要注意,应该与检察官要分开,毕竟两者性质并不相同,
当然也有例外,请看丹麦、瑞典、挪威的监察制度,
想要「很威能」的可以看看以色列,想要「很独特」的可以看看德国或南欧,
就别把监察制度想成我国监察院或对案的监察制度,
各国监察制度很复杂...没有一个定型,就请各位多看看罗...
另外,请与我上一篇「重建『法』的秩序」一起看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11.249.129.145 (11/01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