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第六天魔王暴君)
看板politics
标题[心得] 法律与司法官责任
时间Thu Jul 21 02:58:05 2011
各位认为法官该有「退场机制」的网友,
在讨论前,先看看以下的例子:
刑法第271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7条,
I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II犯前项之罪因而至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条,
I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II犯前项之罪因而至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I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请教各位,您们认为:
何谓杀人?哪些行为算杀人?
甲跟乙借钱久久不还,乙扬言不还就要把甲杀了,结果甲依然不还,
於是乙将甲打成重伤抛弃在荒郊野外致甲死亡,请问乙该当何罪?
刑法第225条第一项,
对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教各位,您们认为:不能与不知、心智缺陷何所指?
刑法第320条第一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325条第一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夺他人之动产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8条第一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
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财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教各位,您们认为:
今有一人见加护病房一植物人躺在床上,进去拿走放在桌上的钱包,该当何罪?
倘若将该植物人改成中风的人,又该当何罪?
如果被拿走的东西,从桌子上的钱包改成脖子上的项链,该当何罪?
再请教各位:
如果一个心智缺陷的人在其清醒时性侵一名女生,该当何罪?
如果一个人看到一个身障人士要下楼,周围又没有残障措施,
他希望背该人下楼,结果该人没注意楼梯凹秃不平摔了一跤,
造成对方跌下楼撞到头颅而死亡,那该当何罪?
法官的存在,到底是为了什麽?身为一个法官,其责任在什麽?
台湾法律条文不确定性定义太多了,都是靠判例与学说补充,
而具体事实则依靠「证据」与「法庭陈述」,
为了法的「一致性」,因此诞生了「判例」作为判决理由依据,
违背「判例」构成诉讼法上理由不完备,可以当成「上诉理由」的,
此时该名法官就要被「扣点」,
请问,如果这名法官通通依照民意去判决,却无法用证据证明或做出推论时,
又或者违背了判例对法条的解释,你们觉得怎麽办?
就是因为台湾法律各「构成要件」太过於简陋,往往都要依靠大量学说,
具体事实上,检察官又未能提出对被害人有利的证据,法官怎麽办?
请问,各位网友,到底期待法官发挥怎样的功能?
不是有人说要引进陪审团吗?
上面例子,请各位陪审员们,用您们杰出智慧与过人经验判断事实是否成立犯罪?
然後请您们自行承担「舆论压力」,不要推说不懂法律!
请搞清楚「问题」出在哪,还是老话一句:
如果是少数法官如此,请将名单送到监察院检举,让监察院诸公弹劾他们,
如果是多数法官如此,那麽是法律问题还是法官见识问题?
不要忘记还有上诉,不要忘记还有再审,不要忘记被害人或被告的权限,
更不要忘记法院「不是」用舆论开的,而是依靠法律!
法官的问题是筛选问题,法律条文用字模糊不清也是问题,
检警无法取得证据也是问题,错不是只错在法官身上!
请问各位,对法官的期待是什麽?依「法」还是依「舆论」?
这是制度面主观问题,不妨提出看法!
这不像f大举的「废核」那样是客观技术问题与观念问题,
「司法改革」都有在做,但请问你们希望到什麽程度?
又建议用怎样的方式达成呢?提出来,让大家想想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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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者,大公不公,大仁不仁,
有功於前,不为亏法,有善於前,不为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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