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cear (莫西亚)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闲聊] 领18%的人如何把我们的钱搬走
时间Sun Jan 25 10:32:18 2009
※ 引述《exboy11 (tt)》之铭言:
: ※ 引述《mocear (莫西亚)》之铭言:
: : 得代表的是任意的「可以」。
: : 整篇回算了
: : 当办法出现的时候,吹那个「得」字就已经没意义了。
: : 举个例来说:
: :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2条 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
: : 当一个法律以「XX法」名称命名之後,要不要也吹吹因为是「得」所以这法律没
: : 有信赖基础?
: : 又如道路交通案件处理办法其中一个授权法源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88条:
: : 「法院为处理有关交通事件,得设立专庭或指定专人办理之。」
: : 所以
: : 该办法第5条说「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应设交通法庭办理交通案件。」
: : 因此法院才设立交通法庭,照你的说辞,交通法庭也没有信赖基础?对交通案件
: : 没有审判权???
: 您所说的两件条文
: 都是...得...或的语句架构
: 这种架构在法律上的理解是你可以在其中选一个来做的意思
: 但是必须选一个
: 但前面的18%法源
: 只有说得怎样 後面是一件事情 并非什麽或什麽的选项
: 因此它的意义是对後面那件事情表示可以做的意思
: 但并非一定要强制去做
: 也就是说立法意旨是说对於优惠存款这件事情
: 特别用一条法规来允许政府机关去做 但非强制
: 既然非强制 因此就这方面看
: 公务员预期政府"必须"给予优惠存款利率"终身"
: 其实应该只是政府长久继续此作法而造成的单方面想像或预期
: 并非政府法规有明确承诺的事情
: 这是我对於这些法条的理解
: 欢迎不同意见者理性探讨
是吗?
那我换一个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委员会设置办法」设置授权法源是「交通部组织法26条」。
交通部组织法26条说:
「交通部因业务需要,
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 应就本法
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所以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委员会没有信赖基础,做的处分可以当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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