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xboy11 (tt)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闲聊] 领18%的人如何把我们的钱搬走
时间Sat Jan 24 20:05:56 2009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之铭言:
: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铭言:
: : 公务人员退休法
: : 第 17 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考试院定之。
: :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
: : 第 1 条 本细则依公务人员退休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 : 第 32 条 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职年资,依本法修正施行前原规定标准核发之一次退休
: : 金,自愿储存时,得由政府金融机关受理优惠储存,其办法由铨叙部会商
: : 财政部定之。
: : 退休公务人员一次退休金优惠存款办法
: :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 释字第443号解释理由书
: … 关於给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规范之密度
: ,自较限制人民权益者宽松,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者,应有法律或
: 法律授权之命令为依据之必要,乃属当然。
: 而18%的规定,造成国家数十兆的财政负担,
: 难道不是「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吗?
: 既然是「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自然有法律保留的适用。
: 而综观公务人员退休法全文,
: 断无发现,可以用「施行细则」定出让国家数十年负债的授权内容。
: 若有认为有授权,请问授权的「目的」、「内容」、「范围」何在?
释字第 589 号
行政法规公布施行後,制定或发布法规之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时,应兼顾规范
对象信赖利益之保护。.........................................................
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赖利益,究系采取减轻或避免其损害,或避免影响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
地位等方法,则须衡酌法秩序变动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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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利益之轻重、信赖利益所依据之基础法规所表现之意义与价值等为合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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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释宪文
既然谈到"减轻"其损害
也就是如果衡诸公益因素(主要是财政负担)
而以新的行政命令 把18%降低至财政可负担程度
亦有可被认为不失信赖保护原则之原义
毕竟这是会拖垮财政的每年八百亿补贴少数人的预算
(比较一下 顶尖大学计划 五年也才花掉五百亿)
若能考量到过大的机会成本以及现实状况的变迁
而适度改变 就社会正义而言
应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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