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ndark92 (明星黯月)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讨论] 关於集游法许可制或报备制的争议
时间Thu Nov 13 21:20:28 2008
※ 引述《sayin ( )》之铭言:
: ※ 引述《kevinjl (无神论者-无神得自由)》之铭言:
: : 影响交通,就依交通法规处置就好了,为甚麽需要集会游行法?
: 想请问依那条交通规则处置
一两个人违规在路上走,并不会造成交通瘫痪,
但聚众在路上走,交通很难不瘫痪,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问题在於对大量违法者有执行上之困难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K0040012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公路或警察机关於必要时,得就下列事项发
布命令:
一、指定某线道路或某线道路区段
禁止或限制车辆、
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车及临时停车。
二、划定行人徒步区。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条
道路因车辆或行人临时通行量显着增加,或遇突发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
滞或混乱时,警察机关或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得调拨车道或
禁止、限制
车辆或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违规纪录,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
查任务人员执行之。
前项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员协助执行,其稽查项目为违规停车者,并得
由交通助理人员迳行执行之;其设置、训练及执行之办法,由内政部会同
交通部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8条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罚锾:
一、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或警察指挥。
二、不在划设之人行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边通行。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车道。
四、於交通频繁之道路或铁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游或坐、卧
、蹲、
立,足以阻碍交通。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责令行为人即时停止并消除障碍外,处行为人或其
雇主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道路堆积、置放、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两旁附近燃烧物品,发生浓烟,足以妨碍行车视线。
三、利用道路为工作场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车、货柜或动力机械。
五、兴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经许可,或经许可超出限制。
六、经主管机关许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规定树立警告标志,或於事後未将障
碍物清除。
七、擅自设置或变更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或其类似之标识。
八、未经许可在道路设置石碑、广告牌、彩坊或其他类似物。
九、未经许可在
道路举行赛会或摆设筵席、演戏、拍摄电影或其他类似行
为。
十、未经许可在道路摆设摊位。
前项第一款妨碍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广告牌、经劝导行为人不即时清除或
行为人不在场,视同废弃物,依废弃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摊棚、摊架
得没入之。
行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两旁,有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处
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致发生交通事故者,加倍处罚。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4条
疏纵或牵系
禽、畜、宠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处所有人或行为人新
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中华民国刑法第140条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140
於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於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
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对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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