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tar (Wayne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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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大代表 FAQ
时间Tue May 3 21:51:09 2005
国民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国大代表)选举常见问答集(FAQ)
1.何谓任务型国大代表?
答:依89年4月25日修正公布的宪法增修条文,业将国民大会重新定位,
除将其职权大幅缩减外,且将之改为非常设化,也就是说国大代表
只有在任务需要时,才依比例代表制选出之;目前立法院已通过宪
法修正案,是项修正案仍须交由「任务型国大代表」予以复决,所
以中选会才须依宪法增修条文的规定,办理国大代表的选举。
2.任务型国大代表选出後,将复决的宪法修正案之重点是什麽?
答:(1)立法委员席次由225席减为113席。
(2)立法委员任期由3年改为4年。
(3)立法委员选举制度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
(4)废除国民大会,改由公民复决宪法修正案。
(5)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审理。
3.任务型国大代表应选名额多少?
答:依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第1项之规定,国大代表应选名额为300名。
4.任务型国大代表应於何时选出?
答:依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第1项之规定,国大代表应於立法院提出宪法
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在3个月内选出之。立法院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是在93年8月26日公告,於94年2月26日公告满半年,所以最迟应在
同年的5月26日选出任务型国大代表。为符合上开规定,中选会爰定
於5月14日为国大代表选举投票日。
5.国大代表选举投票日为5月14日,何以自7时30分即开始投票?
答:以往投票日投票所均自8时才开始投票,本次国大选举因适逢94年度
四技二专统一入学测验考试日,为方便当日考生、试务人员及考生之
陪同亲属前往投票,故投票时间订为上午7时30分至下午4时。
6.何谓「比例代表制」?
答:比例代表制乃指按得票率的比例,来分配议席的选制,其方法达300至
500种之多。此选制最大优点乃在减少超额票(wasted vote)的产生,
因为对某一候选人来讲,超过一定数量的选票之後,再给与更多选票也
是无用的。因此,若能有效地将这些超额的选票,转让给其他同党或同
联盟的候选人,就可以将选民的意思尽量正确地反映在议席的分配上,
而不致有浪费选票的情形。
7.国大代表如何依比例代表制选出?
答:依国大代表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人得由依法设立的「政党」或20人以上
组成的「选举联盟」(简称联盟)申请登记为候选人。据此,选民投票
给「政党」、「联盟」。「政党」、「联盟」即可据其得票率的比例,
分配其当选席次。例如:某党或联盟得票100万票,得票率占百分之10
,则其可分得之国大代表席次为10%(得票率)×300(国大总席次)=
30(席)。
8.国大代表选举有无妇女及原住民当选保障名额?
答:依国大代表选举法第25条之规定,政党或联盟当选名额中,每满4人,
应有妇女当选名额1人,每满30人,应有原住民当选名额1人。例如:
某政党或联盟当选名额为45人,则其中至少应有11名妇女当选人;
1人为原住民当选人。按各政党或联盟登记之候选人名单顺位依序分配
当选名额,妇女、原住民当选人少於应行当选名额时,应由名单中顺位
在後之妇女、原住民候选人优先分配当选。如政党或联盟登记之候选人
名单中之妇女、原住民候选人数少於应分配之妇女、原住民当选名额时
,视同缺额。
9.何以国大代表选举,选民不直接选候选人而要选「政党」或「选举联盟」?
答:受限於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第1项,国大代表要采「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选
出。是故,若以以往选民直接选「人」的方式来选国大代表,将会与增修
条文规定的意旨不符。所以国大代表选举法才会特别规定,选民投票是投
给「政党」或「选举联盟」而不是直接投给候选人。
10.选票上何以有「赞成」或「反对」栏,这又是怎样回事?
答:本次任务型国大代表之选举,顾名思义乃在执行复决立法院通过宪法修正
案的任务,为了使选出的国大代表不致逸脱选民交付的意旨,因此,国大
代表选举法又特别规定,国大代表选举时,「政党」或「选举联盟」要注
明其对於宪法修正案「赞成」或「反对」的意见,且在选举公报及选票上
显现出来。因此,选民在投票的时候,可基於其对於整个修宪案是否赞成
或反对的立场,圈投给任一符合其赞成或反对立场的政党或选举联盟;选
民当然亦可基於其对於特定政党或选举联盟的好恶,投票给其支持的政党
或选举联盟,间接反映了选民对修宪案的意见,二者的效果并无不同。
11.国大代表当选人於复决本次宪法修正案时,应否依照其所属政党、联盟在
选举票上载明之赞同或反对立场投票?
答:应依照其所属政党、联盟在选举票上载明之赞成或反对立场,投赞成票或
反对票。
12.何谓「选举联盟」?
答:为使独立参选人不需政党推荐,亦得以自行参加国大代表的选举,国民大
会代表选举法爰明定年满23岁选举人20人以上即得组成选举联盟,申请登
记为国大代表选举之候选人。联盟之名称应冠以其登记候选人名单首位之
候选人姓名,加「等」字及联盟人数,称以联盟。例如:○○○等30人联
盟、○○○等80人联盟。因之,「选举联盟」乃是以竞选国大代表为目的
,所成立的竞选集团,该集团则以为首之候选人为联盟代表人。
13.国大代表选举法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二法应如何适用?
答:依国大代表选举法第1条第2项规定,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依本法(即国大代
表选举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之规定。易言之,有关国民大会代表选举除了要依国大代表选举法的
规定外,该法未规定者,还要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规定。
14.国大代表选举竞选活动期间有几天?期前可以活动吗?
答:10天。也就是从5月4日至13日,为国大代表选举竞选活动期间。至於在5月
3日以前的政治活动,尚非选举法规规范范畴,应回归平常法制,如:集会
游行法等法规予以规范。
15.国大代表选举有无公办政见发表会之办理?
答:中选会业依国大选举法第13条之规定,定於5月7日下午2时至6时,洽请公共
电视台提供时段供政党、联盟发表政见。届时参选之政党或联盟均可视候选
人数之多寡,推派1至5名之候选人参加政见发表会。
16.国大代表竞选活动期间可否悬挂或竖立竞选宣传品?
答:依国大选举法第15条之规定,政党、联盟及任何人於竞选活动期间,不得於
道路、桥梁、公园、机关(构)、学校或其他公共设施及其用地,悬挂或竖
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竞选广告物。但经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
会指定之地点,不在此限。换句话说,在道路等公共设施及其用地,除选举
委员会指定之地点,可以悬挂或竖立竞选广告物外,余均不得为之。
17.何谓竞选活动期间不得从事室外公开竞选或助选活动?
答:国大代表选举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政党、联盟及任何人,不得於竞选活动
期间之每日起、止时间外,从事「室外」公开竞选或助选活动。所谓「室内
」或「室外」并未再作进一步界定,惟依集会游行法第8条第2项:「室内集
会游行无须申请许可。但使用扩音器或其他视听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会者,
以室外集会论。」之类同立法例,所称「室内」自可参酌并视具体个案予以
认定。
18.国大代表选举选举票有效与无效如何认定?
答:国大代表选举法第23条规定之选举票无效认定标准,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之规定类同,亦即圈选在同一政党或联盟之圈选栏、号次栏、政党或联盟名
称栏、赞成或反对意见栏,只要所圈位置足资辨认为何政党或联盟者,均属
有效票,否则为无效票。
19.选举人可否携带手机或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
答:依国大代表选举法第1条第2项,适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3条、第93条之1
之规定的结果,选举人不得携带手机或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任何人亦不得
於投票所装设足以刺探选举人圈选选票内容之摄影器材。违者,将处1年或
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
20.政党或联盟之候选人、受雇人贿选,有无处罚规定?
答:依国大代表选举法第1条第2项,适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0条之1第1项之
规定的结果,任何人对於有投票权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为其他不正利益,
而约其不行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罚金。
换言之,即使政党或联盟之候选人、受雇人或第三人,凡是为政党或联盟从
事贿选者,仍应受上开刑事处罚。
21.中选会办理有奖徵答活动详情如何?
答:选举人只要先行於选举投票通知单上之有奖徵答题目作答後,於投票当天
(5月14日)持投票通知单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时,
将选举投票通知单交给投开票所工作人员,即可参加。
22.国大代表选出後应如何集会?
答:依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第3项规定,国大代表应於选举结果确认後10日内自行
集会,集会以1个月为限。依国大代表选举法第1条第2项,适用公职人员选
举罢免法第43条第1项第6款之规定的结果,中选会应於投票日後7日内公告
当选人名单。易言之,中选会至迟应於5月21日前公告国大代表当选人名单,
国大代表至迟应於5月31日前自行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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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 南北东西走透透 铁路与雪景 一万三千公里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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