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ken (游侠)
看板politics
标题[转录]Re: 组调查委员会 民进党:违宪
时间Sun Apr 11 15:19:01 2004
※ [本文转录自 KMT 看板]
作者: kenoboy (keno) 看板: KMT
标题: [转录][转录]Re: 组调查委员会 民进党:违宪
时间: Sat Apr 10 23:26:05 2004
※ [本文转录自 a-bian 看板]
作者: oldTim (what i feel is real) 看板: a-bian
标题: [转录]Re: 组调查委员会 民进党:违宪
时间: Mon Apr 5 11:57:25 2004
※ [本文转录自 politics 看板]
作者: Androgyne (鸣かぬなら、どうする?) 看板: politics
标题: Re: 组调查委员会 民进党:违宪
时间: Sun Apr 4 23:35:09 2004
※ 引述《changLa (六角)》之铭言:
: ※ 引述《Jacques (新包装)》之铭言:
: : 我不懂宪法ㄟ
: : 请宪法权威马市长解释一下520号解释跟这有啥关系阿
: 基於礼貌,请先询问:为何民进党认其违宪?
: 虽然人人党党都是大法官,但也没人说马英九是宪法权威。
: 如果你幻想他是权威,那相对地某党全党党员都是权威。
:
特别调查委员会的立法有好几个层次都会有特殊的问题。这些问题说穿
了有两个,第一个是立法院本身有没有制定个案立法的权限,第二个是立法
院无论有没有个案立法的权限,能不能用个案立法的方式重新分配其他宪法
机关的权限。
关於个案立法的问题,理论上的原则是不行,立法权不得针对特定个案
,换言之就是人事时地物与方法手段等通通特定的法律。比方说立法院可以
制定「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但是不能订「蒋中正先生礼遇条例」。或者可
以订(假设的)惩治掳人勒赎条例,但是不能订「惩治陈进兴、林春生及高
天民等三人条例」。
然而这个个案立法禁止的原则,因为在德国战後亟需重建复员的时候有
例外可循,想必会有嘴炮之徒引这个来说国外有我们也可以。很难一刀两断
地说绝对不行。此外,就是立法技术上有可能将它变成常态,假定说制定为
总统及副总统选举、甚至一般性的「选举风纪调查法」,就可以解套。
第二个问题其实比较明白,就是立法院即使可以用上述方式来设立这次
选举事件的调查机关,然而这个机关职权的行使难免与监察院、以及法官和
检察官的职权相重叠与冲突。尤其从宪法当初设计的时候就一直把调查权摆
在监察院而非立法院,要用法律的形式去破坏宪法上既定的权限分配,恐怕
就会因宪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而导致法律无效。如果是要让这个调查机
关的结论有终局的确定力,换句话说又调查又审判的话,也会违反大法官也
强调过的审检分立原则,并且侵害法院的审判权限。这里也是比较明显会违
宪的。
要是想设计成都不违宪的话,就会变成一个谘询性的临时委员会,功能
显然无法满足现在泛蓝方面的要求。再者,这个委员会的设立需要预算,而
预算的编制与预算案的提出又是行政院的权限,立法院也不能自己立法了就
要行政院买单,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可能就很容易夭折。即使是这种谘询性的
委员会,勉强订出来也是会被覆议打掉的。
当然,设立调查委员会与否连法案都还没成,并不属於大法官宣告违宪
而形式上丧失拘束力的状况。不过这也无碍於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勉强制定出
来、以後会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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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马乔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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