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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mm (草原‧苏鲁锭)》之铭言: : : 因此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进行主义、辩论主义与处分权主义原则上均不适用, : 我想请问一下,只要是选举诉讼,以上三个主义就不适用? : 还是依诉讼内容而定你的"原则上均不适用"? : 那麽在什麽情况下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 至於以下舍弃、认诺、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效力之规定, : 也就是当这四种事实产生的效力,不适用民事诉讼的范围? : 谢谢赐教。 呃,机会教育在网路上只能进行到有限的程度……请大家谅解 ^^||| 其实讲得更清楚一点,应该是这样: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包括) (包括) 当事人进行主义 职权进行主义 (针对诉讼程序的进行) 辩论主义 职权调查主义 (针对诉讼资料的获取) 处分权主义 职权探知主义 (针对诉讼标的的范围) (以上采取骆永家教授之用语,左右表示相对,第一行的主项目包括下三行的子项目) 这是诉讼法的主要理念,各种诉讼法的精神并不是绝对采取什麽主义, 而是有一定比例的调配。例如说,事实上当事人进行主义是很少的, 诉讼程序的进行,包括期日的指定等等,多半都是由法院来主导。 这里有一个原则,就是仅涉及私权的部分,我们尽量可以允许当事人自由支配, 所以在民事诉讼上,当事人进行支配的比重高, 因此整个诉讼法制就会偏向当事人主义。 但是即使是如此,证据要不要调查,也不是完全只由当事人说了算, 法院还是有裁量的空间,例如关於证据调查的必要性的判断。 反过来说,在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上, 由於事关公益,因此当事人能自己作主的空间就会变少, 你可以说会比民事诉讼更倾向职权主义一点。当然,这也会不是绝对的。 好,现在集中到黄大律师的论点, 首先,这不是一个民事诉讼,因此她的前提就是错的。 其次,就证据调查一事来说,(验票在司法程序里面就是证据调查), 除非证物有毁损灭失之虞不能不马上戡验, 否则应该是要等到诉讼程序进行到那一步的时候才能来做。 就现在的情形看来,之前的诉讼因不合法被驳回, 如果要争取时效根本就不应该再去抗告了,(快换律师吧!!!) 而应该直接重行起诉,(程序驳回本来就不影响实体争议的再起诉) 然後要确定其诉讼的范围,也就是,有疑点的票匦到底有那些, 并且要检附释明之证据,而国亲的律师这个时候该做的事情, 就是要说服法官的确有疑点,以促使其进行证据调查的程序。 讲难听一点,若依该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条文, 「当事人声明之证据,法院应为调查。但就其声明之证据中认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这里根本无关乎当事人主义,因为国亲就是已经提出主张而且又声明证据了, 就证据调查这一点上只有法院认为必不必要而已, 被告候选人跟被告机关同不同意根本就不重要。 好吧,最後能为黄大律师的说法找到根据的法条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同样是依该条准用而来) 该条规定:「证据有灭失或碍难使用或经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声请保全。 就确定事物之现状有法律上之利益并有必要时,亦得声请为监定、勘验或保全书证。」 (第二项略) 但是请注意,这一条的规定里面可以用他造同意来取代其他要件的是第一项前段, 也就是国亲在第一个晚上就已经用群众暴力的方式做了的证据保全, 後段的规定还是要「有法律上之利益并有必要」,光是对造同意是不行的, 请问黄大律师提出了什麽论理跟证据说明他们符合这个要件? 国亲快换律师吧。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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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kwool:先推再看... 推 218.166.82.234 03/27
2F:→ popoiu:Alfred要跟那些人收钱啦 推 218.169.192.24 03/27
3F:→ shiounio:强者阿~ 推 210.85.2.85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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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milelamb:高手~请问可以转载吗? 推 61.64.224.243 03/27
6F:→ Alfred:抄书的东西,要转请自便XD 推 218.166.33.172 03/27
7F:→ skyrain:事实上是他们不想照法律徒径来走吧~~~ 推 61.58.189.166 03/27
8F:→ damm:受教了,不过国亲不一定在利用法条验票 推 68.99.194.92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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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damm:手段,这部份跟本无从证明 推 68.99.194.92 03/27
11F:→ Alfred:是啊,我也不知道国亲到底要什麽(摊手) 推 218.166.33.172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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