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jl (maomao)
看板politics
标题廖元豪:我为何加入反对公投连署?(部分)
时间Wed Mar 10 21:45:19 2004
公投法第十七条之合理意义-急迫性
看看防卫性公投的法源,公投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怎么规定的:
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
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民投票。
那么,如今中国飞弹对准我们的情势,就是「遭受外力威胁,至国家主权有改变
之虞」了吗?有论者在「之虞」二字大做文章,说「之虞」就是「有可能」,但不
以「急迫」为必要。
这个说法似乎也过份了些。如前所述,「发动公投」本身就是一项重要而危险的
权力。哪有凭着「有可能」,说发动就发动?「天下任何事情都有可能」,那这个条
文不是给了总统一张空白支票?「法律解释应排除荒谬结果」。如果照陈总统的说
法,「飞弹对准当然就是"外力威胁致主权有改变之虞"」,那请问他的发动权还有什
么界限?如果说是让总统可以用「预防性」手段先「让台湾向国际发声」,那还叫「防
卫性」公投吗?这与美国George W. Bush找不到正当理由攻打伊拉克,所发明的可笑名
词「先制性攻击」有什么不同?
有人可能会说:「等到兵临城下,哪还来得及公投?」没有人说要到「兵临城下」
才准发动。但至少现在的承平(说是苟安亦可)局面,实在导不出「急迫」。中共武力
威胁是一回事,是否要激活「非常手段」来因应,则是另外一回事。国民党以前在台湾
专政近四十年,拒绝国会改选,不就是一直以「共匪威胁」当理由吗?我们在1980年代
末期不是已经摆明了不买这一套,我们不是证明了,即使两岸敌对状态尚未结束,还是
可以用正常的民主法治方式因应吗?
全文:
http://www.law-dimension.com/detail.asp?id=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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