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gbala (天下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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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和正义
时间Mon Mar 8 20:40:21 2004
法律和正义
郭罗基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且必须强制执行。人
们为什麽能接受?因为它体现了正义,至少可以说,希望它体现正
义。中国古代的「法」字,左边从水,意为「平之如水」,右边是一
种神兽的名字加去,意为「触不直者去之」;合在一起就是公平正
直。在有些民族的语言中,法律、司法、正义乾脆就是一个词。英文
的justice,既是正义又是司法。俄文的право,既是法律又是
正义。这就是法律的权威的两个来源﹕一是国家强制力量,一是社会
正义理念。
古希腊时代,人们认为奴隶占有制度是正义的。连大思想家、大学问
家柏拉图、亚里斯多德也极力鼓吹奴隶不是人,只是「会说话的工
具」。在现代,任何一个普通人都可以指出他们的错误﹕把人不当人
是非正义的。这是因为时代不同了,对正义就有不同的看法。可见,
没有「永恒正义」。在根本利益互相冲突的社会中,也没有「普遍正
义」。梁山泊的好汉们扯起一面「替天行道」的杏黄旗,自认为是正
义的;宋朝的朝廷却讨伐他们的「犯上作乱」,认为是非正义的。不
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的人,对正义也有不同的回答。正义是可变
的、相对的,但并不是不可捉摸的。一个时代总有某种公平、合理的
观念来指导和评价人们的行为,这就是社会正义。虽然不同阶级、不
同利益集团的人抱有不同的正义观念,也一定有全社会流行的正义观
念,因为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人们既有不同利益也有共同利益。全社
会流行的正义观念是符合人们的共同利益的,也是代表社会发展方向
的。归根到底,正义观念是由体现人们利益关系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近代以来,实现社会正义是维护人权的要求,必须坚持两个原则。首
先是平等原则,每个人平等地享有公民利权和政治利权,经济、社会
和文化利权;违反平等原则享有任何特权是非正义的。如果事实上已
经存在着某种不平等,用平等的原则来对待不平等,结果还是不平
等;只有用不平等来对待不平等,才能达到平等,从而以正义矫正非
正义。因此,实现社会正义还需要第二个原则,那就是差等原则。对
於社会上受损的利益集团、弱势人群、处在不利地位的人们,应当提
供更多的机会。美国有一个《平权法案》,规定对某些少数族裔在教
育、就业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在申请大学入学时,黑人学生可以比
白人学生以较低的标准录取。录取标准是差等的。但这个法案的名称
却是「平权」,它的深刻含义就在於以差等实现平等。差等原则的根
据是人权上的平等,因此差等原则是以平等原则为前提的,离开了平
等的差等就是制造不平等,又成了特权。
社会正义可以区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指社会制度和
法律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制度的操作和法律的执行方面的正
义。一种公平、合理的制度和法律,并不能保证操作和执行一定是公
平、合理的;反之,在操作和执行方面虽然公平、合理,制度和法律
本身却不一定是公平、合理的。观察和改革社会的非正义,必须弄清
楚毛病是出在制度和法律本身,还是出在制度的操作和法律的执行?
或两者兼而有之?
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在法律方面的体现,就是立法中的正义和司法中
的正义。
以社会正义作为立法动机并导致立法行为,法律的创制才能出现符合
社会正义的效果。如果事实上出现了「恶法」,追溯其动机,必定是
离开了社会正义。中国关於「劳动教养」的法规就是「恶法」,它授
权公安机关不经法庭审判而对公民作出强制劳动的决定,完全是违反
人权公约的。《公民利权和政治利权国际公约》第八条规定﹕「任何
人不应该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性劳动」。「劳动教养」的法规造成
许许多多的受害者,社会正义的呼声要求予以废除。中国的立法者无
动於衷,就因为与中国政府人权观念上的迷误相联系,立法动机中存
在着非正义性。
司法中的正义也可以叫做「诉讼正义」,即根据有效的法律公正、合
理地解决冲突和纠纷。法律本身符合社会正义,并不能自动地实现出
来,只有法律的执行同样也符合社会正义才能见效。中国的刑法将
「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一个进步。但改变了法
律没有改变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司法机关还是像惩治「反革命罪」
一样来审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继续在制造冤案。为了实施执行法
律的社会正义,还需要一系列的措施,诸如独立审判、公开审判、无
罪推定、法庭辩论、证据规则以及回避制度、辩护制度、上诉申诉制
度等等。
法律体现了社会正义,但并不等同於社会正义。社会正义不可能全部
被包含於法律之中;而法律也不是以社会正义为唯一内容。法律固定
了一定的社会正义,成为行为规范,就是长期稳定的。社会正义是随
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和道德水平的提高而变动的,新的社会正义观
念和陈旧的法律必然发生矛盾,要求对它修改或废除。法律也可能并
不体现社会正义,那就是「恶法」;虽说「恶法亦法」,它是没有存
在根据的法。正因为法律体现了社会正义而又不等同於社会正义,法
律的命运决定於社会正义对它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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