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uans (鹤之子大豆)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娶陆女 配偶须提500万保证
时间Wed Mar 3 23:54:44 2004
※ [本文转录自 CrossStrait 看板]
作者: hsuans (鹤之子大豆) 看板: CrossStrait
标题: Re: 娶陆女 配偶须提500万保证
时间: Wed Mar 3 21:38:36 2004
首先我们要看,我上面说过了,在台湾,资产要有五百万不是不容易的事。
一个工作几年的成年人只要信用没有问题,通常都有有一间五百万以上的不动产,
这个规定是不是针对大陆新娘? 首先我们来看国籍法
国籍法第三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得申请归化:
一 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每年合计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实继续五年以上。
二 年满二十岁并依中华民国法律及其本国法均有行为能力。
三 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
四 有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
well,看起来没什麽,但是要看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5 条
本法第三条第四款所称有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
无虞,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公告基本工资二倍者。
二 动产及不动产估价总值逾新台币五百万元者。
三 其他经内政部认定者。
申请归化或回复国籍者,系我国国民之配偶或子女,前项第一款、第二款
金额之计算,包含其在台湾地区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财产。
好了,看到这边,你会发现,国籍法及其施行细则中就有限制。
这是针对「外国人」的。
但是,在中华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陆人并非是外国人,
为了什麽? 为了不要独立和违宪,所以只好有了这个东西。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一条
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
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
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所以,所有和大陆人相关的法律关系,都必须通过这个条例作一个转换的工作,
将其转换为类似「外国人」的地位。
今天的修法,只不过是将对外国人有的规定,延伸到大陆人民的身上,
二者的立足点是一致的,没有所谓歧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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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对於中华职棒两只元老球队的解散感到可惜,却都无能为力。
只有他。创作了一部伟大的作品,来纪念那个逝去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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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suans 来自: 218.167.32.39 (03/03 21:40)
1F:→ realmask:不修法才是歧视啊 ... 推 61.224.162.168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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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小黄豆 活在同一个宇宙风水总是轮流走 一朝兴起一朝落
外人叫我们大豆 应该一起去奋斗 只要我们同步走 明天世界是黄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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