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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公投 反对违法 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宪政法制组政策委员 周育仁 三二0公投是否违法,吵的沸沸扬扬。三二0公投定位从「防御性公投」、 「防御性公投」到「和平公投」,证明陈水扁总统根本不在乎公投内容是甚 麽,或如何定位。只要能与总统大选同时办公投,他岂在乎三二0公投是否 违法?至於公投结果多少人赞成,他会在乎?我也很怀疑。 对陈水扁总统而言,三二0公投只是一个让他有机会操弄总统大选过程与结 果的工具。他试图透过与总统大选同日举办公投,一方面垄断关於公投议题 的论述,另方面则企图诱使支持公投议题者同时支持他连任。在支持度一路 落後的劣势之下,三二0公投被陈水扁视为是起死回生的惟一机会。吕秀莲 讲的很露骨:「公投投赞成票的都投扁吕,扁吕一定当选。」此难道还不足 以说明三二0公投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民主或是和平,而是为了选票? (假如无违法又被国亲讥为废话公投,为啥不能投200? 那又何来助选之说?? ) 陈水扁一再吹嘘办公投是为了深化民主,宣称三二0公投是由人民作主。我 们同意公民投票是一种直接民主,也赞成透过公民投票创制、复决法律或政 策。但是前提有二:第一是如同美国副国务卿阿米塔吉所说:「公投通常是 针对非常分歧或困难的问题」,必须是该议题非常具有争议性,行政部门或 立法部门无法建立共识作出决定,才有必要交由人民公投。类似「军购飞弹 」、「两岸协商」这种具有高度共识的题目,根本就无必要跟总统大选一起 办公投。陈总统坚持要办,难怪美国人会怀疑他背後的动机是否是为了拉台 选情。 (嗯嗯 可是争议性大如核四 岂不是以民意代替专业?? 还是搞台独公投找死?) 其次,公投必须合法。公投法虽通过了,但和平公投要怎麽投,还是要回归 公投法相关规定。公投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 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 交付公民投票。」根据该项规定,总统发动公投必须符合四项要件:一是国 家遭受外力威胁、二是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三是须经行政院决议、四是只 能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民投票」。惟有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件,三 二0公投才不违反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现况观之,外力威胁即便存在(已 存在半个世纪以上),惟并未使「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如有改变之虞, 陈水扁总统为何不立即发布紧急命令因应?未发布,就证明主权没有变更之 虞)。主权既无变更之虞,总统岂有权交付公投?总统既无权交付公投,行 政院就更无权就「军购飞弹」、「两岸协商」交付公投,否则就是违法。 (1.如果真的打过来? 大家会在家躲飞弹还是去投票?? 2.有规定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有规定一定要发布紧急命令才能证明吗??) 此外,三二0公投也须符合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前项之公民投票不适用第 十八条关於期间之规定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换言之,总统根据第十七条 交付公民投票时,只排除适用十八条第一项关於「期间」与二十四条之规定 ,公投法其他规定仍适用於规范总统所交付之公投。就此而论,总统交付之 公投只能排除适用十八条第一项「中央选举委员会应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 前,就下列事项公告之」此一关於「期间」之规定,在投票日二十八日内亦 可公告。 至於十八条第二项:「中央选举委员会应以公费,在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提 供时段,供正反意见支持代表发表意见或进行辩论,受指定之电视台不得拒 绝。其实施办法,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定之。」与第三项:「前项发表会或辩 论会,其为全国性公民投票案应在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至少举办五场。」由 於未被排除适用,中选会自需依规定於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至少办理五场公 费辩论。中选会如拒绝办理,当然违法。 其次,就二十四条而言:「中央选举委员会应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个 月起至六个月内举行公民投票,并得与全国性之选举同日举行。」此条被排 除的结果,总统交付的公投就不限4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个月起至 六个月内举行」,换言之,可在公告後一个月内办理之,以避免紧急危难。 此外,由於「得与全国性之选举同日举行」规定同时被排除,总统交付的公 投自然「不」「得与全国性之选举同日举行」。陈水扁总统坚持与总统大选 此一全国性选举合并办理公投,显已违反十七条第二项排除适用二十四条之 规定。 (排除的意思是说排除24条规定吧 而不是24条规定的相反意思) 再者,三二0公投关於「军购飞弹」此一议题,则违反公投法第二条第二项 规定:「预算、租税、投资、薪俸及人事事项不得作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投结果如民众赞成军购飞弹,由於军购飞弹涉及政府预算之增加,违反上 述「预算」「不得作为公民投票之提案」规定,显已违法。 (之前似乎有版友提过 本次公投属於谘询性公投 故题目不违法?) 最後,行政院拒绝成立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亦违反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公民投票事项之认定,由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为之」。公投法既将公投适用 事项之认定权交付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总统交付公民投票之内容是否符合 「全国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之内容,理应由审议委员会认定之。如总统可 随意就任何其所认定之议题交付公投,不受审议委员会之监督,总统一旦滥 权,启毫无制衡之机制? (如果说阿扁滥权 似乎就说明阿扁有这权力发动且不违法?? 不然何来滥权之说? 假设不违法 国亲是否还会反对??) 为反制陈水扁总统滥用公投法十七条,立法院应即根据宪法第六十三条「立 法院有议决……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与公投法第二十条规定:「创制案 或法律、自治条例之复决案於公告前,如经立法机关实现创制、复决之目的 ,通知选举委员会者,选举委员会应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进行」,就「军 购飞弹」、「两岸协商」等「重要事项」作出决议。一经决议,根据二十条 规定,中选会应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进行」,否则就是违法。 我们支持民众拥有公民投票权力,让民众藉此得有权就具争议性之议题作出 最後决定,但我们坚决反对政府以任何违法方式推动公民投票。要深化民主 政治,我们绝不容许总统滥权却不受任何限制。一个企图以违法手段遂行选 举目的之政党或政治人物,根本没有资格讲深化民主。说的难听些,以违法 手段办公投,其实就是「打着民主反民主」,不但无助於深化民主,反而会 因为违法滥权,侵蚀民主监督制衡之普世价值,致使民主出现倒退。 (本评论代表作者个人之意见) (本文刊登於中央日报93.02.07第四版) ============= 这篇似乎能代表反方的言论 加上自己一点小看法 请多包函 爱台湾 请勇敢说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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