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GIP (统计好难喔)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反320公投连署书---
时间Tue Feb 24 23:44:30 2004
※ 引述《grpsys (想)》之铭言:
: : 赋予总统的公投发动权,明确规定
: : 以「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为前提要件。
: : 大家都知道,
: : 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要素,
: : 因此所谓「主权有改变之虞」,
: : 用最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有「亡国之虞」,
: : 也就是非到「国家危急存亡之秋」,
: : 总统不可轻易启动。
: : 有哪一点像有「亡国之虞」?
: 我实在很好奇,在这些人的心里到底什麽样的状况,
: 可以发动公投法第17条的防御性公投呢?
: 很遗憾的,这些人并没有给我一个答覆。
: 容我从政治操作的角度,阴谋论一下,
: 当初泛蓝好心地专程把政院版中的一条防御性公投给拉拉拉拉进来,
: 再对照,陈文茜与游院长对於政院版草案中,防御性公投的不断试探的询问来看,
: 我怀疑泛蓝想从中牟利。
: 因为,陈文茜已经向院长举了不下十种的状况,
: 做发动防御性公投的时机确认,连加入联合国都是例子之一,
: 可见,泛蓝在规划防御性公投的发动时机有哪些可能性,
: 经由向院长的确认,泛蓝判断当前的局势不符合发动防御性公投的时机,
: 於是,很放心的把这一条加进来。
: 假设,阿扁今天没有发动防御性公投,
: 泛蓝是否会耳语阿扁根本不敢办公投,公投法第十七条给他权力办,
: 他都不办,根本只是喊喊口号,不敢办公投。
: 假设他办了,就可以用发动时机不符,违法,独裁.......等等攻击阿扁。
: 问题的核心在,当初公投法第十七条制订的目的何在?
制定的目的何在不是重点
重点是有权有责 权责相符 有权力必有制衡
如果不用透过各种力量的监督 不用立法机关 不用审议委员会 不用发布紧急命令
这样毫无可以提供相对而相等制约的行政裁量
谁可以举个例子看看哪个法治先进的国家有这种做法
程序就重大错误 实质裁量的标准更不用去谈了
这不是关乎支持谁支持谁的问题
而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如何被尊重 贯彻
坦白讲我不想管是谁当选 但是一个国家法律如何被行政权甚至被影响的人民对待
这才是我想要管的问题
如果放任行政机关任意做裁量 这一步只是个公投
下一步呢 下下一步呢.........
支持谁就去支持谁
不过防止放任行政权无止尽的扩大 才是就这个议题应该关心的
(犯栏不去告也是错误的行为 但不去告不代表没有违法)
: 难道,只是像核弹一样,当战略性武器,吓唬人用吗?
: 我不知道。不晓得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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