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ffen (夜空的另一端)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反320公投连署书---
时间Tue Feb 24 21:00:47 2004
※ [本文转录自 Lianzhan 看板]
作者: Diffen (夜空的另一端) 看板: Lianzhan
标题: Re: ---反320公投连署书---
时间: Tue Feb 24 20:59:34 2004
同一篇文,摘自媒抗....
--------- ---------
http://www.socialforce.org/phpBB/viewtopic.php?p=95204#95204
学者反公投 阻碍宪政发展
作者:pharisee 发表於:2004/02/23 15:04
: 但「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 赋予总统的公投发动权,
: 明确规定以
: 「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
: 为前提要件。
: 大家都知道,
: 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要素,
: 因此所谓「主权有改变之虞」,
: 用最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有「亡国之虞」,
: 也就是非到「国家危急存亡之秋」,
: 总统不可轻易启动。
老师们,让我们就法论法。「之虞」,白话的说就是「有可能」,这一点无庸置疑。不
过,「之虞」是不是「非常非常有可能」,而需要达到「危急存亡之秋」的程度?按文
义解释有疑义时,应辅以体系解释,此为昔日老师们的教诲,学生不敢或忘。试找寻法
条上有「之虞」两个字的,举例如下:
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第八条第三款:「外国船舶通过中华民国领海,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非属无害通过︰三 蒐集情报,使中华民国防务或安全有受损害之虞者。」请问
这里的「之虞」,是不是要以「马上会损害国防」作解释?
立法委员行为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立法委员因行使职权,而受他人强暴、胁迫或恐吓,
致其本人或关系人之 生命、身体、自、名誉或财产受有危害之虞时,得通知治安机关予
以保护,治安机关亦应主动予以保护。」请问这里的「之虞」,是不是要等到立委已经
被追杀了才算数?
行政执行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执行机关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
时请求其他机关协助之:三 执行时有遭遇抗拒之虞者。四 执行目的有难於实现之虞
者。」请问这里的之虞,是不是要眼看着抵抗要开始了、眼看着执行行为就要失败了,
才可以请求其他机关协助?预先料想的可能不算数?
如果上面的解释还不够充分的话,那麽请看以下这些条文:
行政执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对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限:
四 其他认为必须救护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护或不能预防危害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被告经法官讯问後,认为犯罪嫌疑
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一
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 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
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如果「之虞」不仅指「有可能」,更指「非常非常有可能」,那麽上述条文的「非如何如
何」,就是赘文,而不是更进一步描述「之虞」二字在本条所需的程度。若「非如何如何
」的部分不是赘文,那麽「之虞」应该就仅仅是「有可能」而已。
经由体系解释,可见强认为「之虞」不但意指有可能更指紧急的见解,并不合於现有的法
律条文。那麽,请问各位老师,为什麽要在解释公投法时,采取不同的标准呢?
: 如果
: 今天仅以对岸部署了
: 四百九十六枚飞弹为理由,
: 就认定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
: 请问还有什麽时候不是紧急状态?
邻国如果只是部署飞弹,我没有意见。但是部署之外还一再扬言将要使用,这就叫「之
虞」,甚至於比法律上使用的「之虞」两个字更加急迫的「之虞」!
--
--
猎人的孤独与寂寞,是精神和力量的最大来源
要学做一个好猎人,就要学会"等待"的耐性。
山猪学校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2.128.150
※ 编辑: Diffen 来自: 218.162.128.150 (02/24 21:01)
1F:→ startony:推推 清楚的文章 推 140.112.18.119 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