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rtmind (心碎了无痕  I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问个公投条例问题
时间Wed Feb 18 12:49:03 2004
※ 引述《grpsys (到底是怎样啦)》之铭言:
: ※ 引述《skiler (...)》之铭言:
: : 今天上中宪
: : 老师说第十八条和二十四条来看
: : 公投已经违法
: : 请问一下这两条是排除条款吗?
: : 而内容又是什麽?
: 第十八条 (公告事项及辩论之进行)
: 中央选举委员会应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项公告之:
: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时间。
: 二、公民投票案之编号、主文、理由书。
: 三、政府机关针对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见书。
: 四、公民投票权行使范围及方式。
: 中央选举委员会应以公费,在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提供时段,供正反意见支持代表发
: 表意见或进行辩论,受指定之电视台不得拒绝。其实施办法,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定之。
: 前项发表会或辩论会,其为全国性公民投票案应在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至少举办五场。
: 第二十四条 (投票日)
: 中央选举委员会应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个月起至六个月内举行公民投票,并得与
: 全国性之选举同日举行。
因为17条排除18条和24条
所以排除得以和全国性选举同日举行
是这样解释说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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