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ianplanet (辩论队)
标题[转录]Re: [情报] 防御性公投对台湾民主宪政的影响座谈会
时间Wed Feb 18 02:18:3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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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ianplanet (辩论队) 看板: politics
标题: Re: [情报] 防御性公投对台湾民主宪政的影响座谈会
时间: Wed Feb 18 02:06:31 2004
题纲一、如何评估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条在宪法上的特殊意义?
陈爱娥(台北大学法学系教授):法律解释很少就单一条文可以厘清,通常必须
与其他条文的关系一起观照。我先提出公投法与宪法相关条文互相影响的部分。
公投法第十七条引起诸多争议,但公投法第一条才是关键。第一条援引的不是
宪法第十七条,「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也非引宪法第一三
六条「创制复决两权之行使,以法律定之」,作为立法依据,这让公投法的地
位没有那麽清晰。
公投法第一条呼应的是宪法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於国民全体」的国民主
权原则,用来作为行使直接民权的依据,也因此让主权这个抽象观念,可以产
生政治联想,以及与外部因素相联结,公投法第十七条有较突兀的地位,这是
解释时比较困难的原因。
另就行使公民投票的程序来说,防御性公投适不适合使用与其他公投一样的程
序?第十七条规定了防御性公投不适用公投法第十八条与第廿四条,但是不是
真的能够排除?
再者,第十七条与宪法第卅八条「总统有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权」的关系
暧昧。而宪法第卅九条规定总统有宣布戒严的权力,但需要经过立法院的通过
或追认,若总统以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而行使公投法第十七条,其与宪法第卅九
条的关系如何设计也是问题。
此外,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总统发布紧急命令需经立法院追认,
这部分与公投法第十七条的关系也很暧昧。
胡佛(中研院院士、台大政治系教授):有人说公投法是深化民主,但公投应与
宪政主义连在一起,没有法治的土壤,民主可能变成民粹主义,产生希特勒之
类的领导人。
公投可分几类,第一类是关於自决及主权的政治性公投,这是革命性的公投。
第二类是宪法公投,处理宪法修正问题。第三类是立法公投,也就是创制、复
决。第四类是公共政策公投,属功能性的公投,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政策,
发挥国家治理的功能。
我国宪法规定创制权及复决权,采取了法律公投,但不采取主权及宪法公投。
讨论公投法要从整个脉络来看,陈总统讲的公投是先强调公投制宪,不依宪法
程序来修宪,等於是用公投把旧宪法废了。防御性公投是整个脉络的第一环,
先把公投弄出来。二零零六年新宪公投後,将来可能还有正名公投。公投法还
是在宪法框架下,但制宪公投後旧宪法就不存在,这让我国宪法成为飘摇的宪
法。
公投法列出一些不得公投的议题,但没有排除变更国号、国旗、领土及国家结
构等事项,使得公投法没有底线,运用第十七条可公投宣示主权独立。如用宣
示主权独立对抗中共,旧宪法就没有了。公投法有超越宪法的味道,对宪政秩
序有很大的挑衅,有破坏宪法的危险。
其次,第十七条在性质上是总统紧急命令权的行使,但宪法已有总统紧急处分
权的规定,为何又在普通法规范?如果发生紧急状态,总统要采用宪法第三十
九条的戒严,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的紧急命令权,还是公投法第十七条
?其中是有冲突的。
总统的紧急权不是无限制扩大,总统宣布戒严或发布紧急命令,都应经立法院
通过或追认,公投法第十七条回避了宪法由立法院担任最後决定机关的机制,
没有制衡,是违宪条文。除非把第十七条用修宪程序放进宪法,成为紧急命令
权的但书。
过去二位蒋总统时代,宣布戒严,现在搞个第十七条,与两蒋时代有何不同?
让总统用特殊的权做特殊的事,形同是小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这对宪政
秩序构成相当大的威胁。
吴庚(第五、六届大法官、台大政治系教授):在野党说行政部门滥用公投法第
十七条,但这个条文当初是他们通过的,在野党要负责任。宪法对总统紧急处
分权的行使,规定要经立法院通过或追认,大法官会议的解释也表明国家重要
事项立院有参与之权。在野党现在一直怪行政部门,但当初如果在野党在第十
七条条文中增加一项,规定总统宣布公投议题,行政院院会通过後,应经立法
院认可,就不会有在野党指控的情事出现。
依据第十七条举办的公投可以变更国家体制,却没有总统以外的其他人可以表
示意见,而且现在内阁是总统的内阁,不会推翻总统的决定,这个条文是有瑕
疵的。要怪,就要怪通过条文的人。审议公投法过程,大家都太从政治权谋出
发,而没有从法理层面上检讨。
张特生(第五届大法官):
公投法的立法过程似乎很轻率。公投的观念由陈总统提出後,在野党一开始采
抗拒态度,没有好好研究,最後通过公投法给总统那麽大的权,相当於宪法上
的紧急处分权,却未设制衡机制。防御性公投没有制衡机制,似乎是总统说了
算。但公投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明定不适用第廿四条的规定,而第廿四条规定公
投得与全国性选举同日举行,既然排除适用,防御性公投就不得与总统选举合
并举行,现在大家却视若无睹,总统要在总统大选时一并办理公投,没有人出
来据理力争,令人不解。公投与总统选举同一天举行,选民如果只领总统选票
,不领公投票,等於表明反对公投,也不投票给阿扁,如此处理,显然妨碍秘
密投票原则。
公投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总统交付公投权,也是一种紧急命令权,但却缺乏宪法
中关於紧急命令权应有的制衡机制,让总统可以一意孤行,「爱怎麽样干,就
怎麽干」,一个国家的政治搞成这个地步,真是十分危险。
郑健才(第五届大法官):公投法第廿四条规定公投与全国性选举「得」同日办
理,排除其规定就是「不得」。
公投可以分发动、过程及结果等三个阶段。发动公投的威胁很大,威胁宪法原
有三权分立或五权分立,跑出个第四权或第六权,很难在宪法找到依据。如果
要用宪法力量来对抗公投,就应承认总统依公投法第十七条发动公投是紧急处
分的选项之一,如果确定这一点,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就可
以适用。总统发布紧急命令,须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
命令立即失效。
不要想公投的结果或过程,要看公投的发动是不是紧急处分权。既然是紧急处
分权的一种,就不能排除宪法的事後救济规定,所谓「先斩後奏」,斩後总要
奏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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