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ianplanet (革命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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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总统直选对宪政运作之影响
时间Sun Dec 28 07:20:51 2003
宪政(研)字第089-018号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December 20, 2000
总统直选对宪政运作之影响
东海大学政治系教授 王业立
壹、前言
自从1994年7月的第三阶段修宪,确立了我国的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
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後,台湾人民已用选票在1996年及2000年,直接选出
了中华民国第九任及第十任的总统。Samuel P. Huntington曾经表示,「如果
用普选的方式选出最高决策者是民主政治的精髓,那麽民主化过程的关键就是
,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以这种方法产生的
政府。」(Huntington,1994:7)由此角度观之,那麽「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
政方针」的中华民国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确是台湾政治民主化过程中
的一个重大的里程碑。
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总统选举「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
。」虽然也有学者曾经主张此规定并未排除总统选举可采绝对多数决制(苏永
钦,1995),但是过去两次的总统直选,选举方式都是采行相对多数决制[1]。
1996年3月23日,身兼国民党党主席的李登辉先生以过半数的54%的得票率当选
第九任总统,而他所面对的立法院,也是一个国民党居多数的国会。但是2000
年的3月18日,陈水扁先生仅以39.3%的得票率当选总统,而他所属的民进党在
立法院中也仅占近三分之一的席次。另一方面,在确立总统直选後,由於「一
般民众认为民选总统不应虚位,故直选已为总统扩权提供正当性基础」(杨日
青,2000:203),因此在後来的修宪过程中,总统的职权与中央政府的体制也
做了若干的调整。例如1997年的第四次修宪,总统任命行政院长,取消了立法
院的同意权;立法院增加了倒阁权与总统、副总统内乱、外患弹劾权,以及覆
议制度的变更,而总统则拥有了「被动解散国会权」。
在国、民两党的合作下,97宪改被认为系以仿效法国的双首长制做为当时的修
宪蓝本[2]。而在2000年的第六次修宪中,由於国大虚级化,立法院的职权随之
扩增,不但新增了司法、考试、监察三院的人事同意权,还可补选副总统、听
取总统国情报告、提出对正副总统罢免案与弹劾案、以及提出修宪案和领土变
更案。总统与立法院之间,也因此产生了更直接的互动关系。自从总统由人民
直选产生後,对於我国宪政体制的运作的确已经造成非常深远的影响,这从最
近三次的修宪过程中便可得到充分的证明。不但一般的民众普遍认为,甚至许
多学者专家也不断强调,民选的总统就应该要有实权,民选的总统不应该是虚
位,因此在过去几次的修宪过程中,总统的职权便在这种思维下不断的被扩增
。虽然宪法五十三条仍明白规定:「行政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但在实际
政治运作上,行政院长却被视为是总统的幕僚长或执行长(连最近两任的行政
院长都以此定位自居)。尤其是在民进党政府执政後,整体内阁似乎均由总统
所任命,为总统之僚属,且对总统负责。连陈水扁总统自己都强调,目前的宪
政体制是「倾向总统制的双首长制」。然而,总统民选後,宪政体制真的就应
该是倾向总统制发展吗?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在经过六次修改後,与总统直选
後实际的政治运作到底有何落差?其原因为何?在本论文中,将针对这些问题
提出探讨。
而在今年的总统大选中,由於当选人陈水扁先生仅获得39.3%的选票,而被称为
「少数总统」,因此总统选制应采绝对多数决制的呼吁再起(苏永钦,2000)
。回顾过去几年来国内学者对於总统选举究竟应采相对多数决制或绝对多数决
制的主张,可说是各有其论点。一般而言,赞成采取绝对多数决制的主要理由
包括:
第一,直选後的总统不可能虚位化,实权总统应有较高的民意基础;
第二,如果采取相对多数决制,在参选人众多的情况下,总统当选人的得票率
可能偏低,选出的「少数总统」代表性不足(今年即是这种状况);
第三,相对多数决制有利於激情的候选人竞选,容易造成政治、社会朝向极化
发展;
第四,相对多数决制隐含着投机性与个人化的倾向(苏永钦,1994),绝对多
数决制则可「将政党之间的整合及主流民意的整合诉诸选举机制」[3];
第五,既然经过几次修宪,总统的职权已大幅扩增,因此更需要一个绝对多数
当选的总统,以加强其统治的正当性。
而支持相对多数决制者则认为:
第一,我国各级行政首长选举均采相对多数决制,总统选举没有理由标准不同
;
第二,采绝对多数决制,可能出现第二轮投票,与选民长期投票习惯不同;
第三,举行两轮投票增加选务负担,且将使社会过渡动员,有碍政治安定;
第四,采绝对多数决,如果出现第一轮投票领先者,第二轮投票失利,恐怕会
引起极大的争议(林嘉诚,1994);
第五,在台湾特殊的政治环境下,如果采取绝对多数决制,第二轮的一对一对
决,反而才可能引发族群对立,导致社会不安。
在本论文中,将由比较政治的角度来探讨,究竟总统选举方式的取舍,除了上
述论点外,对於宪政运作以及政党政治的发展,还会产生什麽样的影响?由於
本次学术研讨会中,尚有多篇论文要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当前我国宪政发展的
诸多问题,因此本论文所讨论的焦点,将仅集中於总统直选对宪政运作之影响
这个层面。即使在此议题上,国内学术界过去也早已有诸多的探讨,并已有丰
硕的研究成果,因此本论文的重点,将放在国内学术界过去较少触及的世界各
国总统选举方式的比较分析上,希望收「他山之石,可以攻错」之效。然後再
回过头来针对我国总统直选与宪政运作之间的问题,提供若干可能值得思索的
方向。
贰、各国总统直选方式的比较分析
根据Andre Blais, Louis Massicotte, and Agnieszka Dobrzynska的研究(19
97:441-455)指出,目前在全世界170个由直选产生国会的国家中,有过半数
的91个国家(53.5%)的元首亦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在这些直选国家元首
的国家中,采用与我国相同的相对多数决制(Plurality Systems)的国家,共
有19国(20.88%);而采取各种绝对多数决制(Majority Systems)的国家,
则有63国(69.23%)(参见附录一),其中使用国人较熟悉的两轮决选制(Run
off Election)的国家,共有51国(56.04%)[4]。
因此就统计数据而言,目前全世界总统直选的国家中,使用绝对多数决制的国
家,的确远多过於使用相对多数决制的国家。尤其是在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下
(Huntington,1994)(包括於後冷战时期走向民主化的前共产主义国家),
绝对多数决制更是成为有举行总统直选的新兴民主国家的多数选择。为何在第
三波民主化的浪潮中,大多数的国家皆选择绝对多数决制?一个重要的考量是
在民主化的过程中,居於宪政中心的国家元首应有坚实的民意基础,以做为政
治转型时改革的後盾。另外虽然有许多学者认为内阁制较总统制更有利於新兴
民主国家的民主巩固(Huntington,1994:297;Diamond,1997:20;Przewor
ski, et al.,1997:482),然而在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中,因为内外环境的
因素影响,多数国家在宪政选择上还是倾向选择总统制[5]。例如Adam Przewor
ski等人的研究中就发现,在1974年至1990年之间转型为民主政体的35个国家中
,有19个采行总统制,13个选择内阁制,另外有3个采用混合体制(Przeworski
, et al.,1997:483)。
而在选择总统制的国家中,为使民选总统的民意基础具有较高的正当性,绝对
多数决制自然就成为这些国家较优先的选项。本论文的研究发现,也可更进一
步证实此一论点。如果以Huntington所举出的第三波民主化国家(1994:19-22
),以及後冷战时期走向民主化的前共产主义国家来看,这些新兴民主国家在
总统选举上选择绝对多数决制的计有(以附录一中所列出的91个国家为范围)
:葡萄牙、萨尔瓦多、瓜地马拉、海地、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厄瓜多、秘
鲁、埃及、纳米比亚、塞内加尔、白俄罗斯(Belarus)、保加利亚、克罗埃西
亚(Croatia)、爱沙尼亚(Estonia)、立陶宛(Lithuania)、马其顿(Mace
donia)、摩尔多瓦(Moldova)、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温尼亚(Slo
venia)、乌克兰(Ukraine)、亚美尼亚(Armenia)、吉尔吉斯(Kirghizist
an)、外蒙古等27国。
而在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中,采行相对多数决制直选总统的国家,则有亚洲的
菲律宾、南韩与台湾;拉丁美洲的宏都拉斯、墨西哥、巴拿马与乌拉圭;以及
北非的突尼西亚等8国[6]。至於在民选总统的国家中,其总统选举方式和行政
权的行使方面[7],究竟有无特定的关系?我们可由表一中加以检视。在所有民
选总统的91个国家中,采行议会内阁制的仅有奥地利、爱尔兰及冰岛等3国[8]
(其中前两国还采绝对多数决制来选总统,奥地利使用两轮决选制,爱尔兰使
用选择投票制),的确是少数(3.3%)。而采行「有限总统制」(The Limited
Presidential Executive)[9]的国家,则多达49国(53.85%)。而采行「双
首长制」(The Dual Executive)的民选总统国家,则有芬兰、法国、葡萄牙
、斯里兰卡与台湾。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台湾外,其他四个所谓「双首长制」
的国家在总统选举方式上,都是采用绝对多数决制。而在采行总统直选的91个
国家中,行政权归属被认为是「总统权力无限大」(The Unlimited President
ial Executive),甚至是「军事统治」(The Military Executive)的国家,
合计仍有34国(37.36%)。同时也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民选的独裁总统,绝大
多数也是由绝对多数决制所选出。恐怕只有更困难了。Arend Lijphart 曾经指
出,「普选产生的总统是一位有实权总统的必要但非充分的条件。」(Lijphar
t,1984:89)
由表一中可得知,目前世界上总统由民选产生的国家中,总统多掌握一定的权
力(仅奥地利、爱尔兰及冰岛三国例外,但也非完全的虚位元首),并且以倾
向总统制居多。然而在民选总统的国家中(尤其是那些总统由绝对多数所选出
的国家中),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国家(37.36%)成为独裁统治的政体。总统
由民选产生,或许是实权总统的必要条件,但不见得就是民主的保证。具有绝
对多数民意支持的总统,也未必就一定会成为宪政主义的守护者,有时反而会
藉此踰越宪法制约,而成为民粹强人。在总统由民选产生的国家中,固然绝对
多数决制是较多国家的选择,但一个具有绝对多数民意支持的总统,是否一定
有助於民主的巩固,则恐怕仍有待更多资料的检证。至於在民选总统的国家中
,其国会(如为两院制,主要系指下议院)选举方式的配套,也可能会影响到
政党生态、宪政运作与政治稳定。一般认为,一个国家的政党体系除了社会分
歧(Social Cleavage)等因素外,与国会选举制度的采行也有密切的关系(Du
verger,1964、1986;谢复生,1992)。一个国家的国会选举制度若采行比例
代表制,大多会走向多党政治的国会生态,此时若面对一个由多数决制所选出
的实权总统,双方之间互动的良窳,便可能影响到宪政的运作与政治的稳定。
目前在民选总统的国家中,其国会选举方式可说是五花八门,看不出明显的配
套趋势或运作逻辑的模式(请参见表二)。
就整体而言,采行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或两轮投票制)的国家较多(共有3
5国)。而近年来,也有愈来愈多的国家(尤其是第三波的新兴民主国家),采
行各式各样,不同搭配比例的混合制(共有27国,多为单一选区搭配比例代表
制的混合制)。台湾目前的立委选举包括采行复数选区单记非让渡投票制(Mul
ti-Member District,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SNTV-MMD)的区域选
举,和使用嘿尔最大余数法(Hare-Largest Remainder Method)的比例代表制
来分配的全国不分区及侨选代表(王业立,1998:44-46),因此亦被归类为混
合制(Massicotte&Blais,1999:351)。值得注意的是,许多的拉丁美洲国
家,在宪政体制上偏好采行美式总统制,总统也多为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实权总
统,但在国会选举方式上,却常采行比例代表制(例如:阿根廷、巴西、哥伦
比亚、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盖亚那、宏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拉圭、秘鲁
、乌拉圭)(参见附录一)。另外厄瓜多与巴拿马虽采混合制,但仍以比例代
表制部分为主,而玻利维亚、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国的混合制,比例代表部分
也占了一半的比例(Massicotte&Blais,1999)。
参、总统选举方式对政党体系的影响
长久以来,国内的法政学者,对於总统选举究竟应采相对多数决制或绝对多数
决制,便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过去两次的总统直选,选举方式虽然都是采
行相对多数决制,但在今年的总统大选中,由於当选人陈水扁先生仅获得39.3%
的选票,而被称为「少数总统」,因此总统选制是否应采绝对多数决制,又可
能成为未来的修宪议题之一。以国外的经验来看,固然采行绝对多数决制的国
家远多过於采行相对多数决制的国家,但我们仍不可忽视采用不同的总统选举
方式,可能对於一个国家政党政治所产生的影响,以及总统选举方式与国会选
举方式的配套问题。
法国政治学者Maurice Duverger 早在一九五O年代即曾经指出,相对多数决制
倾向产生两党制,而两轮决选制易形成多党联盟(Duverger,1964、1986)。
固然两轮决选制可强化实权总统应有的民意基础,并可「将政党之间的整合及
主流民意的整合诉诸选举机制」,但两轮决选制也可能带来了更多候选人及政
党投入总统大选的制度性诱因。学者John M. Carey亦指出,「当总统选举采取
绝对多数决制时,将会有更多的政党参选总统一职的角逐,希望掌握更多的筹
码,以利在第一回合选举之後的政治结盟过程中取得有利的地位。[10]」换言
之,在两轮决选制的第一轮投票中,主要候选人的首要目标,是希望挤入前两
名的第二轮决选名单中;而次要候选人则希望争取一定比例的选票,以做为政
治利益交易的筹码。而第二轮投票的结果,往往只是反映出多党联盟利益交换
後的政治现实而已(王业立,1996:59)。在两轮决选制下,政党或候选人的
数目,不见得会像相对多数决制下般逐渐减少成两个,但为了在第二轮投票中
能够获胜,政党或候选人之间的合纵连横关系将会是十分的复杂。
从某个角度而言,这种复杂的结盟关系,将有助於政党或候选人之间的相互妥
协与寻求共识,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政客之间的「腐败交易」(Corrupt B
argain),也将成为两轮决选制下难以避免的政治现实。1996年的俄罗斯总统
大选,正足以说明这种现象[11]。法国是采行两轮决选制最具代表性的国家。
从1965年首度举行总统直选以来,法国至今共举行了六次的总统直接选举(其
中1969年因Charles de Gaulle辞职;1974年因Georges Pompidou 逝世而提前
举行),每次选举都是群雄并起,各政党纷纷推出候选人参选,人数最多的一
次是在1974年,共有十二位参选者;最少的一次则是在1965年,候选人亦有六
位之多(Mackie & Rose,1991:136-138)。历次法国总统大选中,从来没有
任何一位候选人能在第一轮投票中即赢得过半数的选票。更值得注意的是,在1
981年的选举中,在第一轮投票中领先并寻求连任的Valery Giscard d’Estain
g,在第二轮投票中却败给了Francois Mitterrand;而在1995年的选举中,在
第一轮投票中领先的Lionel Jospin,也在第二轮投票中,败给了Jacques Chir
ac(王业立,1996:54-55)。除此之外,总统选举与国会选举之间的互动关系
,也是另一个值得关切的层面。
法国在第五共和时期,不但总统选举采取两轮决选制,国会选举亦由第四共和
时期的比例代表制改为单一选区两轮投票制。透过总统选举制度与国会选举制
度的改变,四十年来,法国已渐渐形成如同Duverger所描述的多党联盟的政党
竞争型态。在1981年和1988年,Mitterrand两度在当选总统後不久,即解散国
会重新改选(Mackie & Rose,1991:143)。而这两次总统大选後的国会提前
改选,Mitterrand所属的左派社会党联盟,也都顺利的取得了国会的多数席位
,巩固了Mitterrand在法国双首长制下独享行政权的地位。但在许多拉丁美洲
国家,总统选举方式虽然也多采行绝对多数决制甚至是相对多数决制,但国会
选举多仍旧使用比例代表制,使得国会中政党分化的程度依然很大。Scott Mai
nwaring、Alfred Stepan、Cindy Skach等学者便曾指出,「当总统制与派系林
立的政党体制同时出现时,民主将是比较难以存活的。[12]」Przeworski等学
者更强调,「如果总统制与国会中没有一个政党能够取得绝对多数的情况同时
出现时,这无疑是自取灭亡。」(Przeworski, et al.,1997:480)拉丁美洲
国家在总统和国会选举制度上的抉择,的确值得吾人深思。
肆、台湾的总统直选与宪政运作
根据前文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全世界举行总统直选的国家中,总统既由人民
普选产生(不管是由相对多数、绝对多数或其他方式产生),便不太可能成为
一个虚位元首。这项结果印证了多数学者的论点,也与台湾在总统民选後的民
意反映相符。而在第三波的民主化过程中,不但多数新兴民主国家透过总统直
选来凝聚政治改革的共识,在宪政选择上,也多倾向总统制。然而,也如同前
文所指出的,总统由民选产生,或许是实权总统的必要条件,但不见得就是实
践民主宪政的充分条件。具有绝对多数民意支持的总统,未必就会成为宪法的
守护者,有时反而会为了个人的政治野心,鼓动民粹风潮,踰越宪法的规范,
而造成民主化的倒退。就如同前文所指出的,目前全世界总统民选的国家中,
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国家,即使在最宽松的定义下,仍然算不上是所谓的民主
国家。
为何有些国家在民主化的过程中,能够透过制度的设计与多数民意的集体选择
过程,循序渐进的进入民主巩固阶段,而有些国家却会出现民主化的逆转?其
中的原因固然十分复杂,也远超过本论文所能处理的范围。但其中与本论文相
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即在於民选领袖的角色。
Huntington曾经指出,「对第三波民主国家的威胁是来自民主化过程的参与者
。」(1997:56)换言之,「威胁是来自赢得选举、掌握政权,并藉由操弄民
主机制来削减或摧毁民主的政治领袖和团体。」(Huntington,1997:56)其
中对民主最严重的威胁便是「行政部门的擅权,这涉及民选的行政首长将整个
权力集中在他一人身上,并规避立法部门的监督制衡而以行政命令进行统治。
」(Huntington,1997:58)其实更简单的说,新兴民主国家最大的威胁,就
是民选的政治领导者,是否有「守宪」的诚意。而这似乎也是台湾在总统直选
後、迈向民主巩固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威胁。在台湾,常有政治人物以宪法不
完美来做为不遵守宪法的最大藉口,并试图藉由民粹手段来操弄民主机制以规
避立法部门的监督与制衡。其实,世界上可能根本不存在一部「完美」的宪法
。即使备受宪法学者推崇的德国威玛宪法也无法遏止希特勒的政治野心。宪政
是需要时间慢慢成长的,即使宪法有不完美之处,也并非不可以修改,但在未
修改之前,「守宪」应是政治人物最基本的义务。
当前台湾的这一部宪法,在1997第四次修宪时,是在国、民两党的合作与同意
下所完成的「双首长制」宪法(虽然与法国的双首长制并不完全相同)。而在
实际政治运作上,不管是「偏向总统制的双首长制」也好,还是「偏向内阁制
的双首长制」也罢,其中最重要的关键,倒不在於「新、旧民意」之争,而是
在於「政党政治」的因素,尤其是国会中的政党生态。如果无法看穿此点,或
是假装视而不见,必将使宪政运作发生极大的困难。如同许多评论者所指出的
,现在台湾宪政运作最大的问题,倒不在於「少数总统」或「多数总统」,而
是在於硬要将「双首长制」当成「总统制」来操作。换言之,漠视了行政院仍
须对立法院负责的制度设计,以及国会的政党政治结构在「双首长制」的宪政
体制下所扮演的角色,是当前宪政运作困难的最大症结所在。
在法国的双首长制下,不管总统是否由绝对多数所选出,不管总统是否有权可
主动解散国会,不管总理的任命是否要经过国会的信任投票,决定是否要「左
右共治」(Cohabitation)的,是国会中的政党政治因素。在北欧,许多「少
数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依然能顺利运作,关键也在於政党协商机制
,以及共识型(consensual)政治文化的建立。即使在美国的总统制下,近年
来「分立政府」(Divided Government)也似乎已成为常态,行政部门重大政
策的通过,也须透过党际协调、沟通,甚至总统个人的说服技巧,来取得国会
中在野党的支持。不管在何种宪政体制下(除非是独裁政体),立法部门多数
党或多数联盟的存在都无法被忽视。即使总统改由绝对多数决所选出,也并不
意味着总统即可不受立法部门多数意见的监督,这是最基本的宪政主义精神。
如果背离此一精神,即可能走向前述Huntington所谓的「民主回潮」。
伍、总统直选下宪政改革的可能方向台湾已经过两次的总统民选,一般民众对
於一个「实权总统」似乎有一定的期待。而在现行的宪法架构下,民选的总统
本来也就不是一个虚位元首。在当前的政治文化下,只要总统是由人民所直接
选举出来的,不管相对多数或是绝对多数,台湾的宪政运作就不可能再朝向纯
粹的议会内阁制发展。观诸世界所有总统直选的国家,除了欧洲的奥地利、爱
尔兰、冰岛三个民主先进国家外,也很难找到类似的例子。因此,如果未来还
需要修宪的话,朝向总统制或分工更明确的双首长制方向思考,似乎就是在总
统直选的前提下,未来修宪无法回避的选择。
如果要朝向总统制方向修宪,总统即应成为最高的行政首长,对实际的政策负
完全的责任。现行宪法下的倒阁权与解散国会权必须取消,立法院的正副总统
罢免权也应考虑取消。对於总统所否决的法案,立法院的覆议门槛应提高为三
分之二。另外基於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理念,代表立法部门的立法院也应拥有总
统制下完整的国会权力。诸如人事同意权(尤其是政务官的任命同意权)、调
查权、听证权、弹劾权应更加充实,但质询权则应考虑取消。
如果要朝向更明确的双首长制方向修宪,总统宜应拥有主动解散国会权,行政
院长的任命,应尊重立法院的多数意见或应事先得到立法院的多数支持,而总
统与行政院长之间的权责划分也应更明确化。
另外无论我国未来的宪政体制,是朝总统制或是更明确的双首长制发展,而总
统选举制度究竟是采绝对多数决制或是相对多数决制,做为制衡行政权的立法
机关之选举制度的改革,也应具有相同的重要性。否则我们即使产生了一个有
坚实民意基础的总统,在现今的国会生态下,我们可能仍然无法摆脱不是走向
强人政治,便是走向对立僵局的宿命,许多拉丁美洲国家宪政发展的经验或可
做为殷监。因此在讨论总统选制改革时,必须要与立委选制改革「配套」思考
。假设如果只有总统选举方式未来在各党的共识下改采两轮绝对多数决制,而
立委选举制度却在既得利益的考量下,仍然维持现行的复数选区单记非让渡投
票制,那麽可预见的是,目前的国会乱象依旧,走偏锋的候选人依然容易当选
,黑金充斥,党纪难以维系的现象也依旧,那麽即使我们产生了一个有坚实民
意基础的总统,面对如此的国会,宪政运作依然不会乐观(王业立,2000)。
除此之外,总统与立委的任期是否应一致?是否应同时改选?甚至立委选举是
否应实施期中选举(Midterm Election)?如果未来要修宪时,也应可一并思
考。台湾在总统直选後,对於宪政体制的运作当然已经造成非常深远的影响,
这从最近三次的修宪过程中便可得到充分的证明。而经过了这麽多次的修宪後
,现行的宪法也并不是完美无缺,未来也可能仍有再度修宪的必要性。但我们
必须指出的是,造成这半年来宪政运作的困难,倒不全然是宪政体制上的问题
,也与总统选举方式无关,而是政治领导人漠视政党政治存在的现实,并试图
藉由民粹手段以操弄民主机制来规避立法部门的监督制衡所造成的结果。在未
来的宪政发展上,甚至明年立委改选後,无论要筹组联合政府或少数政府,主
事者皆必须在遵守宪政体制的架构下,正视政党政治存在的事实。我们再三强
调,从国外的经验可得知,无论在何种宪政体制下,政党之间制度化的沟通与
协商管道的建立都是必须的。不管这部宪法未来是否还要继续修改,至少在修
改之前,政治领导人是否能诚意「守宪」,真心面对政党政治存在的事实,将
是决定台湾民主宪政要「向上提升」或是「向下沉沦」的重要关键。
表一:总统选举方式与行政权归属
Majority
Plurality
Other
Unknown
合计
Parliament
2
1
0
0
3
Limited Presidential
28
13
7
1
49
Dual
4
1
0
0
5
Unlimited Presidential
22
4
0
1
27
Military
7
0
0
0
7
合计
63
19
7
2
91
资料来源:附录一,由作者自行整理。
表二:总统选举方式与国会选举方式
国会选举\u32317总统选举
Majority
Plurality
Other
Unknown
合计
相对多数
21
4
2
0
27
比例代表
13
6
3
0
22
两轮投票
7
1
0
1
8
混合制
15
8
2
1
27
单记可转让
1
0
0
0
1
资料欠缺
6
0
0
0
6
合计
63
19
7
2
91
资料来源:附录一,由作者自行整理。
参考文献
中文书目
中央通讯社编印,1999,2000世界年监,台北:中央通讯社。
王业立,1996,「相对多数 vs. 绝对多数:各国总统直选方式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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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於绝对多数决制与相对多数决制不同投票方式的比较,例如两轮决选制
(Runoff Election)、选择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相对多数决制(Pl
urality)等,可参见王业立(1998:16-24)。
[2] 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例如我国总统并无主动解散国会权。
[3] 参见2000年11月10日,联合报二版社论。
[4] 本文中之数据,与Blais, Massicotte & Dobrzynska(1997:441-455)文
中略有差异。在Blais, Massicotte & Dobrzynska文中,相对多数决制(Plura
lity Systems)的国家,共有20国;而采取各种绝对多数决制(Majority Syst
ems)的国家有61国,其中使用两轮决选制(Runoff Election)的国家则有49
国(1997:447)。而本文根据最新资料, 立陶宛(Lithuania)与斯洛温尼亚
(Slovenia)的总统选制应归类为两轮决选制,而塔吉克(Tadjikistan)所使
用的Electoral College则应归类为「其他」(other) 类。本论文中所使用的各
国国名中文译名,以中央通讯社之译名为准。
[5] 关於新兴民主国家宪政选择的探讨,可参见Lijphart & Waisman(1999)
,Przeworski, et al. (1997:468-500)。
[6] 另外在第三波民主化的国家中,像是西班牙、希腊、印度、巴基斯坦、土
耳其、格瑞那达、阿尔巴尼亚、捷克、匈牙利、拉脱维亚(Latvia)、斯洛伐
克(Slovakia)、南斯拉夫等国,并未直选总统。阿根廷及尼加拉瓜的总统直
选方式则在附录一中被归类为「其他」类。
[7] 本论文中关於行政权的分类及国家的归属,主要系参考Derbyshire & Derb
yshire (1989:43-67)、中央通讯社(1999)、
http://www.polisic.com。
[8] 亦有学者将这些国家归类为「半总统制」(Semi-Presidentialism)。相
关的讨论可参见Duverger(1980:165-187)、Lijphart(1984:88-89)、周
阳山(1996:56-57)、吴东野(1996:37-49)。
[9] 此处所谓「有限总统制」系相对於「总统权力无限大」的概念。「有限总
统制」大致上应符合下列四点特徵:(一)做为国家元首与政府首长的民选总
统有固定任期,(二)除非有重大罪刑,总统任期有保障,(三)总统任命与
领导内阁,阁员皆为其僚属,(四)总统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国会的监督
与制衡。关於「有限总统制」的定义,请参见Derbyshire & Derbyshire (1989
:47-48)。
[10] 转引自Diamond(1997:21)。
[11] 关於1996年俄罗斯总统大选候选人间交易结盟现象的探讨,请参见王业立
(1996:59-60)。
[12] 转引自Przeworski, et al. (1997:480),Stepan & Skach (1993: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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