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ianplanet (橙路阿圆迷)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伟人?罪人?读书人……
时间Thu Dec 11 03:46:21 2003
回您前半段之论述,并引用某网友所引之哲人:苏格拉底思想作为本文辅
佐及部份法律概念作探讨。
诚如您文中所质疑之关键部份,如为何历史上要纪录这样的人?为什麽我
们要去称颂这样的人?古今中外,究有多少伟人,有勇气承担历史的恶名,去
作自己认为对的事,去贯彻自己的信念、实现自己的理想?
个人以为,您的论述乃从『历史服膺於统治者』来切入探讨,预设该前提
成立後,又以使用『统治者或当时权威』来作结论,但是这推论过程中间,个
人以为您已省略很多材料。
若历史乃为统治者之发声筒,其本身自然就是一部以统治者角度诠释世界
之法典,该法典规范中,早已预含了统治者之精神与政权利益,但是我提出的
问题点之一是:如统治者利用与控制历史是为了将其精神与利益成为正当化概
念而形成普同认知,那如果没有统治者,这部历史会以何种型态来存在?而这
种型态的历史,对我们的影响会是如何?还是,根本没有这部历史?
相对地,若这部历史真没有统治者或某权威进入,它到底还剩下什麽?它
对我们的影响又应为何?或者更具体地说,没有统治者之历史,我们仍会去称
颂这样的人吗?若说统治者是一广义之概念,如『父权优先於女权,故父为统
治者,进而导致父权社会』、『科学典范下之权威所言为权威与定律,引致该
时代之科学研究法均在该既定框架下进行』、『宗教影响着世界与主导学术』
等等含有统治者成份之历史,试问:在时间长河之每一阶段,空间大海之每一
位置,我们会受这『去权威化後之剩余部份』之影响程度是如何?希望您能回
答本段之问题,因为这跟你的提问所举之例相关,因为该『剩余部份』,是否
会影响我们对这些伟人的『勇气』、『信念』、『理想』有不同的正面或负面
认知『信念』?若该『剩余部份』不具任何相依价值,那我们又是如何建构我
们的价值观?如何建构何为我们的理想或确定己之信念为真而勇往直前?如何
在无统治者或权威所建构且去权威化之剩余部份之历史下,来定义我们的行为
真确与否?
苏格拉底违反国家制定之法律而不逃走,其精神在於其对国家架构下法律
之尊重,於《克里图》中,苏格拉底认为法律乃是有序社会生活的前提,而经
法律建构之社会生活,才有我存在的可能,这是它认为要服从国家,并服从法
律的第一理由;此外,人如果有自由思考之判断能力,对法律不满,可移居至
他国脱离该法系之拘束,否则形同默认该国家所制定之法律,这是其第二理由
。因为不尊重国法在其观点上如国家之解体,而会波及群体中之每一个人。
此外,苏格拉底以为,对法律尊重,是一种政治义务,从更长远的观点而
言,此乃古希腊该时期之国家意识的抬头而衍生之义务,而违反法律,即违反
政治义务,违反政治义务,在其观点上,就是道德上之错误,因为他认为违反
成员普知之法律而不受同等之受罚,乃对不起其他政治社群之成员,具道德非
难性,虽然他那时可以为了他个人的利益而违反该政治义务。
是故岳飞他到底当时是认为尊重王法之价值优於全民利益之价值?还是其
於该时空背景与条件限制下,并无法意识其回朝後之利益明显优於抗命之全民
利益而有所作为?而尊重国家,宋朝,宋朝皇帝,王法,是否也是其个人最高
价值与理想实践或明显优於其他原则呢?你怎可以今日角度来作解释此中之关
系,或者单以统治者之权威历史,而对为何要记载这等人物,为何要推崇该等
人物,为何他们不追求自己的理想来作质疑呢?
更明确而言:岳飞那时认为违反王法的义务所受之非难的强度到底如何?
其若明显有死刑免除之个人事由或可造福全民之公益事由存在,那麽它们的强
度到底如何?与前者相较,孰轻孰重?孰为政治义务?孰不具道德非难性?我
想除了从时空或文化背景来说明其价值观与行为外,政治义务所引生之道德非
难,也是您在逻辑推论中漏掉的部份,您应将其考虑进去。
而您可能会说: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理想归理想。因此我可为其一
而不顾其它二者。但是问题在於这三者间,乃为互相牵连之关系,且因时有不
等量的价值,若违背其一,而能阻却其他事由违反之道德非难性,是抉择的难
处。更重要的是在於:在既定之理想,道德,国法之体系下生活的人们,早已
将这三者内化为其真理价值之一部而有混合之可能,这时会产生何种审事标准
,谁能确定?
alianpl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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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法律所刑事法学组
陈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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