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跟同学讨论的....
作者: eslite12 (Kreutze!) 看板: politics
标题: [讨论] 关於台湾正名,制宪与违宪之讨论
时间: Sun Sep 7 01:54:03 2003
管见以为 制宪乃事实力之行为 因其展现非为法秩序拘束之意思
故期待制宪主张者遵守宪法实定之机制 乃超越以规范逻辑之所可期待范畴
是以 制宪者於实定法有无限宽广之空间
然法律非仅文字之学 是以制宪者之做为 仍不可谓不受其他事实力之抗拒
故以制宪之名 逃避修宪程序 或者从事於违反前宪法核心部分(参GG79条3项与释499)
虽无实定法上之制衡 有权者者却多仍会妥协於其他势力 以换得更高的民意支持
准此 制宪多仍为妥协宪法 而能求得最大多数人之支持
而少数反证(如法国第五共和宪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 虽主权者不於制宪过程中退让
但由公民投票 取得民意上压倒性多数支持 故於民主取向价值评价上可称合宜
然而 公民投票虽为主权者意志之表现 但非为程序上之必然 拙见以为
新宪法秩序无所谓有效性问题 而仅存在实效性问题
系争台湾正名运动与违宪政党审查 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五项
政党违宪解散 需其目的或行为 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
窃以宪法第一条所谓民主 必然包涵价值中立 故维护人民与政党最大可能之价值选择可能
乃宪法之责任 且由此出发之宪法解释 也始能合乎有利自由推定原则(in dubio pro
liberate) 於事实上 保障政党在没有"明白且立即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的状况下不被解散 也可以使社会冲突发生可能降低 准此
中华民国之存在应限缩解释为中华民国之"现存在"(jetzt Existenz) 而所谓现存在
乃是对其领土主权之尊重 是故 依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
非改变台彭金马之事实(de facto)独立状态者 不可称之为毁坏此一状态
查所谓"台湾正名"运动 无改变此一状态之主张 故构成要件不符
而关於自由民主宪政秩序者 亦同
关於"台湾正名"主张本身 乃部分主权者意志展现 故属於政治而非法律范畴
但若其以修宪方式完成 则破坏宪法同一性与宪法核心 但若依其诉求之制宪
则於理有据 但依本人之见 中华民国宪法既仍存在且具实效性 则中华民国依然存在
虽其非为於1912年於南京建立之中华民国 而是仅在台彭金马地区之政权
并於国大与总统选举後 取得民主正当性 而成为合法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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