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M10 (Pancake)
看板pharmacist
标题Re: [问题] 药师合约是否违法?
时间Sat Apr 14 16:19:39 2018
法律的规定可分为强行规定跟任意规定
强行规定:
不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都应该适用法律的规定。
任意规定: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排除法律适用,换言之,法律只在约定无效或没有约定的时候补充
适用。
很遗憾的,依照法律实务的多数见解
对於离职提前告知这个规定是任意规定
所以契约双方是可以另为约定的 …
对!劳动“基准”法其实不是基准 …
所以签约的时候要注意
其他就不说了
法律规定是法律规定
实际上还是很多灰色地带可以操作
万一遇到了问题要找人求助
拜托千万不要自作主张 … 会吃亏的 …
※ 引述《srmaww (yming)》之铭言:
: 请问如果签药师委任契约的时候,上面有写必须提早一个月提出离职,可是劳基法是规
定
: 不满三年只要提早20天。那这契约是否违法?就算签名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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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ungyiju: 谢谢分享04/14 16:28
2F:推 luckystar777: 所以我才说看有没有签约金,通常绑人的合同都会附带04/15 00:00
3F:→ luckystar777: 奖金,不然职棒球员为啥不能说不干就不干04/15 00:00
症结点之所以不在签约金,是因为如果以签约金(奖金)的有无来认定契约条款是否有效,
应该如何定义“签约金”就成了问题。
雇主是能有对策的,除非药师领法定基本工资,否则划分薪资和签约金毫无意义。事实上
很多医院也已经是这样操作的,底薪48K,签约後每个月多6K,以北部医院药师行情做比
较,这样算是有签约金吗?附带延长离职预告期间的契约条款是否有效?
至於职棒球员的契约一般是定期契约,跟雇佣关系下的不定期契约规定不同。相同的是,
只要双方合意成立契约,就自然产生约束力,对於履约即负有责任。
简言之,签约金终究只是契约内容的一部分,本质上跟薪资相同,就是劳务对价而已 …
※ 编辑: LM10 (115.82.193.118), 04/15/2018 01: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