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way (生活就是要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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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药师法11条细则在卫服部角力中...
时间Thu Jul 10 11:18:19 2014
昨日(9号)卫服部有开会商讨11条细则
会议过程似乎大家各说各话 没有交集
下面会议纪录节自全联会网站:
会议:研商「药师法」第11条授权订定管理办法相关事宜会议议程
案由:
依「药师法」第11条第2项,研拟「药师於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管理办法」草案,
提请讨论。
【卫生福利部条文】
第一条 本办法依药师法(以下称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药师於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 (以下称支援) 者,应事先报请所在地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核准。
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受理前项申请时,应考量申请机构之人力配置、业务执行
、支援者工作时数分配之适当性,支援期间是否过长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
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第一项申请案件後,其为越区者,并应副知执行地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第三条 执业於医疗机构或药局之药师,经事先报准於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者,应依下列
规定为之:
一、 被支援之医疗机构或药局,除有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所定情形外,应已聘有至
少一名专任药师。
二、 支援者原执业之医疗机构或药局,除暂时停止药师业务者外,应至少留有一名药事
人员於机构执行业务。
三、 工作时数,应依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且其时数应加总计算。
第四条 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称服务,指执行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款所定药品调剂业务。
第五条 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款所定紧急需要,除病人之需要外,应包含专任药事人
员因伤病或其他个人因素请假之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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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主战场就在卫服部 大家不要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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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arlic774:!!!! 07/10 11:37
2F:推 bay1247:这版本对药师是好的吗@@ 07/10 11:59
3F:推 andyyeh20237:第五条那边感觉有点疑虑.. 07/10 15:11
4F:推 sharkimage:高调 07/10 19:42
5F:→ wiiplay:个人因素请假…… 07/10 21:51
6F:→ wiiplay:意思是原药师请假就可以请支援吗? 07/10 21:51
7F:→ wiiplay:个人因素 好广阔的界定 07/10 21:51
8F:推 goodbye:什麽是个人因素才是重点 伤病?产假或是丧假 07/11 14:37
9F:→ goodbye:这对药师跟医师是有利的 07/11 14:37
10F:→ goodbye:但是扩大到固定的一般休假对药师不利对医师有利 07/11 14:38